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我市成立了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近日,记者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政策,采访了我市国土部门相关负责人。 一、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意义何在?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目的,是为了依法确认土地权属、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维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依法保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对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三、宅基地登记面积标准如何执行?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善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宅基地登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1982年2月13日)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善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善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四、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没有享受过宅基地的无房户;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损毁,或者受自然灾害威胁需要搬迁的; (四)实施村镇规划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需要搬迁的。 五、宅基地如何报批? 答: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户主个人身份证等); (三)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农村宅基地审批表原件或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宅基地证原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组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六)土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一)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四)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不齐。 八、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或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申请登记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证明); (六)土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九、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登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登记时的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书,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独资经营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登记时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独资经营企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独资经营企业以其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的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登记时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的企业。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的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登记时的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书,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村学校、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登记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农村学校、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单位。 十、哪些情况下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 (二)经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暂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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