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集团有限公司YY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关于设备进项增值税处理有关内容表述,供参考) 十一、评估参数的确定(二)评估参数的选取
9.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投资估算按含增值税价估算。
…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原值为28,691.92万元,…;按调整(井巷工程)后的固定资产净值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12,894.67万元(10,283.55+2,611.12),…。
本矿为生产矿山,则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1月31日投入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净值)。
10. 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更新改造资金及回收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
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评估确定新购进设备(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按17%增值税税率估算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新购进设备原值按不含增值税价估算。
本矿评估基准日已形成的设备全部为2008年底前购置,其设备原值包含不得抵扣的增值税,即动力传导及生产设备原值16,607.49万元,运输及其他设备原值2,198.64万元。动力传导及生产设备更新时,投入更新改造资金16,607.49万元,经计算进项增值税为2,413.05万元(16,607.49÷(1+17%)×17%),原值为14,194.44万元(16,607.49-2,413.05)。运输及其他设备更新时,投入更新改造资金2,198.64万元,经计算进项增值税为319.46万元(2,198.64÷(1+17%)×17%),原值为1,879.18万元(2,198.64-319.46)。
井巷工程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维简费、不再采用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留残值。
回收房屋建筑物、设备的残值按其固定资产原值乘以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计算。
根据《价款评估应用指南》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井巷工程更新资金不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考虑,而以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安全费用方式直接列入经营成本;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房屋建筑物、设备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
房屋建筑物:根据本矿《固定资产折旧表》计算,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40年,已计提折旧14.50年,净残值率为3%。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矿房屋建筑物特点,本次评估确定房屋建筑物按40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净残值率为5%,经计算已计提折旧年限15.26年,在评估计算期末回收余值1154.39万元。
动力传导及生产设备:根据本矿《固定资产折旧表》计算,动力传导及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已计提折旧7.14年,净残值率为3%。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矿动力传导及生产设备特点,本次评估确定动力传导及生产设备按平均10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净残值率为5%,经计算已计提折旧年限7.52年,在折旧年限结束年(即2011年7月、2021年7月)分别回收净残值830.37万元(原值16607.49万元×5%)和709.72万元(原值14194.44万元×5%),在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即2011年8月、2021年8月)分别投入更新改造资金16,607.49万元(原值14194.44万元、进项增值税2413.05万元),在评估计算期末回收余值3834.48万元。
运输及其他设备:根据本矿《固定资产折旧表》计算,运输及其他设备折旧年限为9年,已计提折旧5.34年,净残值率为3%。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矿运输及其他设备特点,本次评估确定运输及其他设备按平均10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净残值率为5%,经计算已计提折旧年限6.24年,在折旧年限结束年(即2012年10月、2022年10月)分别回收净残值109.93万元(原值2198.64万元×5%)和93.96万元(原值1879.18万元×5%),在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即2012年11月、2022年11月)分别投入更新改造资金2,198.64万元(原值1879.18万元、进项增值税319.46万元),在评估计算期末回收余值735.73万元。
则评估计算期内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合计为7468.58万元。详见附表五。
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关规定,2009年1月1日起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材料、动力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2009年底之后新购进设备进项增值税;当期未抵扣完的设备进项增值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生产期各期抵扣的设备进项增值税计入对应的抵扣期间的现金流入中,回收抵扣的设备进项增值税。详见附表八、附表一。
12. 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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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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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传导及生产设备:按平均折旧年限10年、净残值率5%计,第一次更新改造以前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1577.71万元、以后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1348.47万元。
运输及其他设备:按平均折旧年限10年、净残值率5%计,第一次更新改造以前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208.87万元、以后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178.52万元。
经测算,设备第一次更新改造以前正常生产年份的全部固定资产折旧费合计1959.36万元,设备全部更新改造以后正常生产年份的的全部固定资产折旧费合计1699.77万元。按评估计算期的折旧费总额及采出原煤总量计算,单位原煤折旧费为17.4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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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设备第一次更新改造以前正常生产年份(以2010年为例)生产成本:
年生产成本=材料费+动力费+职工薪酬费+修理费+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安全费用+土地塌陷赔偿费+其他支出
=2974.00+2258.00+11505.00+376.00+1959.36+600.00+250.00+2000.00+2500.00+4133.00+4397.00 =32952.36(万元)
折合单位原煤生产成本为329.53元/吨;
设备全部更新改造以后正常生产年份(以2013年为例)生产成本:
年生产成本=材料费+动力费+职工薪酬费+修理费+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安全费用+土地塌陷赔偿费+其他支出
=2974.00+2258.00+11505.00+376.00+1699.77+600.00+250.00+2000.00+2500.00+4133.00+4397.00 =32692.77(万元)
折合单位原煤生产成本为326.93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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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设备第一次更新改造以前正常生产年份(以2010年为例)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
年总成本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32952.36+5715.00+211.00+322.52=39200.88(万元)
折合单位原煤总成本费用为392.01元/吨。
年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财务费用
=39200.88-1959.36-300.00-250.00-322.52=36369.00(万元)
折合单位原煤经营成本为363.69元/吨。
设备全部更新改造以后正常生产年份(以2013年为例)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
年总成本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32692.77+5715.00+211.00+322.52=38941.29(万元)
折合单位原煤总成本费用为389.41元/吨。
年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财务费用
=38941.29-1699.77-300.00-250.00-322.52=36369.00(万元)
折合单位原煤经营成本为363.69元/吨。
13. 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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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根据《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价款评估中,增值税统一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以销售收入为税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1号《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适用的产品销项税率为17%;产品进项税率为17%(以材料费、动力费为税基)。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新购进设备(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进项增值税,可在矿山生产期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材料、动力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当期未抵扣完的设备进项增值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抵扣完设备进项增值税后的正常生产年份(以2013年为例)计算如下:
年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年销售收入×销项税率
=43385.00×17%=7375.45(万元)
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年材料费+年动力费)×进项税率
=(2974.00+2258.00)×17%=889.44(万元)
年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额=0.00万元
年应交增值税额=年产品销项税额-年产品进项税额-年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额
=7375.45-889.44-0.00=6486.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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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完设备进项增值税后的正常生产年份(以2013年为例)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年利润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费用-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43385.00-38941.29-963.46=3480.25(万元)
年企业所得税=年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3480.25×25%=870.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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