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物探专项成果报告 编写、评审验收的有关要求 一、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物探专项成果报告编写、评审验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 二、 报告评审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设计批复意见、设计调整批复意见、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书、监审意见书及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 三、 报告评审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勘查单位组织实施。 四、 项目成果报告编写完成后,物探专项承担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勘查单位提出评审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五、 申请报告评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了物探专项野外工作验收并按野外验收意见完成补充工作; (二)按要求完成报告编制工作; (三)技术资料齐全; (四)物探专项承担单位已完成初审 六、 报告评审,物探专项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物探专项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书和补充工作的报告; (二)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设计批复意见、设计调整及批复意见及监审意见书; (三)物探专项的初审意见书; (四)文字报告及附图、附件、附表。 七、 项目承担单位或勘查单位收到报告评审申请后,应及时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并与验收申请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并抄送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 八、 项目的物探监审专家应为报告评审专家组的主要成员,重要的物探专项项目办派人参加。申请评审单位应提前15天将被审查的成果报告送达评审专家组。 九、 评审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十、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书(附件3)并评定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野外工作验收没有达到优秀的项目,报告质量不得评为优秀。 十一、 项目承担单位或勘查单位应对评审意见书进行审定并及时下发,同时抄送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 附件1 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物探专项成果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2 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物探专项成果报告评审申请表及安排表 附件3 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物探专项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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