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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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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料和外业调查要求
(1)资料调查应以区片为单位进行,按土地级别或行政区域进行归类整理;
(2)调查、收集到有关地价样点资料要按实地位置标注到估价工作底图上,并建立样本资料数据库;
(3)农用地承包、转包、出租、拍卖、抵押、联营入股等交易资料和农用地效益资料中的价格指标均以元为单位,面积指标均以平方米为单位,指标数值准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4)样点调查应符合数理统计要求。
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中样点资料的处理方法
1.样本资料补充完善或剔除:对所有调查的样本资料均应逐表审查,对主要数据不全或不准确的,应进行补充调查,完善内容;将缺少主要项目、填报数据不符合要求和数据明显偏离正常情况而又不容易补充的样本进行剔除;考试用书
2.样本资料归类:将初步审查合格的样本资料,分别按土地级别、土地用途、用地效益等进行归类,当样本数量少于规定要求时应进行样本的补充调查。
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的原则、方法
1.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的原则
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要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农地的评估对象必要以国家土地制度及其相关法律关系为基础,在所有、使用、收益、处分各项权能上以合法性为估价的前提。
(2)用途限制性原则。农地估价的内涵,包含对农地用途的估价,是农用土地用途下的估价,农地流转是在农业用途内部流转。将农地转为非建设用地估价是按工业、商业、住宅用途进行的估价,不在农地估价的范围内。
(3)替代性原则。尽管农地的市场化程度和均衡性远不如城市建设用地,但是对农地进行估价时,替代原则同样会起作用,至少要求估价结果不能明显偏离在同等条件下同类农地的正常价格。
(4)估价期日原则。农地的价值或价格也总是某一特定实点下的价值或价格,确立估价期日原则是明确估价对象时值界限,因此对农用地进行估价时,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期日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5)预期收益原则。土地价格反映其预期收益。与非农建设用地不同的是,其预期收益主要取决于农产品价格及其形成机制和影响因素。
(6)最佳使用原则。农用地估价应该以估价对象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当然这种最佳使用是在合法原则和用途限制性原则约束之下的而非任意的,在此前提下其主要体现就是以收益最大化方式下的客观指标来衡量。当估价对象保持现状利用方式不如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更为有利时,应以转换用途后再予以使用为估价前提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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