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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矿业权出让有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五种方式。
批准申请出让矿业权。
批准申请出让矿业权是主管部门依法以批准申请出让矿业权的方式;是主管部门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取矿业权价款,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况不适宜以协议、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批准申请落实是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的一种方式。其特点:非市场出让,申请在先。
协议出让矿业权。
协议出让矿业权是主管部门依法以批准申请出让矿业权的方式;是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经批准后,与主管部门协商矿价、使用年限、矿区范围、付款方式和时间,开发利用要求等事项,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签订出让合同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况不适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协议出让是一种特殊的出让方式。它具有行政审批要素,也有市场交易成分。它是落实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一种形式。其特点是:非市场出让,没有竞争者。
招标出让矿业权。
招标出让矿业权是政府对某矿产地有了明确的开发利用意图和规划条件后,主管部门在市场中寻求一个有利于实现政府开发利用计划的开发者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是主管部门就矿业权招标项目准备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函,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进行投标、评标、择优选择中标人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型、复杂的矿产地,要求开发者不但有足够的资金保证矿业开发最低投入,更需有较高的资质满足矿业开发的要求,并以资质优先的矿业权出让。其特点是:市场出让,多个投标人,择优选择中标人。
拍卖出让矿业权。
拍卖出让矿业权是政府对某矿产地有了明确的开发利用意图后,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竞买人竞价,以竞价结果来确定矿业权受让人的方式;是主管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竞买人到场,对出让矿业权公开叫价竞投,按“出价最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矿产品市场活跃、竞买者众的一般矿业权出让。其特点是:市场出让,竞买人众,价高者得。
挂牌出让矿业权。
挂牌出让矿业权是主管部门将拟出让矿业权的交易条件在矿业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在公布期限内接受竞买人报价,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让价结果确定矿业权受让人的方式;是主管部门只须按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挂牌矿业权的出让起始价在指定的矿业权交易场所公布,就可以坐等竞买人报价,然后从容地接受、公布最新报价,并在挂牌期限截止时间以出价结果确定受让人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矿产品市场不太活跃,预测竞买人数不多的矿业权出让。其特点是:市场出让,竞买人可多可少,价高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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