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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矿产勘查风险承担的国际惯例
来源:国土资源情报 作者:王家枢
一、引言
“国际惯例”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转轨过程中提出来的一个概念。作为一种国际惯例,要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点。
第一,是在长期实践过程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成熟的规则。这些规则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作为发展的过程存在的,虽然不可能尽善尽美,但至少在目前条件下还找不到其他东西来代替它。
第二,是国际化、全球性的运作规则。尽管每个国家有其独特的运作模式,但运作的市场机制是共同的。这些规则既可以在一个国家内部有效地运行,又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
在我国,将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目的为获得经济利益的矿产勘查工作归于商业性地质工作或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这种界定无疑是正确的。现在的问题是,是不是像许多人现在所理解的那样,对于商业性矿产勘查,除了政府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提供的先导性支持外,其投资风险只能由企业独自承担呢?矿产勘查风险承担的国际惯例是什么呢?我们将通过研究世界各国矿产勘查工作的实践,来探讨这一问题。
二、矿产勘查的高风险性
人们所说的矿产勘查活动的高风险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一般行业共有的商业风险(市场风险)。勘查资金回收期很长,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政治、经济、市场情况变化不定,难以预测。第二,更重要的是地质风险。地质风险指发现一个有经济价值且开采可获利的矿床的成功率极低。据世界各国矿产勘查成功率的统计分析,一般只有1%左右,即矿产勘查的风险程度达到99%。显而易见,矿业的高风险性,主要不在采矿阶段,而是出现在作为矿业生命线的勘查阶段上。
就从市场运作而言,勘查项目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开采项目也不是很容易),单独的勘查项目也难以上市融资(但加拿大的“勘查股票”是一种例外),大多是将勘查项目和开采项目捆绑上市因此,政府对矿业的支持力度与对采矿和勘查是有区别的。对开采项目,政府的支持扶植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及贷款担保等方面,据专家估计,政府的支持力度可折算为是对采矿资金5%-10%的支持。而对矿产勘查的支持,既体现在税收优惠和贷款优惠方面,更体现在政府的直接财政支持方面,所以支持力度要大得多。
为了说明各国对矿产勘查风险承担的力度,下面不妨分析一下矿产勘查的资金来源。
三、风险分担机制一:公益性地质调查
国家出资的公益性地质调查一般要做区域地质填图、资源评价直至矿产普查工作。在这方面,政府始终有长期的战略性投入,以减少矿产勘查工作的风险。当然,政府进行的以地质填图为核心的地质调查工作是公益性工作,提供资金是一项公益投资,并不是商业性矿产勘查资金来源)这里只是想表明,政府公益性地质工作对商业性矿产勘查能够支持到何种程度,即它在矿产勘查总经费中究竟占多大比例。
公益性地质机构(地质调查所)在矿产勘查工作中的作为一直是国际社会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英国学者J.M.奥托(1994年)对国家地质机构做了一次全球性调查。根据43个地质调查所的统计,发现有47%进行了矿产勘查活动。而A.J.Reedman等人(2000年)对31个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地质调查机构进行的调查表明,有80%的地质调查机构进行了矿产资源调查和评价,有50%还专门进行了油气勘查和评价。然而,人们也知道,世界土大多数大的地质调查所现在趋向于削减或摆脱勘查活动。当然,发达国家的地质调查机构多数不从事勘查工作,而且大多数跨国矿业公司也希望国家地质调查机构只提供数据和信息资料,而不是竞相进行勘查活动。即使是从事矿产勘查的地质调查机构,也只是进行初级阶段的勘查。世界银行(1992年)向非洲一些政府建议,地调机构的作用应该是“矿产踏勘、地质填图、图件的出版和发行,以及汇编现代的、可供利用的地质和勘查基本数据。它们应当负责满足投资者对地质数据和图件的需求”。世界银行还认为:“地质调查所能够通过进行旨在为更详细的勘查工作查明远景区或矿点的基础地质填图和数据采集来最好地支持私营企业”。
那么,政府进行的矿产勘查前期工作,在企业的矿产勘查总经费中占多大比例呢?
俄罗斯地质研究所H.A.涅任斯基(1995年)根据统计分析,得出地勘工作各阶段所占经费的平均比例为:
(l)区域地质研究占5%(科研和1:20万地质测量各占2.5%);
(2)1:5万地质测量工作和一般性普查占7%;
(3)普查工作占54%;
(4)普查评价占9%;
(5)勘探下作占25%。
如果地勘企业在政府公益性地质工作和一般性普查工作即第一和第二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选定了远景区或矿化地区,并取得了探矿权,开展矿产勘查工作,那么,就可以理解为,政府已为企业的矿产勘查工作投入了占勘查总经费12%的资金。
俄罗斯自然资源部部长IO.N.特鲁特涅夫(2005年)撰文论述《俄罗斯地下资源研究与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国家规划》时提出,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巴西、南非和其他国家,政府投入各阶段地勘工作的费用占矿产,品价值的5%-8%,而俄罗斯“国家预算的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的经费仅占0.2%”。
我们可以将这一数据作一换算根据俄罗斯地质研究所H.A.涅任斯基等人(1995年)计算俄罗斯矿产资源商品价值(市场价值)时所采用的参数,在假定矿业部门现行赢利率为15%的条件下,地勘工作费在矿产品价值中,对脉型矿床而言,占55%;对层状矿床而言,占15%;而对过渡型矿床来说,则是二者的平均值,即占35%。如果我们取中值,即地勘工作费占矿产品价值的35%的话,那么,土述国家在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中,政府投入了占总勘查费用的14%-23%。
前述国家“政府投入各阶段地勘工作的费用”,按常规理解,应当指前期工作或部分草根勘查阶段的费用。上述比例是否过高呢?我们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说明,但可以列举一个间接证据。根据加拿大金属经济集团对西方国家数百家矿业公司在固体矿产勘查工作中各阶段所占经费的统计资料,草根勘查阶段的费用占勘查经费的比例较高,一般达到40%-50%。所谓草根勘查常指在未知有矿化的地区从踏勘开始的计划,其费用包括立项、踏勘、追踪检查、早期阶段的野外勘查、地表工作和初步轮廓性钻探阶段的费用,以及在详细钻探圈定矿体而进行钻探之前的全部费用。因此,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投入占到矿产勘查总费用14%-23%的数据是有一定可信度的。
四、风险分担机制二:勘查补助金
许多国家为支持矿产勘查,设置了勘查补助金,如美国、日本、加拿大、德国、法国等。
日本政府将对矿产勘查的财政资助作为一项国策。从1966年起建立了“初步普查-详细普查-企业勘探”三阶段勘查运作方式,也就是由政府计划导向,并由政府承担找矿工作的主要风险,推动本国矿产勘查工作
初步普查,是在需要工作的勘查区域内,进行地质调查、物化探测量和部分钻探工作,并对发现的矿床做出初步评价,选出最有远景的地区,为下一步详细普查提供依据。这一阶段的工作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用于公益事业的一般会计预算支付,并由通产大臣以委托费形式转拨给金属矿业事业团。
详细普查:是动用物探、钻探和坑探等手段,对推测最有远景的矿点、矿床进行详细调查,肯定工业远景,为民间企业勘探提供备选目标。这一阶段的费用,由中央、地方和企业按比例分摊:中央政府负担份额为67%,地方政府13%,企业只负担20%也就是说,在日本,政府承担了绝大部分(达80%)勘查风险。
企业勘探,由民间企业自主进行。一般情况下,政府不采取招标形式,而是企业同金属矿业事业团协商同意后,向矿床所在地区的矿管部门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为支持企业的勘探工作,对大型企业(资本l亿日元以上,职工1000人以上),政府通过金属矿业事业团给予长期低息的金融贷款支持。贷款条件是,勘探目标必须是政府长期探矿计划中安排的矿种(铜、铅、锌、锰、钼和金)。贷款占全部勘探资金的比例是:边远地区80%,一般地区20%。贷款偿还期限是:边远地区12年(宽限期3年),一般地区7年(宽限期3年)。
对于中小型企业(资本小于1亿日元,职工少于1000人),由于企业小,资金力量薄弱,勘探风险大,所以政府提供占勘探费用50%的财政补贴,补贴的矿种有铜、铅、锌等20余种。补贴费的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的一般会计预算。
日本采用这种三阶段运作方式,取得了重要的勘查成果,如发现和探明了秋田县的黑川、饵钓黑矿矿床,鹿儿岛的菱刈金矿。特别是大型高品位菱刈金矿的发现,引起世界瞩目。该矿床于1975-1978年区域地质调查时发现,1980年通过详查和钻探验证,确认了其工业价值。1987年金属矿业事业团公布了钻孔资料。成果发表以后,住友金属矿山公司取得金属矿业事业团的同意,制定了勘查计划,查明黄金储量120吨,品位达80克/吨。该成果被地质矿业界称为日本矿产勘查三阶段运作方式的典刑实例之一。
日本政府对民间企业在海外进行矿产勘查也给予相应的财政资助。如日本法人在发达国家进行铜、铅、锌等矿产勘查时,政府为之给予一般贷款,贷款比例占所需资金的50%,特殊需要时可达70%,偿还期15年(宽限期5年),利息6.75%。政府进行直接投资,与矿业企业共同组织的海外大型探矿项目,投资比例可达50%。项目收益和亏损按官民投资额度合理分享和分摊。
日本政府对海外油气勘查则给予更高程度的财政补贴。日本石油公团长期以来对海外项目进行补贴,补贴额度高达项目经费的70%-80%,若没有发现石油,则补贴不需偿还。这实际上是一个比计划经济还计划经济的办法,找不到油照样过日子,使日本的石油公司缺乏追求找矿大突破、高回报的动力。据报道,在从日本石油公团接受补贴金的266家公司中,有154家已破产,剩下112家中,仅有13家没有亏损,造成日本石油公团积累的坏账达1万亿日元(约100亿美元)以上。
美国在1950-1974年间,对36种战略矿产或重要国防矿产提供勘查补贴,多数矿产(27种)补贴比例为企业勘查合同金额的75%,少数矿种(9种)为50%(1950-1965年间有的矿种补贴比例甚至高达90%))对单个矿产勘查合同,政府提供的最高资助金额为25万美元。按照规定,未发现矿床,不要求企业偿还补贴费;发现了矿床,并进入盈利开采以后,政府要求企业以矿权金形式,每年从收益中提取5%偿还政府提供的补贴费,但不收取利息。1965-1974年,共受理勘查资助申请944份,批准执行208项,共耗资470万美元。有50项取得矿床发现。每美元政府资助金取得矿床发现价值约24美元。这种补贴办法,实际上是对政府支持的勘查项目,政府承担了50%以上的找矿风险。
德国(原西德)于1971年颁布了一项矿产勘查鼓励计划,对本国公司的国外矿产勘查项目提供比例达50%的贷款补贴,并要求在取得矿床发现和投产后分期偿还。1973年将资助范围扩大到国内找矿。1975年又把有特别重大经济价值的勘查项目的资助比例进一步提高到66.67%。1984年对勘查项目的资助比例进行了调整,国内和国外项目的资助比例分别调整为35%和50%,并且还规定,政府提供的贷款补助应在发现矿床投产第二年以后的10.5年内分期偿还。
加拿大是全球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其勘查极为发达。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就对矿产勘查实行了各种鼓励政策。70年代后期,加拿大矿业衰退,矿产勘查工作萎缩。为应对矿产储量减少、商业勘查投资下降、国际矿业竟争加剧的新形势,政府决定对矿产勘查工作实行特殊倾斜政策,推出了几项大型的、限时的财政鼓励计划。其中包括以下几个计划。
1.石油鼓励计划(PIP,1980年启动,计划于1985年结束,实际运作可能持续到1989年)
“石油鼓励计划”是加拿大1980年推出的“全国能源计划”(NEP)的组成部分。实施石油鼓励计划的目的是,支持对加拿大北部和近海地区的油气勘查工作,并取代以前对边远地区实行的“超减免”津贴制度。该项计划根据加拿大对勘查公司(国内或国外的,若是加拿大对公司控股低于50%,该公司将不能申请资助)的控股程度、勘查支出的性质和地理位置,提供最高达80%的“合格支出”的现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获得超过1亿加元的资助。
这里和下文中的所谓“合格支出”,是指所实施计划规定的能使用计划补助金的支出,即真正用于勘查的费用;对于固体矿产勘查来说,指的是用于确定矿床的有无、位置、储量和品位的费用,而不是用于一个业已投产的矿山或扩大已知矿山的费用;对油气勘查来说,指的是纯勘查性质的工作投入,如野猫井(不管是干井还是见油气井)的钻探费用;而在已知油气藏上打钻井的费用就不能享受勘查鼓励补助。
石油鼓励计划于1980年6月出台并生效,第一笔经费880万加元被授予Ranchmen’s资源有限公司,相当于该公司1981年在拉布拉多地区近海5口探井工作成本的80%。截至1983年底,加拿大政府为石油鼓励计划拨出了24亿加元的补助金,到1985年,达到46亿加元(据称,可能实际达到80亿加元)。1986年,对石油鼓励计划进行了调整,规定在1986年4月1日后,1988年l月1日以前,对公司合格的油气勘查支出资助比例为25%,对合格的油气开发支出资助比例为10%。但是,如果公司由加拿大人控股,这两项比例上调到40%和15%。
2.勘查与开发鼓励计划(CEDIP,1987-1989年)
1987年3月,加拿大能源矿业资源部设立“加拿大勘查与开发鼓励计划”,为油气勘查和开发业,特别是为中小型企业,每年提供3.5亿加元的现金鼓励,以帮助他们克服世界油价下跌的冲击。该计划为油气勘查开发企业提供其合格支出的1/3作为补贴,每家企业可申请最高达1000万加元的资助。从1988年10月1日起,资助比例从33.3%下调到16%。1989年底终止该计划。在该计划执行的两年半时间内,加拿大政府共拨付12.5亿加元,56%用于中小型企业的申请。
3.勘查鼓励计划(CEIP,1988-1990年)
1988年7月,加拿大政府颁布了“加拿大勘查鼓励法”。依照该法,加拿大自然资源部于该年10月1日启动了“加拿大勘查鼓励计划”。与前述两项鼓励计划不同的是:①勘查补助金不仅资助油气勘查,也资助固体矿产勘查;②在操作程序上,政府不是通过简单地向勘查企业发放补助金,而是通过企业发售“勘查股票”筹集勘查资金(有关“勘查股票”的内涵在下文将进一步介绍)。按照该计划,一个合格的企业可以获得多达300万加元的补助金,相当于企业合格支出的30%。实施该项鼓励计划,加拿大政府每年要向矿业公司和油气公司分别支付1.5亿加元和0.6亿加元,合计2.1亿加元。据称,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勘查公司均获得了勘查补助金。
在加拿大,除了联邦政府对矿产勘查的直接财政支持外,各地方政府也相继推出了各种勘查鼓励计划(表1),政府提供的资助,也属于勘查补助金性质。
五、风险分担机制三:地勘费
国家直接投入勘查资金,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地勘费。
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全国性或地方性专项找矿计划时,往往由国家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勘查经费,即由国家主要承担矿产勘查的风险。
法国为解决能源问题,国家政府投入了巨大资金。为加强油气勘查工作,1979-1980年间中央规划委员会做出决定:“要最大限度地从国内取得能源,在现代技术可以达到的地区,勘查规模从1981年起每年要达到10亿法郎,在现代技术达不到的、风险较大的地区则安排长期系统性油气资源勘查工作,这项计划从1980年起,包括物探和深水钻探在内,在法国‘八五’计划期间达到15亿法郎”。在煤炭方面,法国政府决定开展“煤炭资源调查计划”,对已采含煤盆地重新评价,增加煤炭工业投资。为此拟定了一个10年规划,头3年每年投资10亿法郎,以后增加到每年15亿法郎。在铀矿方面,1975-1979年间,政府共投资10多亿法郎(1979年达3.5亿法郎),执行一项铀矿勘查计划。
六、风险分担机制四:资源耗竭补贴
在西方国家,大型矿业公司每年要从公司所得中切出一块资金作为勘查费用,这是勘查资金的重要来源。这笔费用实际上主要是许多国家实施的矿业企业从税前提取的资源耗竭补贴(Depletion Allowance)。
根据南非地质学家D.L.凯尔(1984年)的资料,传统的矿业公司平均每年要将20%-25%的税前利润用于勘查。各公司情况有所差别。澳大利亚西部矿业公司不是靠购买其他公司或找矿人的矿地,而是通过地质研究自己去发现矿产资源,所以从税前利润中用于勘查工作的资金比例较高。1973-1982年的10年间,西部矿业公司平均每年有45.8%(个别年份,如1980年,高达50%以上)的税前利润用于勘查;美国纽蒙特公司为20.5%;加拿大统一采矿和冶炼公司为21.9%。在南非,1974-1982年间,其矿业、工业和投资联合公司将税前利润的4%-6%用在勘查领域。这里要指出的是,这些联合企业中,矿业股份占 50%-60%,另有40%-50%的非矿业投资的收益,虽然勘查投入占税前总利润的比例显得有些低,但实际勘查投入不少。
英国《采矿杂志》在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间,先后刊登了该刊编辑人员对世界四大矿业公司勘查负责人关于其公司矿产勘查战略的访谈录。他们所提供的各公司的勘查费用是:里奥廷托公司(2003年,下同)为1 .3亿美元,英美公司1 .868亿美元,巴里克公司1.37亿美元,必和必拓矿业公司0.65亿美元(草根勘查部分)。
西方国家设置耗竭补贴制度是有道理的,因为矿业活动的劳动对象是可耗竭的、不可再生的矿石,矿业企业为弥补不断减少的矿石储量,必须投资于勘查,不断寻找新的接替储量,这就使得许多国家矿业税收制度中出现了“耗竭补贴”的理论和政策。比较典型国家有美国,此外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巴西、圭亚那、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南非、津巴布韦等均有资源耗竭补贴制度。
以美国为例,1913年,美国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中,给予国会对资源开发所得征税的权力在《收入法规》的所得税条例中列出了耗竭补贴。世界观察研究所1992年版《世界状况》第七章“开采地球”中对此有专门论述:“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美国一直对资源实行慷慨的税收减免,即所谓耗竭补贴。依据不同的矿种,矿权人可将其作为纳税基础的毛收入少申报5%-22%。与一般折扣不同的是,耗竭补贴不是以公司的资本投资额为基础的。实际上,只要矿山仍在经营,耗竭补贴就可以照领不误,即使该公司的投资基金已全部收回,亦可如此。……以往10多年中,用于美国矿业补贴所损失的税金已达50亿美元。美国总统1992年度的预算方案中,用于此项补贴的支出将达5.6亿美元。”显而易见,耗竭补贴制度为企业提供了相对便宜的内部财源。
有些学者认为,耗竭补贴是一种负权力金。这是因为,耗竭补贴与权力金两个概念的基础是相同的:即矿产资源是可耗竭而不能再生的资源。但实施的过程则是相反的;权力金是因之补偿给矿产资源所有者(一般是国家)的,而耗竭补贴是因之而补偿给矿权人(经营者)的,故此实际上是一种负权力金。从根本上说,这种耗竭补贴是对国内(美国也对国外)矿业生产的持久补贴,这笔资金主要用做矿业企业的勘查投资。
美国国内对实行矿产资源耗竭补贴制度也有争议,但赞成者居主流。赞成的理由是:
(1)现行所得税法不倾向于把可耗竭的自然资源作为收人来源来征税。从这个意义上讲,耗竭补贴与固定资产的折旧备抵很相近;
(2)要将投资吸引到风险很高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领域,建立耗竭补贴制度是必要的;
(3)耗竭补贴有助于为国家的经济福利和国防需要提供确实和充足的矿产资源基础;
(4)考虑到矿产勘查开发所含的风险,且矿业投资的赢利性相对较低,耗竭补偿制度有助于将收益提高到其他制造业水平;
(5)取消或降低耗竭补贴,都将对采掘工业、投资者、消费者和政府带来不利的影响。
反对实行耗竭补贴制度的人认为,它造成了“税收漏洞”,导致政府的税入减少,造成对矿产资源的投资过度,形成国家资源的不正确分配,并破坏了“税收中立”的概念。他们还认为,取消资源耗竭补贴,只是简单地使矿产品保持较高价格,而不会减少矿产品的有效供应,矿产品的较高价格反过来又会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另外,美国在国外的采矿活动也享受此补贴,这与健康发展国内矿业以加强经济福利和确保国家安全的目标相抵触。
然而,不同意见的存在,并没有影响美国历届国会批准实施耗竭补贴制度。尽管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补贴率有所下降,但仍维持了较高水准。
在加拿大,资源耗竭补贴被称为资源补贴(Allowance),性质相同。这项补贴几经修改:1972年以前按经营利润的33%扣除,后来被“投资挣得”所代替;1990年1月1日起执行以25%的资源利润(矿产品销售收入-经营成本-资本成本补贴)作为抵扣额,从矿山开采经营收入中扣除。
巴西1970年颁布了1096号法令,宣布每个矿床开采的头10年,其毛收入的20%作勘查资金备抵,不计入实际利润,免征所得税。实际上这也是一种资源耗竭补贴。
有人认为,资源耗竭补贴只不过是把矿产资源的消耗与基建设备的磨损同等对待罢了,既然机械设备的折旧要计入成本,那么矿产资源的折耗也应计入成本,这样免征所得税是理所当然的,不能算作对矿产勘查工作的优惠,更难看成是对矿产勘查工作高风险的补助。然而,从资源耗竭补贴的目的是用于寻找新的矿产储量来看,可以将它视为是针对找矿风险的一种优惠措施。
七、风险分担机制五:勘查股票
市场经济国家中,矿产勘查资金的另一重要来源是股市集资。
在一般情况下,矿产勘查因其过高的风险而很难从股市集资,除非是将矿产勘查和开发项目捆绑上市。但在加拿大却是例外,因为它有一种专门的矿产勘查股票。
加拿大从1983年以来实施了一种专门的矿产勘查股票制度,其英文名称是flow-through share,有人译为“流通股票”,也有人译为“全部通过股票”,我们则将其转译为“勘查股票”,因为它是作为“加拿大矿产勘查鼓励计划”而提出和操作的。其核心在于,加拿大政府不再像过去那样简单地向勘查企业发放矿产勘查补助金。按规定,勘查企业仍然照领补助金,但却要求享受勘查补助金的企业必须向个体投资者(股民)发行一种可减免税额的股票,然后企业承诺将股票销售所得收入全部用于矿产勘查。加拿大政府的这种做法是很有道理的,因为政府财政对矿产勘查的补助金终归是有限的,如果有广大公众的参与,其勘查资金就会大大增加。企业申请补助金的条件是,勘查公司必须发行“勘查股票”,必须把销售股票的收入全部用作勘查费用。不利用“勘查股票”来集资的勘查企业,即使其筹集的资金用于矿产勘查,也没有资格申请矿产勘查鼓励的补助金。勘查公司如果将“勘查股票”发售给与本公司有关的个人,也不能享受这种补助金。
这种“勘查股票”是勘查公司将未使用的减免勘查费所得税扣减额“全部流入”个人投资者的腰包,即允许向提供勘查资金的个人(购买“勘查股票”的股民),从其个人收入中100%扣除其投资,即这部分收入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勘查股票”这样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成为高风险矿产勘查筹资的一种重要途径。
实践证明,这种股票制度促进了加拿大矿产勘查的融资,成效十分明显。1983-1988年间,加拿大的企业利用“勘查股票”筹集了近30亿加元的资金,约占同期加拿大固体矿产勘查费用的60%,1987年还创下11.83亿加元的筹资记录。在这个期间,加拿大共发现300个金属矿床,其中180个矿床归功于“勘查股票”资金支持的勘查计划。
加拿大矿产勘查股票制度在不同时期表现方式有所差别,包括抵免的比例、资金使用范围(勘查矿种)等均不相同。例如,加拿大政府为应对20世纪90年代末期矿产勘查经费下降的局面,于2000年10月推出了“勘查投资减税计划”,称为ITCE(Investment Tax Credit for Exploration)。它以15%的不可偿还的税收抵免,来鼓励草根勘查。这项税额减免完全是针对个人购买“勘查股票”的。15%的比例对于投资者来说,相当于1/3的额外所得税的减免,这是在按规定从企业税金的联邦份额中减除符合规定的勘查支出后进一步减除的,因此被加拿大工业界称为“超勘查股票”计划(Super Flowthrough Shares Scheme),这是相对以前的“勘查股票”而言的。该计划在2000年启动时,预期3年。结果,当人们真正发现它的巨大效益时,已快到截止时期。后经过加拿大勘探与开发者协会和政府间矿业工作组等的多方努力,几度延期,目前已争取延至2007年3月底,合格的勘查活动可持续至2008年底。该计划只适用于陆地上的初级勘查活动,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沥青砂和油页岩。
加拿大政府间矿业工作组于2003年编写的总结报告称,“勘查投资减税计划”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①发现和潜在发现的矿一床数目急剧上升;②矿床发现的类型(按发现数目为序)是:金、金刚石、岩浆型镍/铂族、铜-金、火山成因块状硫化物-铜和锌;③主要矿业省(同时也推出了其他减税或激励措施的行政区)是新发现最多的地区,居于首位的是魁北克省。
加拿大自然资源部专门为“勘查股票”筹资建立了数据库据报道,从2000年10月至2005年3月底,有家独立的“勘查股票”发行,总筹资为11.17亿加元,用于草根勘查,给勘查业巨大促进。仅2000年10月到2003年9月这3年中,此部分资金对68个矿床发现做出了贡献,其中46%是金矿,37%是金刚石,其余为镍、铜、铂族金属矿床矿。业界希望此项计划能继续下去,加拿大联邦矿业部长已表示,“勘查投资减税计划”会延续。
加拿大实行的“勘查股票”制度受到许多国家的关注。例如,澳大利亚矿产委员会(矿业界代表性组织)在回应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通往发现之路——矿产勘查行动议程”时,认为有两项能使矿产勘查投资恢复活力的关键性措施未受政府重视,其中之一是类似加拿大实施的“勘查股票计划”(给国内勘查的投资者减税)。澳大利亚矿产委员会认为,加拿大的“勘查股票计划”对澳大利亚也是适用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已同意进一步考虑这项建议。
除澳大利亚外,智利和南非也在关注加拿大的有关做法,拟通过减税来促进矿产勘查工作。
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矿产勘查资金主要来源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认识:由于矿产勘查的风险极高,属于一种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经营事业,因此,矿产勘查的风险不应由企业独自承担,而应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
八、结语
总之,政府财政对矿产勘查风险的承担方式或对助查的支持方式,除了国家出资组织的基础地质工作(地质填图等)为企业提供科学咨询和信息外,还有直接的财政支持(国家预算拨款、勘查补助金和勘查贷款等)和间接的财政支持(资源耗竭补贴、勘查股票、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各国财政支持方式的不同,主要取决于各国地质成矿条件、矿产资源丰度、矿业经济发展阶段、私人矿业资本实力,以及国家产业结构高级化程度等诸多因素和条件。
市场经济国家对矿产勘查经费的承担力度也不尽相同,往往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其对矿产勘查和矿业开发活动的影响,适时做出调整。例如,在美国,资源耗竭补贴政策始终一贯地执行,而矿产勘查补贴制度只在20世纪50-70年代实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矿产资源出口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推出了一系列找矿鼓励计划。在发展中国家,矿产勘查风险多由国家承担。资源极其贫乏的日本,通过矿产勘查三阶段运作方式,政府基本上承担了找矿风险,但也在不同时期,按政府计划目标适时调整补贴对象。如日本第一期长期探矿计划期间,矿产勘查的重点是铜、锌、铅和金矿,而在第二期计划期间,又将钨、钼列入勘查重点,为此增加了初查和详查的国家预算拨款。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中小型企业矿产勘查发放的财政补贴,已由原来的几种矿产增加到20多种矿产。
显而易见,商业性矿产勘查,虽是一种市场行为,但实际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准市场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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