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视频|新人指南|投诉删帖|广告合作|地信网APP下载

查看: 3332|回复: 10
收起左侧

解读: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复制链接]

6

主题

5255

铜板

5

好友

高级工程师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728
QQ
发表于 2011-4-27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都提到了土地复垦的内容。但1989年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是关于土地复垦的基本法,在当时的条件下,还不依据任何法律。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我们的《土地复垦条例》的发布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直到《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的颁布,2011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土地复垦条例》。那么,如何编制合格的土地复垦方案呢?希望从事这项业务的同仁们热诚参与!

6

主题

5255

铜板

5

好友

高级工程师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728
QQ
 楼主| 发表于 2011-4-27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kx1101448 于 2011-4-27 10:25 编辑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
 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三条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同时废止。

6

主题

5255

铜板

5

好友

高级工程师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728
QQ
 楼主| 发表于 2011-4-27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kx1101448 于 2011-4-27 10:30 编辑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2)。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主管土地复垦业务的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依法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见附件3)上签署意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应作为建设用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的必备要件。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确定是否合理;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复垦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方案是否尊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意愿、复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复垦计划、措施是否可行等。
    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分别涉及土地、水利、地矿、环境、财务等相关专业,并熟悉有关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报送审查
    自七部委文件下发之日(2006年9月30日)起,生产建设项目已批准或正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采矿权申请手续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在报送审查时,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可不附图)和评审表。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随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已投产生产项目,按照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有关要求,由复垦义务人随年检资料一并报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和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随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等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国土资源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随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生产项目需要申请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应随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关,对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评审,评审是否通过,对讦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修改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批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

    附件:1.土地复恳方案报告书(内容及格式)
    2. 土地复恳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
    3. 土地复恳方案评审表(内容及格式)

6

主题

5255

铜板

5

好友

高级工程师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728
QQ
 楼主| 发表于 2011-4-27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复垦方案编写提纲
1  总则
1.l  编制目的   
l.2  编制原则
1.3  编制依据  
l.4  目标
1.5  服务年限   
1.6  主要计量单位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简介
2.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
2.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   
2.4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3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3.l  已破坏土地现状  
3.2  拟破坏土地预测  
3.3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
3.5  复垦标准
4  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  
4.1  预防控制措施
4.2  工程技术措施
4.3  生物化学措施  
5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5.1  工程设计
5.2  工程量测算
6  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测算
7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8  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9  保障措施
10  成果要求
附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6

主题

5255

铜板

5

好友

高级工程师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728
QQ
 楼主| 发表于 2011-4-28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提纲详解: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制定以下编制要求。
1 总则
1.l 编制目的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
l.2 编制原则
    根据当地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经济可行、技术科学合理、综合效益最佳和便于操作的要求,结合项目特征和实际情况,体现以下复垦原则:
    (一)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
    (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三)因地制宜,优先用于农业。
1.3 编制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
    (三)地方性土地复垦相关法规;
    (四)国家有关土地复垦政策性文件;
    (五)《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等技术标准。
l.4 目标
    通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目标,主要包括: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土地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包括农用地、耕地面积)、土地复垦率和其它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指标等。
1.5 服务年限
    生产项目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原则上为生产年限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其剩余年限;建设项目原则上为项目建设期限。
1.6 主要计量单位
    面积:公顷;平方公里
    长度:米;公里
    体积:立方米
    产量:吨;万吨;千瓦
    单价:万元/公顷;元/吨
    金额:万元(人民币)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简介
    产项目简述项目名称、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矿种、生产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与能力、生产服务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矿区范围、用地规模及土地权属关系等。
    建设项目简述项目名称、位置、隶属关系、工程类型、投资规模、建设期限、项目范围、用地规模及土地权属关系等。
2.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
    自然环境概况:包括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质、土壤、植被等。
    社会经济状况:包括总人口、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农民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
2.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
    主要包括土地类型、数量、质量、权属和登记发证情况,重点说明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等。
2.4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介绍项目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环节、顺序以及破坏方式等。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项目,还应介绍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等。
3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3.l 已破坏土地现状
    项目区内已破坏现状与土地复庭情况,重点说明因挖损、坍塌、压占、污染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
3.2 拟破坏土地预测
    根据项目或工程类型、生产建设方式、工艺流程或项目工程安排等,阐述拟破坏土地的预测依据和方法,测算不同时段或区段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
3.3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预测因土地的破坏对地表、地下水、土壤、生物等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3.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
    根据对破坏土地的调查和预测,按照土地复垦的要求,对破坏的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对土地复垦进行类比分析,提出土地复垦技术路线和方法,合理确定土地复垦最佳方案。
3.5 复垦标准
    根据可行性分析结果,按照复垦用途,明确复垦后的土地及其道路、灌溉渠系等配套工程设施所应达到的标准。
4 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
4.1 预防控制措施
    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生产方式与工艺等,阐明拟采用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4.2 工程技术措施
    阐明拟采用的各项土地复垦工程和技术措施。
4.3 生物化学措施
    阐明拟采用的恢复植被、改良土壤与提高地力等生物和化学措施。
5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5.1 工程设计
    根据确定的土地复垦任务以及复垦后土地的用途和标准等,对已破坏或拟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工程设计。
5.2 工程量测算
    根据土地复垦工程设计,测算复垦工程量,并提出测算依据。
6 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测算
    根据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工程量测算和单位工程量投资定额标准等,测算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总额和单位面积投资额,并提出测算依据。
7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分析土地复垦后预期达到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8 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根据项目特征和生产建设方式等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进度安排和生产建设活动对土地破坏的阶段性或区位性特点,划分复垦工作阶段,确定每一阶段或每一区段的复垦目标、任务、计划及资金安排等。
    对生产年限超过5年的生产项目,原则上以每5年为一个复垦工作阶段。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建设项目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区段说明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计划和投资安排等。
9 保障措施
    简述实施土地复垦的组织管理、技术、资金等各项保障;昔施及公众参与情况。
10 成果要求
    (1)方案文本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文本。
    (2)附图
    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分析图(建设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提供本图);
     土地复垦规划图(应体现土地复垦责任范围、总体布局及实施计划);
    矿产资源赋存分布及开采工艺流程图(采矿项目提供);
    以上附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建设项目位置图(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比例尺应符合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要求)。
    (3)附表
    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表;
    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汇总表。
    (4)其它
    土地复垦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对本方案的意见等。

6

主题

5255

铜板

5

好友

高级工程师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728
QQ
 楼主| 发表于 2011-4-28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矿山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所需资料
一、图件资料   
1、项目所在地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用地形图或地类图作底图的总体布置图 1
3、用地规划图(已统计各地块、地类面积,并明确了土地权属人)
4、矿区地形地质图(比例尺≥1万)
5、勘探线剖面图(或切过主矿体的剖面图)
二、报告资料
1、开采设计书(文本及附图)  
2、地质详查或普查报告   
3、矿山水土保持报告   
4、矿山环评报告(文本及附图)
5、土地征用或租用的有关材料(用地计划或用地规划) )
6、矿区所在地的土地总体规划(文本)
注:上述资料尽可能的提供电子版
三、其它资料   
1、矿区所在地的人口、经济状况:  
矿区所在的          镇,总人口    万,其中农业人口     万。土地总面积        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        公顷,人均拥有耕地       亩,当地居民以从事        为主,主要农用物有                   等,主要农作物产值:     元/亩,主要经济林产值      元/亩。当地工业基础           ,人均收入         元/年,经济            。
矿区内:人口:    人,人均拥有耕地:   亩,林地    亩。
2、填表资料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企业性质:  
项目位置:
用地面积:
永久性建设用地:
破坏土地面积(包括采矿场、排土场、临时道路、尾矿库、选矿场、生活区等用地):
项目投资规模:
矿山服务年限:
四、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委托书(格式要求见附件)
五、编制单位地址及联系办法

6

主题

5255

铜板

5

好友

高级工程师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728
QQ
 楼主| 发表于 2011-4-28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kx1101448 于 2011-4-28 11:17 编辑

  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2007年4月,我部下发了《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七部委文件的第一个配套政策。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一)目的和作用
    --实施土地复垦方案的规划指导。明确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
    --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
    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方式包括:自行复垦(包括委托方式)和缴纳土地复垦费。对于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条件的,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费缴纳后,意味着复垦责任义务转移,复垦由政府组织实施并实行项目管理。复垦义务人可以优先依法申请使用项目资金实施复垦。   
    对于缴纳复垦费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要为政府提供判定复垦义务人是否有条件复垦的依据,根据复垦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安排,确定是否缴纳复垦费、缴纳方式、缴纳费用的计算等等。  
    对于自行复垦的,复垦方案的编制用于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计划实施土地土地复垦。复垦义务人根据批准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实施复垦,按阶段完成复垦后,申请验收,提交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验收通过的,复垦的土地依法交付使用;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管理内容
    土地是一切生产生活的载体,是万物之源,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作为自然属性,土地是环境组成要素之一;作为社会属性,土地是重要的资源,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同时,土地也是一种资产,是重要的不动产。  
    在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征地,需要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对于破坏的土地需要复垦补偿,恢复其生产能力、利用功能,达到治理环境、改善生态的目的。因此,土地复垦方案不同于环境评价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要体现以下管理内容:  
    ——土地规划管理:确保复垦目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如生态建设、水利、城镇规划相衔接等。
    ——土地利用管理:在可行性评价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复垦用途,尽快恢复利用;
    ——土地权属管理:调整生产建设造成土地破坏到复垦利用过程中的责权利调整关系。强化公众参与,尊重土地权人的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利益。
    ——复垦工程管理:采取必要的工程生物化学措施,如保持地层的稳定性、恢复地形地貌、平整土地、防治污染等。
    (二)编制范围   
    对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项目,复垦范围是除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因采矿引起的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的土地,包括矿区范围及矿区范围外的影响区。特别说明,压占是指《土地复垦技术标准》采挖废弃的排矸场、尾矿库、废石场、废渣、储灰(泥)等,不包括工业场地和绿化用地。因复垦取土造成的新的破坏,也应包括在方案复垦范围内。   
    对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复垦范围是指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临时性用地,包括挖土、堆土、堆料、临时道路的修建。
复垦范围的确定不考虑破坏的土地是否需要征收,也不考虑是否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未利用土地的破坏也应当列入复垦的范围。
    2、编制时间要求。为了做到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紧密结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今后,随着复垦工艺的改进和复垦标准的提高,复垦方案要逐渐影响到生产工艺。
    3、土地复垦方案重编。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三)土地复垦方案分类
    根据采矿权审批权限和建设用地批准权限以及复垦任务的轻重、难易程度等,土地复垦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1、一般性要求: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2、放射性矿种:
    根据《关于放射性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7〕856号),放射性矿山生产项目,采取井工开采方式的,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采取露天开采方式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3、石油天然气:
    对新建项目,以采矿权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对已投产项目,以油气田分(子)公司为单位,按照地形地貌一致性、矿权的相邻性、行政区域的相对完整性编制报告书。报告书范围内的每一矿权有一报告表。
    (四)编制单位和资格
    1、编制主体。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在建或已投产项目,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复垦义务人负责组织编制方案。  
    2、编制单位资格:  
    (1)一般性要求: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2)特殊性要求:
    放射性矿种土地复垦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编制工作必须由本行业有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石油天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编制工作可以由本行业有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
    3、专业人员:因土地复垦涉及到多种专业领域,从目前编制情况看,具有资格的单位必须具有土地、水利、环境、采矿、工程预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编制时间要求   
    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油气勘探开采方案)完成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在规定时间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和审查
    (一)评审和审查流程  
    (1)程序
    申请采矿权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完毕 → 报送评审 → 评审通过 →审查通过→经国土部分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申请采矿权→申请建设用地
    已取得采矿权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完毕 → 报送评审 → 评审通过 →审查通过→经国土部分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申请年检→申请建设用地
    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完毕 → 报送评审 → 评审通过 →审查通过→经国土部分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申请建设用地  
    (2)材料要求  
    经有审查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需部批准采矿权项目,应当有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同时出具。   
    在此说明,生产项目需要申请用地的,应提供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复垦方案,而不是工业广场的土地复垦方案。
    (二) 评审环节和权限
    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必须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可。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是建设用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的必备要件。
    1、生产项目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2、建设项目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依法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三)评审机构  
    1、一般要求:主管土地复垦业务的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2、特殊要求:  
    石油天然气:报告书可以定期由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放射性矿种:报告书、报告表委托核工业集团组织评审
    (四)评审重点和内容   
    1、评审的重点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主要包括:
    ——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   
    ——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
    ——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确定是否合理;   
    ——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现状和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
    ——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
    ——复垦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   
    ——方案是否尊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意愿;  
    ——复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
    ——复垦计划、措施是否可行等。  
    2、方案评审中的主要问题 
    截至到目前为止,部评审了70个项目,评审通过45个。从目前方案评审不通过的主要原因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方案脱离实际。摘抄或克隆于水土保持方案、环境评价方案、开发利用方案或其他教科书等。提出的复垦标准、复垦措施,反映的现状没有结合项目实际;资金预算没有按实际测算等等。  
    (2)复垦目标和任务确定不合理,破坏土地情况预测不全面,面积偏低,复垦标准偏低。  
    (3)资金预算偏低,投资不足,保障措施不具体。
    《通知》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要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编制单位的态度和能力,最为重要的是态度问题。   
    保证方案的真实性,就要做好方案编制的前期调查,包括现场勘探、召开座谈会、收集资料、增强公众参与程度等。现场调查的数据要实,复垦义务人提供的数据资料要真。科学性要在理论推导的基础上,注意总结实践经验,要多进行类比分析,注意相似案例的比较。编制单位要听取复垦义务人、有关专家、当地群众、相关部门的意见,要到实践中去寻找切实可行的办法。
    3、方案要反映并解决的关键问题:   
    (1)破坏前土地利用情况:  
    矿区的自然状况、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利用现状等。回答谁的地?这块地的自然状况和利用情况?如果是耕地,耕地质量和农作物产量怎样?   
    (2)土地破坏和复垦情况:   
    主要回答八个问题:生产建设对土地造成的破坏在什么范围?在生产建设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破坏?破坏的是什么类型的土地?在什么时候破坏?破坏程度如何?面积多大?对改扩建项目、在建或已投产项目土地破坏和复垦情况如何?  
    (3)复垦目标的确定和实现   
    土地复垦目标包括:复垦面积、复垦用途、复垦标准。综合反映复垦土地数量、质量和利用、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方向。至少回答以下系列问题:
    复垦面积多大?  
    什么地方?(Where)  
        复垦前什么地类?
    拟复垦为什么地?
    达到什么标准?
    采取什么措施?
    什么时候复垦?(When)
        需要多少工程量?  
    投资多少?
    资金如何保障?
    给谁使用?
    如何管护?   
    公众参与情况?是否尊重了土地权利人的意愿?
    (五)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根据《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0号)文件要求,从今年开始,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已经纳入建设用地审批、采矿权审批范畴。具有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才能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或采矿权申请。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内容:
    ——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评审
    ——评审是否通过  
    ——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修改等  
    ——对改扩建项目,要根据确定的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方式,要对复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或缴纳土地复垦费。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批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   
在对38个评审项目审查中,有12个因为没有按专家意见修改到位进行修改,1个因为复垦目标不合理要求进行重大修改,2个因为资金预算严重偏低要求重新核实,6个因为报告真实性不足要求重新到现场补充材料。

2

主题

929

铜板

4

好友

助理工程师

Rank: 5Rank: 5

积分
383
发表于 2011-11-14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资料,值得学习!!!

1

主题

483

铜板

8

好友

助理工程师

Rank: 5Rank: 5

积分
109
QQ
发表于 2012-4-11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483

铜板

8

好友

助理工程师

Rank: 5Rank: 5

积分
109
QQ
发表于 2012-4-11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级别怎么确定的,是根据投资计算的吧,多少钱在县级,多少钱在市局,多少钱在省级评审,请指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