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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 双鸭山市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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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更好地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步伐,依据《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和《双鸭山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绿色矿山建设,加大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全面实现开发保护治理同步推进的工作目标,使我市现生产和今后新设矿权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使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逐步恢复,从而实现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对全市各类矿山企业开展建设绿色矿山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增加植被覆盖率,减少环境污染,使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具体任务: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情况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方案;经专家评审备案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组织对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定期监测;监督恢复治理保护方案落实情况。
     三、工作目标
    (一)矿山地质环境由原来的闭坑后一次性治理转变为边生产边治理的分解治理方式,实现末端治理向开发全程分解治理的转变。
    (二)增强矿业权人法律意识,按照“谁开发、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矿山企业自觉承担环境恢复保护义务和责任。
    (三)、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实现矿山地质环境全程保护和监督,确保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实现建设绿色矿山的目标。
     四、主要措施
    (一)现生产矿山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企业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经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做为矿山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办理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手续、办理用地预审的基本依据。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由矿山企业委托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实行专家评审,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三)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地质环境勘查评价中的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恢复治理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须重新评审备案;
    (四)、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的评审备案以及对恢复治理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验收;
    (五)、按照地质环境勘查评价中的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年度治理达标的矿山,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发验收合格意见书,作为矿山年检主要参检材料;
    (六)、对未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未按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治理不合格的矿山,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 不予年检并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资质单位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及治理费用测算,由矿山自行承担评价费用,此前所缴纳的恢复治理保证金不予返还,直接折抵治理资金。同时补足其余应缴纳的治理费用, 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治理。
    五、实施步骤
    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资质部门申请备案阶段(2006年3月15日至2006年3月31日)具备编制矿山地质勘查评价资质单位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为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报告提供条件。
    (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报告阶段(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矿山企业委托已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资质单位进行实地勘测,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报告。
    (三)评审备案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各矿山企业勘查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备案。
    从2007年1月1日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各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环境监测、检查矿山保护恢复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领导
    成立双鸭山市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建设绿色矿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高民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代民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和市煤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李代民同志兼任。
    七、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各矿山企业勘查评价准确,恢复治理方案切实可行。
    (二)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要组织人员对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测。对在恢复治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矿山企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资质部门在恢复治理方案中弄虚作假、隐瞒治理工作量的,责令重新进行矿山评价,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取消其资质。
    (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事前预防和监督,严格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登记制度,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审批作为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的先决条件,防止产生新的矿山环境破坏,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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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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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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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4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阿达啊啊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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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信网友  发表于 2020-9-22 21:42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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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信网友  发表于 2020-9-22 21:42
谢谢谢了  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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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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