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①有法人资格;②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③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④有相应的技术装备;⑤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想了解更多联系我广州时代咨询有限公司冯工13260621176(同微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