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十四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达到要求的,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设立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广东环保产业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评价证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评价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评价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评价证书的; (三)评价证书需要升级的; (四)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第十七条 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评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3个月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评价证书自动作废。 临时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正式评价证书,经评审通过后予以颁发正式评价证书,暂时达不到转正要求的持证单位可申请延长临时评价证书使用期一年;延期期满后仍达不到转正要求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 持有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可直接申请乙级或甲级能力评价证书。 申请能力评价乙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业绩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 ,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经验收通过。 (四)具有固定的检测化验场所,配备基本的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至少1名专业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 咨询联系黄工13172905936,QQ23073599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