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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它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灾害防治、应急以及救助的法律制度,标志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轨道。它的施行,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共九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么立法、立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理等重大问题。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地质灾害的概念和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划分及其划分标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承担责任的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意识以及救助能力等方面的领导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鼓励、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的奖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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