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统一掌握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就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初步处置意见:
1) 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 对我区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以后,农户承包土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相关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范围,只在登记簿中登清。
2) 流转承包地的登记 农户之间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承包地,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得给受转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对自留地、园地、自行开垦 耕地的已纳入我区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予以确权颁证。对没有纳入原承包合同的,本次暂不进行确权,只登记到村组集体名下,且对这类地的统计要汇总归档。
3) 对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登记 凡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乡(镇)村、组调查解决后确权登记。对矛盾纠纷较大,暂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化解争议后再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
4) 对于二轮承包后家庭弃耕并由集体重新安排其他农户种植的承包地登记 若原承包户既没有申请放弃,又没有回来耕种的农户,在确权时既不确权给原承包人,也不确权给现承包户,作为待定地处理。若有书面申请放弃的,村、组又没有安排给其他农民作为家庭承包地的,该土地集体收回,作机动地管理。而对于个别农户委托他人代种的,无论有无合约,都应登记确权原承包户,不得确权给代种户。
5) 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地登记 对我区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的承包土地,以及土地流转以后受转方统一规划整理的土地,由于改变了原先的沟、渠、路、坝等,使原有“四至”界限变动或消失的,如村组已处理好的,按村组承包户已确认的四至界限、面积,确权登记;村组没有处理好的,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用测量切分的办法,重新划定边界,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后进行登记,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6) 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 对我区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全家销户的土地,收回集体,按机动地管理。家庭成员中有婚出、迁出、死亡、失踪的,仍按原面积确权登记到户。
7) 对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登记 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只要其子女在同一村组都应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若其子女不在同村,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收回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8) 对相邻农户承包地纠纷的处理 对于我区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线位移较大的,等纠纷调处无异议后,再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界线进行登记。
9) 合并或分立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村民小组合并或分立的,维持合并或分立前村民小组面积,按规定进行登记。
10) 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转为非 农业户口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予以收回,不参加登记,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并有固定收入,且自愿申请放弃承包田地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可以收回,不予登记;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无固定收入,该户仍保留承包地,要予以确权登记。
11) 户口迁出的承包地登记 农户全家迁入外乡并在当地取得承包责任地的,应当将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收回,按集体机动地管理,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12) 婚嫁后承包地变化登记 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进行登记。若在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应将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收回,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13) 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承包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14) 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土地登记 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可以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但保留长年产量折合面积记录。对于扣除树荫、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用。
15) 承包地实测中多出来的土地登记 对测量多出来的承包地登记,维持原来每户承包合同不变,不增不减,多出的地仍然记在原户头上。按实有面积确权登记,并把原承包合同复印件附到新权证登记档案中。
16) 对水冲、沙压无法恢复的承包地登记 有水冲沙压的承包地仍由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17) 对于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登记 凡被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征用、占用的承包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收回,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核减相应面积。
18) 村、组公益事业征用占用地的承包地登记 在村、组公益事业建设中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按原承包户进行登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由原承包户签字确认,核减相应承包地面积。
19) 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登记 凡是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20) 附属地的确权登记 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属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农户耕种附属地收归集体所有,按集体机动地登记管理。
21) 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指“四荒地”,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完善相关档案,其登记颁证工作,不与家庭承包土地同时进行,待家庭承包登记工作结束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
22) 登记的时效期间 本次登记的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期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为2025年12月30日,以后待国家的具体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调整。起始时间统一填写1995年12月31日,原则上属于我区1995年的二轮土地承包(具体时间以原承包权证上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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