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前 言__ 1
l.范围__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__ 1
3.术语和定义__ 1
4.总则__ 3
5露天部分__ 5
5.1基本规定_ 5
5.2露天开采_ 6
5.3运输_ 9
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_ 13
5.5饰面石材开采_ 15
5.6盐类矿山开采_ 16
5.7排土场_ 20
5.8电气安全_ 23
5.9防排水和防灭火_ 26
6.地下部分__ 27
6.1矿山井巷_ 27
6.2地下开采_ 31
6.3运输和提升_ 34
6.4通风防尘_ 44
6.5电气设施_ 47
6.6防排水_ 50
6.7防火和灭火_ 52
7.职业危害防治__ 54
7.1管理和监测_ 54
7.2健康监护_ 55
前 言
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 1、5.8.6.12、5.8.6.1 3、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6.5.3.4、6.5.5.5、6.5.5.9、6.6.3.13、6.7.2.1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l 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本标准与GBl6423一1996和GBl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
如下改变: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4.5);
----曾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4.7);
——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5.3.1.15);
——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2.7.1、5.2.7.2);
——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5.4.2.14);
——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5.5);
——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5.6);
——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5.7);
——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6.2.2.12,6.2.2.13);
——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7.1.9);
——增加了健康监护(见7.2)。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钢集
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鞍山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飞、项宏海、彭怀生、张兴凯、刘育明、章林、王红汉、汪斌、安建英、谢良、田有连、徐京苑、岑元刚、孟建国、李明泽、杜尚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l6423——1996;
——GBl6424—19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