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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资讯] 如何申请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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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矿业权的申请
1探矿权的申请
1)探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申请: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1)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2)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3)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4)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5)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采矿权的申请
(1)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开采重要矿产资源和特定矿种的申请: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申请: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4)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3矿业权申请的受理时限

1)探矿权申请的受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2)采矿权申请的受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4矿业权证的时效及延续

1 探矿权证的时效及延续: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2)采矿权证的时效及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5矿业权的变更
1)探矿权的变更 当探矿权人需要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等变更矿业权时,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2)采矿权的变更:当采矿权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违反规定的处罚

1 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有权对以下行为做出处罚。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5)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6)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7)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9)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有权对以下行为做出处罚。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6)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7)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9)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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