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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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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防止、减轻由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岩溶陷穴、落石等地质灾害对铁路行车安全、运输秩序的影响和对运输设备造成的损害,提高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能力,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地质灾害防治以预防为主,灾害应急以保证旅客人身安全为最高原则。
1.3.2 全力抢修,先通后固。灾害抢险要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人员,全力以赴恢复通车。在抢修通车后应立即进行加固,尽快恢复正常运输。
1.3.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铁路地质灾害应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逐级负责制。根据灾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不同,由相应各级责任部门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1.3.4 团结协作,服从大局。国家重大抗灾、救灾活动,铁路要优先安排运力,提供运输保障。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调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实行同沿线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防,争取地方群众积极支持。有关地方政府应根据铁路的请求,协助做好伤员和灾民的救治与安置、维护铁路灾区治安秩序、向铁路提供必要的救灾物资等工作,帮助铁路抗灾救灾,尽快恢复铁路运输。
1.3.5 依靠科技,提高效率。铁路地质灾害应急要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战略的要求,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积极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装备,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水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非汛期地质灾害的发生与汛期暴雨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相比具有更大的不可预测性。本预案针对非汛期发生的影响铁路运输的地质灾害编制,汛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按照《铁路防洪应急预案》有关内容执行。
2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 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的设置
铁道部设立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路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灾工作。铁路局设立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负责领导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灾工作。山区铁路有关站(段)可组成以站(段)长为组长的站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领导小组。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
2.2 铁道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铁道部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 指 挥:铁道部主管副部长
副总指挥:铁道部总调度长
成    员:运输局负责人?
运输局装备部负责人?
运输局基础部负责人?
运输局调度部负责人?
建设司负责人?
安监司负责人?
计划司负责人?
财务司负责人?
劳卫司负责人?
公安局负责人
宣传部负责人
客货运输、生活、卫生等部门予以密切配合。
铁道部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运输局基础部。
2.3 铁路局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铁路局比照铁道部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的组成设立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反应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工务部门,成员配备应适应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的需要。
2.4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职责
2.4.1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职责
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地质灾害危险处所,研究预防措施,组织领导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及善后处理,及时做好总结工作。
2.4.2 各有关业务部门职责
(1)工务部门负责检查和掌握铁路沿线地质灾害危险处所,对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派人看守,发生地质灾害时负责抢修等工作。
(2)调度部门负责制定和掌握地质灾害中断行车后的车流疏解方案。车流疏解的指导思想是:确保安全、社会稳定和迅速开展抢险救灾。
(3)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工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随时做好参加救灾抢修的准备,发生地质灾害时负责抢修工作。
(4)运输相关部门负责抢险、复旧工程的人员、机具、材料物资的运输,按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将抢险用料运到指定地点,组织灾害工地的运输工作,调拨抢险备用车辆,沟通运输、灾情等信息。
(5)运输相关部门乘务人员根据指挥部发出的“重点危险地点一览表”和调度命令,加强瞭望,并与工务看守人员加强联系;救援列车和发电列车等专用车辆要做好抢修准备。
(6)电务部门负责重点区段信号设备的巡视和检查,地质灾害发生后要尽快抢修,确保技术状态良好;协调和督促有关通信运营商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并在病害看守点配备专用电话,保证灾害现场优先通话,及时传递情报;尽快修复受到破坏的通信信号设备。
(7)供电部门负责对接触网和供电线路进行整修加固,发生灾害及时抢修,并提供照明。
(8)供水部门负责水源及供水设施的防护,制定应急措施,保证饮水卫生。
(9)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审批和落实款源,按规定分别在营业外、基建、更新改造、大修及其他有关经费项下列支。
(10)劳资部门负责奖惩工作。
(11)生活、卫生部门负责抢修现场生活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12)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3)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2.4.3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铁路沿线地质灾害多发处所,制订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掌握病害看守点、巡检情况。
(2)管理应用各类地质灾害防治资料和数据库。
(3)建立与同级行车调度和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组织的联系,互通信息,协调灾害抢险工作。
(4)制订地质灾害重点区段抢险方案,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灾料具、备用车辆的调配及抢险队伍的组织。
(5)主持制订地质灾害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工程整治方案,监督指导工程实施。
(6)掌握灾情,做好上传下达和编发简报等工作。
(7)参加地质灾害抢险,制定抢险及复旧工程方案;组织复旧工程设计、审查、施工及验收工作。
(8)年终对当年灾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探索铁路防灾规律,为减少灾害损失提供依据。
(9)推动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组织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3 预警预防
3.1 各级铁路部门要按照权限和职责划分对管内铁路沿线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对危及行车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整治,消灭灾害隐患。
3.2 铁路设备管理部门应联合地方政府,坚决制止在铁路沿线乱挖滥弃、乱耕滥种等破坏铁路周边地质环境的各类活动。
3.3 各部门在进行例行汛前防洪大检查的同时,要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专项检查、登记,确定“地质灾害重点危险地点”。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预评估可能灾情,制订预防对策,对严重危险地段及时采取工程措施;对暂时无法整治的病害处所,采取安装实用可靠的报警装置或派人监视看守等措施。病害看守处所必须配备与车站、列车同频率的对讲机,遇有险情及时与站车联系,采取措施。
3.4 工务巡守人员和机车、列车乘务人员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必须果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并及时报告车站或调度所。行车调度人员,接到车站值班员,机车、列车乘务员或工务人员的报告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发出调度命令,指示列车停运或限速运行。各车站,接到机车、列车乘务员或工务人员危及行车安全的报告后,不得盲目放行列车,应立即报告行车调度员,封锁区间,并通知工务领工员或工长迅速赶赴现场检查处理,经确认符合放行列车条件方可开通区间。
3.5 各单位一旦接到地质灾害报告,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因地质灾害引起行车事故,同时按行车事故等级启动相应预案。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标准
根据灾害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抢修费、复旧费及运营收入损失)以及中断行车时间等将铁路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各级应急响应的判别条件及其启动单位见下表。
注:符合四个判别条件之一,即构成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铁道部及以下各级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铁道部应急响应
①铁道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地质灾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指导应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
②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地质灾害进展情况。
③必要时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进行咨询。
④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铁道部确定地质灾害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⑥协调地质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⑦铁道部除做好以述工作外,同时按铁道部Ⅱ级应急响应内容开展有关工作。
(2)铁路局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标准的地质灾害后,受灾地区铁路局的应急响应应在铁道部领导下,按本级处理Ⅰ级标准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4.2.2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铁道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认为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的,启动本级响应。铁路局及以下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铁道部应急响应
①铁道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铁道部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领导立即赴现场组织指挥抢修。
②组织有关铁路局保护好铁路职工和旅客人身安全,尽快疏散滞留旅客,尽量减少财产损失;调整列车运行图,优先保证国家重点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全力组织抢险、抢修,尽快开通线路。
③对于抢修技术复杂、施工困难、工期较长的,铁道部在现场设立临时指挥部,组织指挥有关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相关专业专家联合抢修,协调跨局的抢修物资和抢险队伍的调运,组织迂回运输。
④铁道部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请当地政府或厂矿企业支援地质灾害抢险。必要时,协调动用铁路战备器材,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支援。
(2)铁路局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标准的地质灾害,铁路局按照本预案要求,在第一时间向铁道部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报告。同时,铁路局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领导带领工务、调度、运输、机务、车辆、电务、水电、劳卫、公安等各专业部门负责人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分部,负责调查评估灾情,研究抢修方案,调运抢险队伍、机具、物资和组织工程抢修,提供通信、水电、后勤、医疗卫生、治安保障。
4.2.3 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由铁路局负责启动,响应程序和内容在铁路局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4.3新闻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统一由铁道部新闻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必要时,请新闻办组织协调。
4.4 应急结束
铁路地质灾害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组织负责宣布应急结束。
5 信息报送
5.1 信息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灾情、处置情况、预计抢通时间、地质灾害现场图片(像)。灾情包括线路、桥隧、涵渠、接触网、附属设施等受灾体的受灾范围、损害程度、灾害直接损失、影响列车车次、人员受灾情况。
5.2 信息报送时限
(1)正线在2小时以内;其中京广、京沪、京九、京哈、陇海、浙赣线在1小时以内。
(2)站线在4小时以内。
(3)地质灾害抢修情况每4小时向铁道部指挥部汇报1次。
(4)地质灾害发生4小时内,启用应急通信,将现场图像发送到铁道部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5)上报信息内容力求准确。如上报内容有误,经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
5.3 信息报送程序
各单位在收到灾情报告信息后,立即向相应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成员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单位和当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灾害信息原则上按照站(段)、铁路局、铁道部三级逐级上报,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京广、京沪、京九、京哈、陇海、浙赣线发生的特别严重地质灾害,以及由于通信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6 后期处置
6.1 地质灾害抢险完毕,地质灾害发生单位对抢险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点收入账,冲减支出,做到工完料净。地质灾害备用物资的分配,应优先用于复旧加固工程,亦可移作基建、大修、维修使用。
6.2 抢通线路后,地质灾害复旧工程要按照彻底消除地质灾害根源、不留后患的原则,立即组织复旧施工,力争当年完成。
6.3 各级财务部门应对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抢险和工程复旧费等进行统计,经核实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
6.4 相关铁路局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总结,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并书面上报铁道部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
6.5 因地质灾害发生行车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运输、公安、劳卫等部门配合,在最短时间内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及采取防范措施,奖功罚过,并向铁道部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汇报,向全路通报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
6.6 因地质灾害引发行车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按铁道部行车事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人员伤亡,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
7 保障措施
7.1 对于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集中、易发区段的山区铁路,在未采取工程措施之前,应做好以下抢险救灾的准备:
(1)抢修料具应存放在便于装卸的地点,以便迅速抢运。
(2)要有一定数量的石料、木枕、编织袋等物资储备,配备推土机、装载机、拆装梁、工字梁、钢塔架等抢险设备。抢险备用物资和设备的数量、地点等列表报铁道部备案。
(3)备用抢险设备要定期进行状态检查,确保抢险使用。
(4)各铁路局应在适当地点设置抢险备用车,按规定向铁道部申请拨给,作为铁路路用车掌握使用。遇有特别紧急灾情,铁路局长可按铁路路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安排抢险备用车。
(5)抢修物资和设备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补充。
7.2 各有关单位应结合铁路专业和职责对职工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教育和培训。
7.3 有关施工段(队)应“平战结合”,一旦发生灾害能迅速组成防灾抢险队。各级抢险队伍组成后,要结合防洪抢险准备进行技术演练,提高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能力。
7.4 地质灾害办事机构应配备较先进的通信、数据处理等设备,以便快速、准确传递地质灾害信息,提高办公效率。通信设施必须服从地质灾害工作需要,优先为地质灾害抢险服务。
7.5 各级地质灾害日常管理单位应加强研究地质灾害发生规律。全面推广使用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地质灾害地理信息系统,努力实现查除险情和灾情监测手段现代化。
7.6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要建立地质灾害抢险相关专业专家数据库,保持联系,必要时应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要求,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8 奖励与处罚
8.1 奖励
对参加防灾抢险的人员和单位,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各级指挥部可参照国家和铁道部关于防洪工作奖励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1)在灾害地点及时停车、拦停列车,防止重大行车事故者;
(2)坚持巡守检查,遇有险情及时报告,减少灾害损失成绩显著者;
(3)在执行救灾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护得力,奋力抢险,完成任务出色者;
(4)灾情测报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及时供应抢险物资等,因而减轻灾害损失者;
(5)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8.2 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铁路各级行政机关、单位或司法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指挥部的防灾调度方案、抢险指令者;
(2)玩忽职守,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临阵退缩者;
(3)挪用、盗窃、贪污地质灾害防治物资或钱款者;
(4)阻碍指挥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5)盗窃、毁损或者破坏铁路防灾工程设施者;
(6)其他危害防灾抢险者。
9 附则
9.1 各铁路局、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铁道部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 本预案及各铁路局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本预案修订后,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9.3各省(区、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比照本预案及其他相关预案制订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铁道部备案。Ⅰ级应急响应时,铁道部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9.4 本预案由铁道部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负责解释。
9.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附录
1.铁道部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及联系方式(略)
2.铁道部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及联系方式(略)
3.各铁路局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略)
4.铁路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格式(略)
5.铁路突发事件预案启动格式(略)
6.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宣布格式(略)
7.《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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