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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3月,陈某等人依法取得了湖南省A市M镇N村一页岩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为砖瓦用页岩。2012年5月,A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陈某等人公然在矿区的东翼开采锰矿资源,当即下发通知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锰矿资源行为,但其置若罔闻,仍继续组织生产。经查,陈某等人共非法开采锰矿资源600吨,获得销售收入24万元。
A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陈某等人擅自开采锰矿资源,属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已构成了非法开采锰矿资源的违法事实,遂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锰矿资源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万元,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A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采矿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具有财产权属性,有其特定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采矿权主体、资质、从事采矿活动所开采的矿产资源对象、采矿活动范围等。采矿权人取得了采矿权的同时就取得了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采矿权人在行使这些权利的同时,必须真实地履行其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经过采矿登记后,就被其法律凭证——采矿许可证确认并固定下来,采矿权人只能在其固定的内容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因某种原因确需改变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采矿活动,应及时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设定的内容。
在本案中,陈某等人虽是合法的采矿权人,但其只能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通过将开采出的页岩资源加工制成砖块来获取收益,而不能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矿种去开采其他任何一种矿产资源。但实际上,陈某等人却持开采砖瓦用页岩矿种的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锰矿资源,其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之一。再者,《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中明确规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由此可见,陈某等人持页岩采矿许可证在其矿区开采锰矿资源,明显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即无证开采。A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陈某等人非法开采锰矿资源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为此,A市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A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在实际操作中,陈某等人如果想要开采其矿区内的锰矿资源,在该锰矿品位达到工业指标要求,且有一定资源储量的情况下,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待批准后即可开采。来源:中国矿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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