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勘探必受罚 案情:
- {: Y, v) ^6 U" w* i 2013年4月9日,欧某等人依法取得了A市Y乡一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其《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为4300000430×××,勘查面积4.27平方千米。6月上旬,欧某等人委托H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S队对该项目区内煤炭资源采取钻探的方式进行勘查,同时双方签订了生产勘探合同和施工方案,约定在该项目区范围内规定地点共施工钻孔20个等事项。12月6日,A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生产勘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正准备钻探的13号钻孔已超越其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逐当即下发通知责令欧某等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但其拒不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仍组织H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S队工程技术人员继续越界勘查,并钻探出了煤炭实物标本。其间,A市国土资源局曾多次下发通知责令其停止越界勘查行为,无果。' N& n4 d9 M8 Z( o) S1 ~
12月26日,A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案件会审时认为,欧某等人在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进行煤炭资源勘查,其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勘查有关法规的规定,遂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欧某等人不服处罚决定,以“其是合法的探矿权人,依法享有勘查煤炭资源的权利”为由,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维持A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 C: q3 F0 v# l/ m1 p7 U 分析:
% `) W) t# p$ g; ^1 P2 ^' d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这是《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的。本案中,欧某等人领取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是该项目的探矿权人,其是依法享有勘查煤炭资源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只能局限于其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而事实上,欧某等人组织H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S队工程技术人员在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外开设了13号钻孔进行煤炭资源勘查,在经A市国土资源局多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其拒不停止的情况下,形成了钻探出煤炭实物标本的违法勘查事实,其行为明显与矿产资源勘查有关法规相背离。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A市国土资源局对欧某等人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所以复议机关予以了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