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减缴、缓缴、免缴、分成等做了严格规定。
6 ~) A1 R. |% a0 e) `9 e3 p) W- h4 \ 《办法》规定,除《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规定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五种情况外,探矿权采矿权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进行出让。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按1000元缴纳,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发证的探矿权价款必须一次性缴纳。除符合国土资源、财政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和该《办法》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一律不得减缴、缓缴和免缴。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一次性缴清;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采矿权人(申请人)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且不得超过矿山服务年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即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5 W, [$ K) d: n' d% M) z2 C
《办法》对地方留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进行了调整,以前地方留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由自治区统筹使用,现在按以下方式分成:资源所在地为民族自治县的,按照自治区50%、资源所在地的县40%、设区的市10%的比例分成;其余县按照自治区60%、资源所在地的县30%、设区的市10%的比例分成;资源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按照自治区60%、设区的市40%的比例分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