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人变更勘查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 探矿权人变更勘查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函〔2013〕57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探矿权变更勘查单位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探矿权的勘查项目,需变更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单位的,应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勘查单位申请,并附具以下资料: (一)变更勘查单位的申请; (二)探矿权勘查项目的勘查许可证; (三)探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探矿权人与原勘查单位解除勘查工作的合同; (五)探矿权人与现勘查单位新签勘查工作的合同; (六)新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且在有效期内); (七)探矿权勘查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同意变更勘查单位的意见; 二、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探矿权人变更勘查单位申请后(资料齐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探矿权人明确回复,并将文件抄送所在地市(州)、县(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持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变更勘查单位的回复文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并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探矿权年检和相关监督检查。没有办理变更勘查单位手续的,勘查单位不得开展相关项目的勘查工作。 四、同意变更勘查单位文件下达后,探矿权在下次延续、变更时,应在相关报件中附具相关资料和批复文件,申请更换勘查许可证中载明地质勘查单位。 五、申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时,凡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单位不一致的,应附具变更勘查单位的相关文件。 六、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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