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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铈国家标准(GB/T 2525—1996)
| 产品名称: | 金属铈 | | 标准代码: | gb/t 2525—1996 | | 发布日期: | 1996.07.09 | | 实施日期: | 1997.01.01 | | 标准细则: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铈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萃取或其他方法制得的,供制玻璃、陶瓷、电子、磁性材料、发光材料等用的氧化铈。
2 引用标准
gb/t 126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析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化学成分
氧化铈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议。
3.2 外观
3.2.1 产品一般为淡黄色粉末。
3.2.2 产品必须洁净,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
表1
产品 化学成份,%
re ce/re 杂质含量,不大于
稀土杂质 非稀土杂质
牌号 不小于 不小于(la+pr+nd+sm+y)/re fe s si al c
ce-2 98.5 99.9 0.1 0.3 0.02 0.01 0.5 0.05
ce-3 98.5 99.5 0.5 0.5 0.02 0.01 0.5 0.05
ce-4 98 99 1 0.5 0.02 0.01 0.5 0.08
ce-4 98 98 2 0.5 0.02 0.01 0.5 0.08
3.2 外观
3.2.1 金属铈为银灰色块状金属。
3.2.2 金属锭表面应清洁,无明显的机械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中稀土(re)总量的分析方法按gb/t 14635的规定进行。
4.2 产品中稀土杂质和非稀土杂质铁、磷、铝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 12690的规定进行。
4.3 产品中硫含量的分析方法按xb/t 606的规定进行。
4.4 产品中碳含量的分析方法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
4.5 数值修约规则按gb 8170的规定进行。
4.6 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可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检验,每批应由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的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仲裁取样件数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2
金属量,kg ≤10 10~50 50~100 101~200 201~500 >500
取样锭数 2 3 4 5 8 10
取样时,用直径为5mm的钻头在金属锭上下两面各钻三点以上,距锭块表面0.5~1.0mm的钻屑应弃去,然后钻取试样,并立即放入带盖的磨口瓶中。
3.5 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产品装入铁桶中,需抽真空充氩气,每桶净重为10、25、50kg。桶外应有明显标志,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白毛重、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另行协议。
6.2 产品需存放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不得靠近高温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将金属锭暴露在空气中,以防氧化变质。运输时严防受潮及碰撞。
6.3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牌号、批号、净重、毛重、件数;
d.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e.本标准编号;
f.检验日期;
g.出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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