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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黑色冶金行业标准氮化铬铁YB/T 5140—93
本标准适用于炼钢中作为氮(铬)加入剂用的氮化铬铁。
技术要求
1.1 牌号和化学成分
1.I.1氮化铬铁按冶炼方法和碳含量的不同,分为六个牌号;其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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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 号 | 化 学 成 分 | Cr | N | C | Si | P | S | 不小于 | 不大于 | FeNCr3-A | 60.0 | 3.0 | 0.03 | 1.5 | 0.03 | 0.04 | FeNCr3-B | 5.0 | 0.03 | 2.5 | FeNCr6-A | 3.0 | 0.06 | 1.5 | FeNCr6-B | 5.0 | 0.06 | 2.5 | FeNCr10-A | 3.0 | 0.10 | 1.5 | FeNCr10-B | 5.0 | 0.10 | 2.5 | 注:① A类适用于渗氮后的重熔产品,其含氮量,不包括吸附氮量
②B类适用于固态渗氮合金。
③每炉必须测定铬、硅、氮、碳、磷、硫含量。
④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给硅含量不大于3.0%的B类产品。
1.1.2 需方对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1.2 物理状态
1.2.I 氮化铬铁的内部及表面不得带有显著的非金属夹杂物。固态渗氮合金的表面及内部不得有明显的熔
融状态。
1.2.2 氮化铬铁应呈块状交贷,每块重不得大于15k g,尺寸小于10mm x10mm氮化铬铁块的数量不得超过
总重量的10%。
2 试验方法
2.1 取样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按GB 4010-83《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采取法》有关铬铁的规定进行。
2.2 制样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制取按GB 4332-84《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制取法》进行。
2.3 化学分析
氮化铬铁的化学分析方法按GB 5687.1—5687.4—85《铬铁化学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 检验规则
3.I 质量检查和验收
产品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GB 3650-83《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要求。
3.2 组批
氮化铬 铁以一炉作为一批交货,不足100kg的余量,可与同牌号,但含氮量偏差不大于±0.5%的氮化镕铁
合批交贷。
4 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产品的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3650—8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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