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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对地质行业执业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财产与健康,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才的国际互认和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与管理的目的旨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加强地质行业自律建设、规范执业道德标准,为社会聘用相应人才提供依据,并为开展注册地质师国际互认做好准备。
第三条 资格认证工作面向全国地质行业专业人员,考、评结合,实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 资格认证与继续教育、职业的持续发展紧密结合。通过中国注册地质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地质行业执业人员的终身教育,不断补充新知识、开拓新思路,谋求个人和本专业的继续发展。
第五条 资格认证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而且要与社会、经济团体、有关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密切合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是认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设立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并下设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纪律监督委员会、和若干资格认证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由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各常务理事单位和有关部门、社团推荐的专家、领导、两院院士组成。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为注册地质师的最高管理机构。
第八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质学会、中国地质学会有关常务理事单位及有关社团组织经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授权可组成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管理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请、报名、宣传、考前培训、以及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进行验证、初评和认证后的考评工作。
第九条 分委员会经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授权可进行注册地质师的业绩与继续教育考评工作;分委员会经纪律监督委员会授权监督注册地质师执业道德行为。
第十条 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认证后的继续教育考评工作,负责编写考试大纲,规定注册地质师应具备和应继续教育的知识体系,负责考核注册地质师的继续教育情况。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命题、考试和发放相关科目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注册地质师执业道德行为,并对违反中国注册地质师执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举报进行查处。
第三章 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的考评与认证
第十二条 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的对象为从事各种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及应用地质相关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者必需具备以下各项条件条件
1.具备地质或相近专业的学士学位、学历及以上(或同等学历)。
2.有符合下述年限规定的认可学历,且毕业后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以及相关地质技术工作经历。
2.1按照学历不同,应达到的最少工作年限:学士学位:从事同一种地质专业工作7年以上,硕士、博士学位:从事同一种地质专业工作5年以上;
2.2对没有学士学位以上的申请人规定:具有突出贡献,且从事同一
种地质专业工作15年以上的,经过审核,也可申请。
3.需由两位对其工作比较了解的注册地质师或认可的资质、资历人员推荐,并填写推荐表。
4.完整填写申请表和推荐表。
5.通过注册地质师的综合笔试和专业笔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地质工作25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免笔试)。
6.完成指定(如评委会认为必要)的面试。
7.申请者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可以坚持野外地质工作。
第十四条 资格认证考评
资格认证的考评工作将由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并组织实施。考评内容采取结合笔试、工作经验考核、面试三种方式综合考评。
1.笔试
申请者需参加综合笔试与专业笔试,并均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注册地质师资格
1.1 综合笔试考核内容
考试的目的是测试申请者的综合素质与技能:
1.1.1对地质工作核心知识的理解,综合多专业、学科知识的能力,对地质工作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理解。
1.1.2对与地质实践相关的政治、法律、机构体制、国内外的有关政策的了解。
1.1.3对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现状的了解。
1.1.4相关的信息技术知识及能力,如找出问题并收集资料,量化分析研究的能力,综合和应用能力,合作解决问题的能力,书面、口头及图表表达能力,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等。
1.1.5外语能力。
1.1.6地质工作的价值观与道德责任感。
1.2专业笔试考核内容
专业笔试为三类(申请者选择一类):
1.2.1非石油与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
1.2.2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查与开发。
1.2.3应用地质。
1.3有关笔试的其它规定
1.3.1笔试每两年举行一次。
1.3.2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管理(命题、监考、阅卷等)。
1.3.3分省或考区、考点报考。
1.3.4考试前三个月通过主流媒体公布考试日期与地点。
1.3.5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证书。
2.工作经验考核
申请者的工作经验是注册地质师认证工作中考核的重点。申请者应提供三类证明材料:申请表、推荐表与辅助性证明材料
2.1申请表考查的重点
申请表重点考察申请者的有关工作经验、能力和经历:
2.1.1 从事地质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
2.1.2 地质科学有关的知识水平,。
2.1.3 综合分析和研究的能力。
2.1.4 对职业化意义和需要的理解。
2.1.5 对有关法律条款、申请人日常行为和工作领域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准则的理解与运用。
2.1.6 对注册地质师行为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认识与理解。
3.推荐表考查的重点
申请者的专业技能是否满足中国注册地质师资质认证条件,以及过去的执业诚信状况。
4.辅助性证明材料
申请者需提供从与有关的人事部门获得的职务、职称、资质的证明。申请者从事过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获取的重大成果的简要证明性材料复印件(如获奖证明复印件,项目书、或完成的工程技术报告的首页、扉页和能证明自己是承担、完成人页的复印件,文章、专著的首页、目录复印件),以及可以证明本人诚信状况和专业技术水平的简要证明性材料等。
5.面试
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将根据申请者的上报材料决定是否面试。面试的主要目的是用来证实申请者是否具备足够的注册地质师应该具备的工作经验与能力,其在上报材料中所罗列的内容是否真实。
6.评议程序
6.1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各分委员会组成的初评委员会负责申
请者的初评工作
6.2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直接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为中国注册地质师的终评、批准机构。终评每年举行一次,并采用公示程序(互联网与其它主流媒介)。
6.3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的各级评审委员会将按照《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章程》和《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评审的有关规定》组成和执行评审程序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权利
1. 中国注册地质师将获得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国注册地质师证书》。
2. 中国注册地质师有权以中国注册地质师的名义从业活动。
3. 享有注册地质师服务:接受继续教育、地学专业信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服务以及信息服务等。
4. 获得某些地质专业技术工作的执业准入证以及地质调查、矿产、水文、工程地质勘查及相关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报告最终责任签名权。
5. 在实现国家间的互认后,取得国外工作的执业通行证
第十六条 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注册地质师执业道德规范。
2.执行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制订或指定的相关工作标准。
3.接受中国注册地质师纪律与监督委员会的有关执业道德行为的抽查与调查。
4.遵守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签署的合约内容。
第五章 中国注册地质师认证后的管理
第十七条 注册地质师资格使用年限
注册地质师资格自授予之日起5年有效,5年后仍需保留资格的,需在上次授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再次上报申请,并按第十八条“注册地质师的考评规定进行考评程序,免笔试,否则视为不再申请注册地质师资格。
第十八条 注册地质师的考评
1.注册地质师的考评年限为五年一次。
2.考评内容:
2.1. 近五年内完成地质勘查及相关技术的工程技术报告数量和质量。
2.2. 与地质勘查及相关技术有关的出版物、专著、论文及其它有关材料。
2.3. 接受继续教育完成的总分值。
2.4. 执业道德情况。
3.考评程序
3.1. 按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有关规定填写表格、提供相关材料。
3.2. 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分委员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中国注册地质师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
3.3. 中国注册地质师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提出考评意见,报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其注册地质师资格。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与职业的继续发展
继续教育与职业的继续发展考核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从事地质专业工作的进展和工作成绩。
2.参加正规的学术会议。
3.参加短训班(由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或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组织的)。
4.发表论文或在学术会议上发言。
5.自学:如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组织的各种远程学习(如网上课程学习)。
6.参与管理专业委员会或学术团体工作。
7.专业教学。
8.自我阅读:心得或专业文章的剪贴本等。
对以上各类继续教育与职业发展方式采取分值累加的办法,规定两年内平均每年应完成的总分值,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决定是否暂时终止其注册地质师资格。具体办法,请另见《中国注册地质师继续教育与职业继续发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注册地质师资格的取消
1. 资格取消的条件
1.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刑事处罚或处分。
1.2.未按规定提交考评的有关材料。
1.3.考评期内未承担中国注册地质师认定的专业领域内的专业技术工作。
1.4.连续两次未完成继续教育积分。
1.5.完成的技术报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实际损失并且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1.6.经查实,出现严重违反《中国注册地质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受到纪律监督委员会追究。
凡属于上述任一条件,即取消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
2. 取消资格的程序
2.1 由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通过考评后提出取消资格的人员及有关材料,并通知预被取消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本人。
2.2 本人在被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或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提起申述、要求复议。
2.3 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评审程序决定是否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 记录
1. 分支机构拥有辖区内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名单和申报材料,并将此名单报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终审
2. 各地区的审核人员或称面试考官应是注册地质师,并在各省的具体办事机构和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备案,并记录其专业技能。
3. 所有注册地质师的名单都会及时登录到注册地质师网站上(www.cpgc.org.cn),并可查询其专业、领域、以往工作经历、甚至是评价,供社会使用和监督。
4. 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还会每年出版“注册地质师名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两年及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和外籍地质专业人士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考评,获得中国注册地质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获取有关专业工作的执业准入及获取办法,由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商有关行业、金融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中国注册地质师行业资质的国际互任,由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商有关国际组织,其它国家的地质行业自律性组织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
转自地信网:http://bbs.3s001.com/thread-9367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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