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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我国矿产勘查行为进一步规范 | | 【2010-03-18 来源:国土资源网 】 | |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于2008年8月20日实施。其中规定,国家鼓励有矿产勘查经验或者矿业融资能力的外国投资者投资矿产勘查活动,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从事矿产勘查活动,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在矿产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 p7 Z7 B F' g+ H) j
& ~# N1 z' |& D# p- L 《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设立的申请资格、申请程序、勘探许可证的获取、中外合作时的主体资格认定、利益分配和行为规范、外商矿产勘查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境外上市、探矿权的转让和采矿权的获取等方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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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中国投资者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如以其下属地质勘查单位持有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应提供该下属地质勘查单位负责人签署并盖公章的同意函。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其持有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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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勘查企业在申请并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资质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应在每年3月份前向审批机关书面报送以下情况:(一)勘查作业情况(同时向勘查许可证审批机关备案);(二)税费上缴情况;(三)环境保护情况;(四)土地使用情况;(五)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情况。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仅在允许外国人进入的区域从事勘查经营活动。 2 z" B ~+ D8 `$ \9 \7 K
/ t. |0 V1 } _0 m2 U" I2 l k 《管理办法》提出,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矿产勘查成果在境外上市的,应将上市情况向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书面备案。 ' g' Y0 g3 }! Z' B#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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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明确,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转让探矿权的,应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商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其主矿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拟自行进行开采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并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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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还规定,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另行依法设立从事矿产开采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依法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或由上述从事矿产开采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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