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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相关知识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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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什么叫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登记。
2、什么是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国家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3、土地登记依照什么程序进行?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4、土地登记分为哪几类?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
5、土地登记有哪些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6、土地登记是以什么为基本单元进行的?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7、土地登记机关如何确定?
(1)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2)垦区所属农、牧、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林、渔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3)国家或者省批准的中、省直单位和跨市(行署)行政区使用的土地,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4)跨市(行署)、县(市)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8、什么叫初始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9、初始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的土地批准文件。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
(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4)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处理办法:
①个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②单位使用土地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
10、对初始土地登记公告异议应如何处理?
(1)申请复查
    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申请复查时,复查申请人应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和异议证明文件,并按规定交纳复查费。
(2)复查
   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者及其有关土地权益者提出的复查内容进行复查。经复查无误的,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
11、对未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如何进行土地登记?
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
12、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怎样申请?
(1)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2)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
(3)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4)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13、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营业执照(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料身份证明。
14、什么是设定土地登记?
设定土地登记是在初始土地登记以后,经权利人与义务人或债务人订立协议或依法由权利人单独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申办的对宗地上新设定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某宗土地上原来没有设立某种权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现在依法设立了该种权利,就称为该种土地权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
15、土地设定登记具有哪些特点?
(1)设定登记的土地权利是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且未经确认登记的;
(2)设定的土地权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3)设定的土地权利必须具备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4)设定土地登记具有经常性和分散性,只要某宗地上新设定了某种权利,就要进行设定登记。
16、土地设定登记有哪些类型?
土地权属设定登记按照所登记的土地权利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3)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4)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5)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6)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7)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8)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9)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17、土地设定登记收费有哪些标准和规定?
根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规定:
(1)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
(2)收费项目及标准
①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单 位 性 质

收  费  标  准

党政机关、团体

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企    业

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城镇居民住房

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农村居民生活用地

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
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
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
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②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18、什么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分为3种类型:(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2)其他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3)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
19、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依国家行政行为而获得的权利;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受范围限制;
(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明确的期限;
(4)城镇范围内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5)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受法律限制。
20、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2)旧城改造涉及土地使用权重新划拨的,使用权人应当在旧城改造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实施方案以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证书,申请土地登记。
2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
②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
③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申请人还须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些法律特征?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有偿取得;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使用期限限制.
23、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2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
(4)有关税费的交纳凭证;
(5)其他证明文件。
25、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必须依法审批;
(2)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受范围限制;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估价结果要备案;
(4)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26、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3)土地估价备案材料;
(4)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8)其他证明文件。
27、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审批;
(2)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范围限制;
(3)取得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无须支付资本金;
(4)在授权期限和范围内权利人有权处置土地使用权;
(5)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
28、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3)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
(4)《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5)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的材料;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8)其他证明文件。
29、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
(2)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3)建设用地批准书;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其他证明文件。
30、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在接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以及有关协议,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31、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2)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权属界线协议书;
(4)其他证明文件。
32、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者应提交哪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
(3)联营合同;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5)其他证明文件。
33、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者应提交哪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2)其他证明文件。
34、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哪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等;
(2)拍卖金支付凭证;
(3)其他证明文件。
35、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设定受范围限制;
(2)当地上存在房屋等建筑物或其他定着物时,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3)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4)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必须进行地价评估;
(5)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6)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7)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6、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土地使用证;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土地估价报告;
(4)下列其他相关文件:
①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抵押文件和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②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
③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
④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37、可以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
(1)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2)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
(4)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8、不得设定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有哪些?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财产;
(5)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土地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土地财产。
39、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哪些法律特征?
(1)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2)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3)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
(4)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40、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2)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批准文件。
(3)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4)有关部门认证的出租地块开发投资证明。
(5)其他证明文件。
41、什么是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42、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土地权利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土地征用、交换、调整等原因发生转移的;
(2)土地使用权转让、继承、赠与、分割、合并的;
(3)以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等方式处分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土地权利人名称或者地址、土地用途、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其它条件发生变化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因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申请时限、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申请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
(2)申请时限。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①公房出售批准文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为购房职工);
④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签订的售房合同;
⑤其他证明文件。
44、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有哪些限制?
目前,按照我国的法律和政策,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农用地调整。
(2)土地征用。
(3)四荒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4)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宅基地变更。
(5)乡(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引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
45、哪些情况属于不同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变更?
(1)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①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②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用土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③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限的。
(2)《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①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②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③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④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3)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变更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46、哪些情况属于“四荒”土地使用权变更?
(1)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或转租;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
47、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2)农用地交换调整协议;
(3)农用地交换调整批准文件;
(4)土地征用协议及批准文件;
(5)土地征用协议及批准文件;
(6)其他证明文件。
48、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
(3)转移协议批准文件;
(4)其他证明文件。
49、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原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遗嘱等。
(4)有关批准文件。
(5)其他证明文件。
50、名称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他项权利的,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述土地证书均须是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其他权源证件如政府批地文件、交换协议书等一律无效。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人还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等。
(3)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自然人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申请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4)其他证明文件。
51、地址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地址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他项权利人的,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变更登记申请人还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等。
(3)地址变更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由户籍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户籍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了的有效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中,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须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的有效证件,如申请地址变更登记的公司,其地址变更证明文件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过更址登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机关法人和其他的事业单位则只须提交该机关、单位的更址声明或更址通知书即可。
52、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国有土地用途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申请人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着物的,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人还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等。
(3)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农业部门或其他有批准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
53、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他项权利人的,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述土地证书均须是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其他权源证件如交换协议书等一律无效。
(3)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该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证明效力的文件资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签发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批准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所有者身份与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他项权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或包括土地使用抵押内容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的土地他项权利终止证明材料。
54、未办理或者未获批准办理土地登记的处理办法?
未办理或者未获准办理土地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2)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实施拆迁等造成土地权利变更或者灭失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予土地补偿;
(3)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涉及所有权转移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记。
55、土地登记如何申请?
申请土地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2)集体土地属于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登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3)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4)公用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5)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或者中方合作者申请登记;
(6)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
(7)经批准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由使用者申请地下空间的土地登记;
(8)土地他项权利由土地他项权利人和义务人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9)临时使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申请登记;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其规定申请登记。
56、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如何办理土地登记?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人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证书和预售许可证明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预售分割土地登记,领取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自领取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57、已售公有住房用地如何办理土地登记?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办理变更和分割登记手续;购房者应当在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58、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申请续期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土地使用期届满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批准续用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59、土地他项权利变更、注销申请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或者终止,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变更合同或者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土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60、土地权利终止时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注销登记:
(1)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不再续用的;
(2)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3)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61、土地登记申请受理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土地登记收件单,并于十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62、哪些情况土地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不予登记;
(2)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不予登记;
(3)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不予登记;
(4)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解决前,不得登记;
(5)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予登记;
(6)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登记;
(7)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不予登记;
(8)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予登记;
(9)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记;
(1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予登记;
(11) 其他依法不能登记发证的。
63、哪些情况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做出暂缓土地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1)土地争议尚未解决的;
(2)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经处理的;
(3)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
(4)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经处理的;
(5)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灭失后未重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暂缓登记的事项。
64、哪些情况适合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1)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抵押土地被依法处置的;
(4)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5)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以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6)依法可以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65、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记或者漏登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错登记或者漏登记申请更正登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查。原登记结果有误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更正登记,换发土地证书;原登记结果无误的,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错登记或者漏登记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将更正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更正登记手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又拒不办理更正登记手续的,发证机关可以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
66、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时,如何进行补办登记?
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67、楼房用地分摊的说明有哪些?
    对有明显界线的住宅小区,可以按住宅小区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共用宗进行土地面积分摊;对开放式难以确定明确界线的住宅小区,可按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分摊,对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以外的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只造册,不登记,在造册时,明确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归该楼房所有业主共有。签定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来确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68、不按期办理土地登记有哪些法律责任?
不按期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每平方米土地十元以下的罚款。
69、未办理土地登记就进行转让的有哪些法律责任?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转让房地产的,按照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70、土地权利人不接受查验的有哪些法律责任?
土地权利人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土地证书查验确认的,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查验;逾期不接受查验确认的,对个人用地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地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1、骗取土地登记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证书。
72、破坏界址点标志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破坏界址点标志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73、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哪些?
根据黑价经字[2004]112号文件的规定,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有:
(1)查询资料费:查询土地登记等有关资料,每宗次50元(其中居民个人查询自用土地每宗次20元)。
(2)复印资料费:
A3(297╳420mm)0.80-1.00元/页
A4(210╳297mm)0.40-0.60元/页
B4(257╳364mm)0.60-0.80元/页
B5(185╳257mm)0.30-0.50元/页
复印其他规格资料以及利用数据库提供图件和档案资料的,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74、什么是土地登记公开查询?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是指为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权利状况,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的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的措施。包括对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土地登记结果的查询。
75、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程序有哪些?
(1)查询土地登记的申请
(2)对土地登记查询申请的审查
(3)查询和鉴证
(4)查询收费
76、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收费有哪些依据?
查询申请人的查询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应向土地登记查询承办机关交纳查询费。收费依据:《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77、什么是土地登记代理?
土地登记代理是指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受托权限内,为委托人提供土地登记咨询、代理等业务服务,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经营活动。
78、土地登记代理内容有哪些?
(1)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
(2)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3)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4)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5)查证土地产权;
(6)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
(7)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79、土地登记代理依据什么程序进行?
(1)接受委托;
(2)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代理合同;
(3)收集查询土地登记相关信息与资料;
(4)开展具体业务;
(5)提交成果。
80、什么是“五个不登记”?
(1)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
(2)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
(3)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
(4)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
(5)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
81、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有哪些规定?
从事土地登记的人员,要取得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没有取得该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土地登记工作,不得在有关登记文件中签字。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82、哪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后来在事实上转归国有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非农民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所有。
(4)建成区内或城市建成区边缘,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该组织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全部变为建设用地的,国家可以依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用地者对该幅土地享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应当依法将国有土地与原集体土地进行置换,迁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对置换后的土地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6)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83、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6)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84、如何确定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使用的国有土地?
(1)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
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2)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计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3)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
(4)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5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85、如何确定企业改制和破产使用的国有土地?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2)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86、如何确定宗教活动用地使用的国有土地?
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87、如何确定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88、如何确定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89、如何确定法人合并使用的国有土地?           
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90、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改革法》《六十条》《民法通则》《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91、如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2)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①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②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③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3)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4)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5)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①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②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③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④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6)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7)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92、如何确定农用地使用权?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93、如何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出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出当地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上述(1)(5)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出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出部分退还集体。
(8)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94、如何确定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1)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2)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可对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95、如何区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
(1)涵义不同
①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属引发的争议。
②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
包括:侵犯土地所有权引发的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侵犯土地他项权利引发的纠纷。
③土地权属争议是因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土地侵权纠纷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了侵犯土地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2)解决的方式不同
①解决土地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调处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权纠纷不受行政处理后3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②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先经过行政处理,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受行政处理后30日诉讼时效的限制;对土地权属争议的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应以处理争议的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96、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1)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个人之间②个人与单位之间③单位与单位之间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②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②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③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⑤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国务院交办的。
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97、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是什么?
(1)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
(2)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
(3)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
(4)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
(5)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98、土地权属争议如何申请?
(1)申请是指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行为。
(2)申请的条件
①申请人应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②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③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99、哪些案件属于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受理的案件?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10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中证据的类型有哪些?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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