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 位 性 质 | 收 费 标 准 |
党政机关、团体 | 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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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 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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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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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住房 | 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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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生活用地 | 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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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
| 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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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
| 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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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
| 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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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土地注册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