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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中国人“民”的身份变迁 - 信力建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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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人“民”的身份变迁 - 信力建的日志
我们平时用词,求个大概而已。譬如,“公民”、“人民”和“国民”,

在许多人心中和嘴里,都是可以混为一谈不必分析的词语。然而,事实上

,这些词语的不同,常常意味着不同的理念与不同的社会价值观,所以值

得看个究竟一一厘清。
先看“公民”。公民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强调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平等

性;“公民”作为一个社会人存在的形态,是专指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

角色归属,它区别于“私民”。“私民也就是个别存在的自然人,是以其

个人的私欲和利益及其因自然人的身份而衍生的人际关系作为处世原则的

,故私民无他,只有个人的‘权利’,没有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公民”与“私民”的区别,就在于公民是公共生活中人的身份、是社会

人的角色展现;而私民只具有自然性、动物性特征,还没有获得“人”的

本质属性。换言之,也可以说“公民”是有公共意识和公共道德的人,而

“私民”却没有这些——所以,我们可以说那些在公共场合不讲文明为所

欲为的人没有“公民”意识。
  
   
“公民”更重要的规定在于对其自身自由和权利的界定——这一点,使其

与“臣民”划清了界限。公民与臣民是关系状态的两极:臣民(子民)是

君主专制制度下人的无主体性、不自由、不平等的社会存在状态,它所衬

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人群对立、政治歧视、消极盲从权威等前

现代性特征。而公民的社会角色作为它的对立面,通过对臣民角色属性的

颠覆与否定,在相反向度上呈现与发展它的现代性本质特征。尽管,公民

社会在不同思想家中各有侧重、歧义纷呈,但其中对公民身份本质的认识

上有相当明显的共识,这就是公民身份在人格上的独立、自由与平等以及

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美国人托马斯·雅诺斯基认为:“公民身

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

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
肯·福克斯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成员地位,它包含了一系列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这种成员地位意指平等、正义和自主。”《不列颠百科全书

》同样是以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性、权利与义务对等性为主轴,对公民资

格作多个维度的限定与概括:“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

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

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一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

是不赋予或只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和其他非公民的。一般地说,

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

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
公民社会就是“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亦可言,公民社会与其他社

会形态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就在于社会主体的“公民身份”上。“只有

当一个社会允许特殊性的出现时,现代社会才会发生。也只有当一个非政

治化的经济出现时,现代社会才可能出现。如果我们同意韦伯把理性化视

为现代化之核心内容的看法,则即使不同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及内容上

有一些细节性的差别,但就理性化这个核心来说,大家都是一样的。”因

此,公民社会的出现“是现代化革命中的一个环节。如果我们对它的基本

精神掌握住的话,也就是掌握了现代性的一个面向。”公民社会的非政治

性色彩的获得,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在公民的独立性人格而非依附性人格基

础之上。只有在独立人格的前提下,社会成员才能真正成为“公民”,而

公民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形成的自治组织和公共领域,才能相对独立于政治

国家,不受国家的任意干预。公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耦合,并非出

于某个政党或组织的利益考量,也非某个别领导人的主观决断,而是符合

世界潮流与民族生存需要的、体现现代社会公共理性的必然抉择。
  
      
没有完整、现代的公民社会也难以谈及全面、深刻的社会变迁,公民社会

的建构及其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性整合,将成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轴心,

影响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与前景。  

再看“人民”。人民是政治性概念,“强调的是人的社会态度、立场及其

阶级属性”。“从‘人民’观念中引申出来的‘主人’意识,又具有超政

治化、高度泛化和庸俗化、惰性化的倾向”,“人民”的政治使命与阶级

身份覆盖了“公民”的身份特征,一方面使得广大成员对自身独立人格、

利益与自由追求缺乏足够感知与觉悟,另一方面社会在价值评判时,“人

民”共同诉诸的理想与使命,又促成价值评判上的国家、社会与集体的一

元价值归依,独立个体的“公民性”荡然无存。“人民被视为子民,地方

官及统治者则始终被视为人民的父母。政治关系乃是家庭关系的延长。因

此,就像在家庭关系中那样,在社会、政治上,特殊性也始终没有能够被

肯定,主体的自由始终也没有被认识。”“在这种政治组织的形态下,商

业是无法发展出来的。”

    “人民”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最为接近,也最容易混淆——文革中

,文明就曾有过一段用“人民”取代“公民”的历史,因而,对这两个概

念进行区分,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人民对应主权,公民对应权利,二者是互补的关系,而不是可以相

互替代的。当“人民”成为压倒性的话语霸权时,公民权利就岌岌可危了

。毕竟人民主权在现实中更多地表现为国家主权,而作为人民代理人的国

家跟人民并不是同一的,它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和偏好,这就为国家的自利

与专断埋下了伏笔。我们过去的问题就在于一味强调人民的整体意志和权

益,不注重保护公民的个体意志和权益,结果导致了“人民主权下个人的

虚弱无力”。但是,如果只讲公民,不提人民,那么主权将栖身何处?不

仅单个的公民无力担当这一“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就连声势浩大的公

民社会似乎也难堪重任,因为主权的纯粹性(对内最高,对外独立,不可

分割,不可转让)要求其承载者是一个匀质的整体,而公民社会是由形形

色色的利益团体、民间组织组成的,这些组织和团体往往是彼此冲突的。

倘若以公民社会为主权者,那么国家非四分五裂不可。“人民”的抽象性

、匀质性和整体性决定了它是主权的最佳载体。但是这样一来,人民主权

岂不成了一个虚幻的镜像了吗?不错,人民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想象的

共同体”,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很难成为一个政治实体。根据奥尔森的理

论,集体行动的产生需要满足两个先决条件:其一,集体成员的人数足够

少;其二,存在某种迫使或诱使个人努力谋取集体利益的激励机制。然而

,人民恐怕是一国范围内最大的群体了,在人民内部也显然缺少有效遏制

“搭便车”现象的激励机制,如此一来,人民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那么

何不干脆只讲国家主权,将主权的“终身”彻底托付给国家?此事万万不

可,因为主权在民的原则为人民反抗暴政预留了合法性空间:国家只不过

是主权的行使者,一旦它倒行逆施、专横无道,以致于民众忍无可忍时,

“人民主权”便成了制胜的法宝——革命正是以“人民”之名才具有了先

验的正当性,可谓“号令天下,莫敢不从”。此时,人民也就完成了从幻

象到实体的转化——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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