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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中国土地改革的经验、问题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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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土地改革的经验、问题与趋势

来源: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 作者:黄小虎 发布时间:2010.03.11


    一改革历程
  [size=+0](一[size=+0])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size=+0]1979年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改革首先在农村推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核心内容就是改革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中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过去由集体统一经营。改革以后,逐步按人口或劳力承包到个人,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同时保留某些环节的集体统一经营。[size=+0]80年代中后期,为稳定农民对土地制度的预期,中共中央明确提出,土地承包关系[size=+0]15年不变。[size=+0]90年代中后期,又提出[size=+0]30年不变,并于[size=+0]2003年在法律上加以确定。[size=+0]2008年,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size=+0]80年代到[size=+0]90年代中期,农民承包土地要向国家交农业税,向集体经济组织交一定的费用。[size=+0]90年代中后期,为了防止基层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政府决定将农民上交集体的费用纳入农业税,税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size=+0]2005年前后,政府又根据党中央的决定,取消了农业税。这样,中国农民务农种地,不再有任何负担,相反,国家还给农民种种生产性补贴。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农村,其中有的人把土地或转让或转包或转租给别人,农地流转市场逐渐发育、活跃。[size=+0]80年代末[size=+0]90年代初,全国农地流转量仅占承包地总量的[size=+0]1-2%,[size=+0]90年代末达到[size=+0]4%左右,现在已经达[size=+0]5-6%。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省,则高达[size=+0]30%左右。中国的农地市场,交易的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承包经营权。
  [size=+0](二[size=+0])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中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改革开放前,城市土地由用地单位无偿、无限期使用[size=+0](但真实的经济关系并不像表面那样[size=+0]),不存在土地市场。[size=+0]80年代中期,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入手开始城市改革。随着企业逐渐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无偿、无限期使用土地的弊端逐渐暴露,改革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任务被提上日程。[size=+0]80年代末到整个[size=+0]90年代,采用多种形式,实行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形式有:出让、出租、入股、资本金挂账,等等。这些形式,都是国家向用地者有偿让渡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的一级市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使用期内,可以转让、转租土地使用权,可以凭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贷款,这些都属于土地的二级市场。中国城市土地市场交易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在较长时期内,城市国有土地仍大量采用划拨方式,但有偿使用的比重逐渐加大。到[size=+0]90年代后期特别是进入[size=+0]21世纪以后,新增城市建设用地主要是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了,但仍保留一定比重的划拨使用方式。在有偿使用方式中,出让方式比重越来越大,出租等其他有偿使用方式比重越来越小。以[size=+0]2007年为例,全国新增建设用地[size=+0]125735.31公顷,其中出让[size=+0]92390.94公顷,占[size=+0]73.48%;租赁和其他有偿方式[size=+0]624.34公顷,占[size=+0]0.5%;划拨[size=+0]32720.03公顷,占[size=+0]26.02%。就是说,现在每年新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约[size=+0]3/4由政府采用市场交易方式,向用地者供地[size=+0];约[size=+0]1/4仍采用计划方式供应。
  [size=+0](三[size=+0])土地管理改革
  为了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中国政府不断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
  [size=+0]1 1986年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城乡地政[size=+0];1998年组建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强化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的管理。
  [size=+0]2 土地管理的基础业务从无到有,不断拓展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地价评估、土地整治、耕地保护、土地督察等逐步建立健全。技术手段也越来越先进,计算机技术、卫星遥感技术、卫星定位技术等,已在土地管理中广泛应用。
  [size=+0]3 30年间,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陆续修改了宪法,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法,及其配套的法规、条例,初步形成了土地法律体系。
  二巨大成绩
  [size=+0](一[size=+0])农村农业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size=+0](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size=+0]),使农民的利益与生产成果紧密联系,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农民收入增加较快。[size=+0]1978年全国粮食总产[size=+0]3亿吨,[size=+0]1984年就达到[size=+0]4亿吨,上了一个大台阶。目前,中国的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在[size=+0]5亿吨以上,基本上能保证[size=+0]13亿人口的生活、生产需要。经济作物及肉、蛋、奶、鱼、水果等,发展得更快。[size=+0]1978年至[size=+0]1984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年的增长率为[size=+0]15.9%,后来降下来,但仍长期稳定增长,[size=+0]30年平均在[size=+0]6%以上。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农村贫困人口约[size=+0]1.2亿,尽管不断提高收入贫困线的标准,现在贫困人口已降至[size=+0]2000万。从总体来看,中国广大农村已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向小康社会迈进。
  在发展农业的同时,党和政府还大力支持农民在集体的土地上,兴办乡镇企业,发展二、三产业,后来的土地管理法对此加以确认。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使农村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使大量农民参与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size=+0]1978年全国农村社队企业的产值为[size=+0]500亿元、就业[size=+0]2826万人。[size=+0]2007年全国乡镇企业创造的增加值为[size=+0]6.8万亿元,约占全社会增加值的[size=+0]27.6%,吸纳农村劳动力[size=+0]1.5亿左右,占全国从业人员的[size=+0]19.5%。[size=+0]90年代中后期,乡镇企业普遍改制为独立的企业法人,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但可以凭借土地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获取土地收益。在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土地制度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size=+0](二[size=+0])城市
  [size=+0]1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对搞活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size=+0]2007年,全国土地二级市场[size=+0](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土地交易行为[size=+0])情况大体如下:转让土地使用权[size=+0]145万宗,涉及的土地面积[size=+0]6万多公顷,交易金额近[size=+0]7200亿元[size=+0];抵押土地使用权[size=+0]81.7万余宗,面积[size=+0]50万公顷,抵押金额近[size=+0]4.8万亿元,实现抵押贷款[size=+0]2.5万亿元[size=+0];土地使用权出租[size=+0]7.6万余宗,面积[size=+0]2300多公顷,土地租金约[size=+0]1.2亿元。土地二级市场反映了如下情况:一是市场经济的活跃程度。例如转让土地使用权[size=+0]145万宗,按每宗交易主体为[size=+0]2家计,涉及的企业主体近[size=+0]300万家[size=+0];二是土地融资的范围广、数量大。股市融资对上市企业要求高,[size=+0]2007年中国沪深股市的上市企业只有[size=+0]1530家,绝大多数企业没有条件到股市融资,却可以通过土地融资。这一年土地抵押[size=+0]81.7万宗,如以每宗涉及一个企业计,就是[size=+0]80多万家企业。同年全国股市融资额为[size=+0]7792亿元,而土地融资则是[size=+0]2.5万亿元。土地制度对搞活经济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size=+0]2 中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央政府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职能。这使得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时,除了运用财税、金融手段,还可以从土地管理的角度加以配合。例如,用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加以控制[size=+0];用地租、地价政策对市场主体加以引导。[size=+0]2003年至[size=+0]2005年,中国政府治理经济过热和重复建设,明确提出了“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严控土地和金融两个闸门”等政策主张。当时,解决钢铁业盲目、低水平重复发展问题,就是从整顿土地市场,查处违法用地入手,取得明显成效。
  [size=+0]3 实行有偿用地制度,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在经济上得到实现。[size=+0]1987年——[size=+0]199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计约[size=+0]1300亿元。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的土地收益大幅度增加,[size=+0]2007年一年就高达[size=+0]1.2万亿元。土地收益属于政府财政预算外的收入,[size=+0]2007年全国预算内财政总收入约[size=+0]5.1万亿元,土地收益相当于预算内财政收入的[size=+0]24%强。一些地方的比例更高,例如北京、杭州等城市的土地出让收入,高于财政收入的[size=+0]50%。中央财政从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小部分,大部分留给地方财政,对缓解地方困难,起了重要作用。最近[size=+0]10年中国各地的城市建设发展迅猛,土地收益是十分重要的资金来源。例如杭州市,[size=+0]90年代初期,每年城市建设资金不到[size=+0]2亿元,近几年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城建资金达[size=+0]400亿元。
  三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
  [size=+0](一[size=+0])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中国人口多耕地少,按人口平均承包土地,一家只有几亩地。生产规模太小,难以发展现代农业,农民仅靠务农也难以致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农业完全市场化了,面对市场需求和价格的变化,分散的小生产者没有能力逆向操作。而无数小农顺向应对市场变化,反会加剧市场的波动。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一部分农民让渡承包经营权,使另一部分农民能够适度地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农民是否愿意让渡承包经营权,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脱离农业、农村,在城市里有稳定的非农就业和稳定的生活居住[size=+0];二是享有基本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否则,农民就不愿彻底放弃土地[size=+0](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size=+0]),因为那是他最后的退路和保障。
  经过[size=+0]30年改革开放,我国农村的就业环境已经和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约[size=+0]5亿农村劳动力中,[size=+0]1.5亿在乡镇企业从事二、三产业,[size=+0]1.5亿—[size=+0]1.7亿在城市打工,还有约不到[size=+0]2亿人务农,而且多数是老人和妇女。与此相对应,农地流转逐渐活跃。但总体上看,流转的比重偏低,期限偏短,致使发展现代农业缺乏稳固的基础,不尽人意。表面上,这是一个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发展问题,但深层原因却在城市。城市化需要加强城市建设,但城市建设的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城市化的发展。尽管近些年中国的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吸引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但其中绝大多数农民仍然不能享受市民待遇,难以融入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城市里,这些特殊身份的工人,被称为“农民工”,从事的是二、三产业,身份却依然是农民。由于不能落户城市,他们对农村的承包地即便不耕种,也不敢轻易放弃。
  情况表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落后于工业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进程,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格局,尚未根本改变。改变这一局面的关键,是使“农民工”转变为市民,在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居住、社会保障等各方面,都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农民工”好比一根扁担,一头挑着城市化,一头挑着农业现代化。城市化切实发展了,农业现代化才可能有较快的发展,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中国党和政府敏锐地发现了问题,[size=+0]2002年党的[size=+0]16大以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格局等战略任务。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农民工”的问题,已经取得很大进展。相信经过未来不懈努力,一定能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格局。
  [size=+0](二[size=+0])城乡土地收益分配严重失衡
  这里讲的土地收益,主要指农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以后的增值收益。前已述及,经过改革开放,中国城市即国有土地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搞活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获得了数量可观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而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政府集管理者职能与土地所有者职能于一身,按道理,应当是后者服从前者。就是说,政府应当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不能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用形象的说法,政府应当是“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但从中国一个时期内的情况看,许多地方政府却热衷于当“运动员”,成了市场主体。由于同时具有“裁判员”的身份,势必损害其他“运动员”的利益。受损害最大的,是广大农村、农民。
  改革开放[size=+0]30年来,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除了允许办乡镇企业以外,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一切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非乡镇企业的企业用地,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而国有土地的增加,主要来源于征收农村土地。征收农地,按农地价格补偿。……这一套,基本上是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城市土地的价格得以显现,这个价格与农地价格的巨大差异,基本为城市政府和有关企业获取,农村、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不能得以实现。其后果,是城市建设发展很快,但广大农村的建设因缺乏资金而发展缓慢,特别是中西部落后地区的不少农村,甚至更加衰败凋敝了。
  有研究者认为,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主要依靠工农业产品交换的价格“剪刀差”,从农业、农村提取国家工业化的原始积累。那时的工农业关系和城乡关系,基本是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援城市。改革开放以后,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逐步取消或缩小了,但国家依靠征地制度,仍在从农村提取大量资金,用于发展工业和城市建设。因此,工农业关系和城乡关系,并未根本改变,仍然是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援城市。我认为,有关研究所依据的具体数据,可能不一定十分准确,但他们的基本判断还是符合实际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象有些国家那样,利用政治、军事强权和经济优势,从全世界掠夺资源,用于发展本国经济。因此,可能有必要在或长或短的时期,靠勒紧自己人民的裤带,筹集工业化、城市化所需的资金。但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改善人民的生活,使大家对未来充满信心。计划经济时期,城里人也苦,农民虽然更苦一些,却能够理解而没有怨言。现在的情况是,城市发展很快,城里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大为提高,但农村、农民依然比较贫穷,城乡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拉大了。农民对此感到不满,产生出许多新的社会矛盾。
  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经过[size=+0]30年的发展,国家的实力已经大大增强,是否仍然要从农业提取发展工业的积累,仍然要农村支持城市[size=+0]?对此,党中央已经做出了明确回答。在[size=+0]2004年中共[size=+0]16届[size=+0]4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论述了我国总体上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这个重要判断,是科学发展与统筹发展观的具体化,为我们今后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就土地制度和土地管理改革而言,落实中央精神的关键,就是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使他们能够具备完全的市场主体地位。
  这个任务十分艰巨。
  首先,人们对不少问题的认识还分歧较大,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探讨、明确。例如,征地补偿的标准,是由政府制定还是由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商定[size=+0]?政府的管理职能与土地所有者职能,要不要分开,怎样分开[size=+0]?政府应不应该获取土地收益,怎样获取,土地收益该如何使用[size=+0]?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是以出让制为主,还是以年租制为主,还是多种方式并存[size=+0]?农地的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size=+0](包括宅基地[size=+0])的使用权可否抵押,抵押的经济意义是什么[size=+0]?集体建设用地能不能开发房地产[size=+0]?“城中村”的土地是征为国有好,还是保留集体所有性质更为有利[size=+0]?政府投资农村土地整理,节约或增加的土地,权属该如何确定[size=+0]?土地税制该如何设置[size=+0]?土地能不能成为宏观调控的手段,怎样进行调控[size=+0]?等等。
  其次,许多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需要根据中央的新精神重新修改[size=+0];过去阙如的法律如土地法、土地调查法、土地规划法、土地登记法等也需要制定[size=+0];还有许多相关配套的法规、条例、政策,也都需要修改或制定。凡此种种,都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
  还需要特别指出,土地制度安排存在缺陷,是导致城乡土地收益分配失衡的重要原因,但绝不是唯一原因,甚至不一定是最主要的原因。我认为,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热衷于“经营城市”,“经营土地”,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深层原因在于,我国政府职能尚未根本转变,干部体制、财税体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等,还不能完全适应科学发展、统筹发展的要求。因此,解决土地收益分配失衡问题,需要综合配套改革。目前,各有关方面都在按照中央的精神推进改革,相信问题最终一定能够得到解决。但是,综合改革的任务更为复杂艰巨,更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晚年曾经说过,看来,发展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的问题少。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取得巨大成绩,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又积累新的问题,需要我们永无止境地继续努力。这就是历史前进的辩证法[size=+0]! (作者:黄小虎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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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  这么长 是不是发错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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