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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质工程师的考取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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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管理筹备工作
中国地质学会                                       
  地质工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自新中国成立五十几年来,地质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然而,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地质工作服务功能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体制的改革也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而注册地质师制度正是这次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特别是2006年1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将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再次特别强调了要“建立中国的注册地质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度”。2005年,由人事部、教育部、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等单位牵头,开展了全国工程师制度改革。即在工程领域开展行业执业准入制度,加快职称改革步伐,并以外促内,从设计的一开始就本着立足国内、与国际接轨的宗旨,在成功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各行业的执业准入,并推进执业资格认证的社会化。这个指导思想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国家行政改革的总体思路的。我会的注册地质师制度也正是按照这个指导思想推进。
  中国地质学会是从2002年开始关注和调研国际有关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制度,至今已四年。正式开展中国首批注册地质师特许认证工作近5个月。这其中有感叹也有启发。
  所谓注册地质师制度是是高度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是个人执业质量的法律负责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中国商业性地质工作越发繁荣的今天,它越发被社会和市场所需要。注册地质师认证和管理的对象主要针对经济性和公共性地质工作的从业人员。他们的工作特质应是在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情况下,严格执行注册地质师特定的行为标准与道德规范,按照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通行准则的专业技术标准执业,不仅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还应具备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个人承担和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其工作水平与职业道德被社会和市场认可与接受。注册地质师制度在国际地质行业领域里已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当今发达国家和矿业投资环境较好的发展中国家也已实践了近百年,覆盖了涉及经济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各个地质领域,它是随着社会和公众的矿产勘查风险投资应运而生的,并在不断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安全体系的检验中,取得了很多成熟可鉴的经验,受到各国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视,并趋同执行统一的工作规范与技术标准。然而在我国,由于所处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它还是一个逐渐被认知的新体制。但是,近几年来,伴随我国的地质工作在中央精神的指导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融入国际市场,进入国外资源领域,那些从事商业性地质工作的专业执业者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屡屡因为中国缺乏与国际社会通行和接轨的执业准入制度和执业标准而被挡在门外,蒙受了很多羞耻,遭受了很大的经济利益盘剥。因此,中国从事地质市场领域的专业人员对建立中国注册地质师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涨。
  一、建立中国注册地质师制度的起因
  事情的起因源自2001年底在香港召开的第三届海峡两岸三地地质科学研讨会上,香港地质学会会长陈龙生先生向我们反映了香港注册地质师的情况:香港的注册(职业)地质师资格只有是英联邦所属高等院校的毕业生经过伦敦皇家地质学会考试合格后,才能在香港取得合法工程师资格,从事与地质工程有关的工作,很不利于两岸地质人员的合作与发展。这是在香港回归前由英国制订的,但在香港回归祖国以后仍旧这样,令许多香港地质界同仁和从内地赴香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感到羞辱。因此,陈会长代表香港地质界同仁希望中国地质学会通过一定渠道解决香港地质界同仁注册地质师问题。对此,我会经过对国、内外有关情况的深入调查,由王弭力秘书长分别在九届、十届、十一届政协会议上做了三次提案,呼吁中国尽快建立起自己的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制度,走国际互认道路。
  二、中国地质学会的前期筹备工作
  从2002年至今,中国地质学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国内、外注册地质师及相关执业资质认证与管理的调研工作。
  1.资料收集、翻译与分析。主要收集和翻译了伦敦皇家地质学会、美国职业地质学家协会、加拿大职业地质师联合会、澳大利亚矿业与冶金协会、欧洲注册地质师联盟等有关注册地质师认证与管理的文件、有关行为法律和规范;研究了国内比较成熟的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如: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等行业资质管理经验,和兄弟学会如中国机械工程师的一些相关文件。调研和分析比较了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的差异:如我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规范与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商业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估适用规范的区别,国外主要证券金融市场对独立地质师的技术要求等。
  2.组织行业内专家和相关行业执业资质认证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士以及伦敦皇家地质学会认证的香港注册地质师、香港地质学会、香港土木工程署、外资企业人士座谈,介绍经验,共同探讨如何建立中国注册地质师制度。
  在上述调研的基础上,明确了在中国开展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多次向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中国科协汇报我会调研情况与筹备进展,得到了中国科协和国土资源部的认可和支持,国土资源部也建议中国地质学会仿效中国注册土地估价师的管理办法开展注册地质师的认证、管理工作,并于2005年12月致函我会负责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2006年1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中也指出“建立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制度”,2006年2月在中国地质学会第37、38届理事会换届大会上,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土资源部人事司司长建议将“负责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日常管理工作”写入学会的新会章中。2006年1月中国科协也复函支持我会此项工作的开展。此外,在中国地质学会的整个筹备过程中,得到了常务理事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也得到了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联、地勘协会、注册土木工程师协会、矿业企业以及广大会员的热烈响应和配合。
  中国地质学会在整个调研期间相继起草了关于注册地质师认证工作的《注册地质师认证管理设想》、《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与管理暂行办法》、《执业道德规范》、《首批注册地质师特许认证办法》、《申请表》、《推荐书》、《初评委员会评审办法》等十余个文件,并举行了多次专家组和常务理事单位联席会议进行修改和论证,其中部分已经在中国地质学会网站上发布、实施或试行。
特许注册地质师的实质主要有以下两个:1)荣誉、范本,种子队伍;2)在正式开始注册地质师认证工作前,广泛集中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各项筹备方案的设计与制订。本次认定的特许注册地质师在没有正式开展中国注册地质师制度前尚不具备市场执业职能。特许认证的通知发出后,得到了全国、全行业的热烈响应。大家都称中国地质学会与时俱进,顺应商业性地质工作体制改革,勇于承担责任,为行业自律和国际互任做了件大好事。目前按照中国地质学会有关文件的要求,终评上报工作已经完毕,经过中国地质学会认定的51个初评机构的初评,现有来自包括香港在内的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16个行业部门、5个行业学、协会、若干民营、外资企业的终审报名近300多个(本次特许的名额少,仅限制在200人以内,不进行笔试),630多位遍布全国的国、内外知名学者、院士、知名企业家等参与了初评工作,终评工作将于待国土资源部与国家人事部协商后于2006年进行。
  四、下阶段工作
  1.完成好特许注册地质师的选拔工作,完成中国注册地质师网站的设计和初步制作。
  2.继续完善制度:包括体制的和文件、法规的;成立管理、考试、监督三大委员会并落实分工,进行试运转,确定考试大纲、编印教材,继续联系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落实考试有关细则,继续与国土资源部研究落实监督机制和建立法规监督等。
  3.第一份为注册地质师设计的继续教育计划也在紧张准备之中,选择了国际市场通认的加拿大多伦多证交所指定的行业标准:如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标准与披露规范,石油天然气地质报告披露规范、工程地质行业规范,矿业公司上市标准与技术要求,中、外勘探企业在多伦多证交所IPO实例,加拿大注册地质师执业规范等等,共计50万英文,30万中文。预计2006年编译完成,并积极探索其它国家的行业技术规范,融我所用,为建立我们自己的商业性地质工作技术规范打下基础,为打消国际技术标准壁垒(TBT)做出学会应做的努力。
  4.继续中国注册地质师商业性地质工作行业技术规范的研究和制订,等等。
  随着市场经济和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大政府向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变,特别是在中央行政体制改革思路的指导下,在温总理十届四次政府报告的精神指导下,我会应充分发挥中介职能,发挥社团优势,加强为会员的服务意识。个人的执业资格准入在我国已经开展了多年,虽然取得了很多成功经验,但也确实有不少失败的教训和启发。我会要在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趋利避害,本着个人自治优先、市场优先、自律机制优先、事后机制优先的原则,尽可能周密、严谨的规范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工作、继续教育工作、行业自律工作和监督工作,按照我国的现行体制和法律环境,结合国际的通行做法设计符合市场规律和商业性地质工作需求的的各项行业规范和制度,突破专业与行政职能的局限性,从整个地质行业大视角出发,加强地质行业自律管理机制,推进个人质量终身负责制。从而为推进我国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做出努力,也为中国地质从业人员走出国门、引进国外资本与市场、发展中国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
  同时,我会在筹备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制度的整个过程中也深深体会到,学会的工作一定要紧跟社会发展的形势。当前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与社会、市场、经济越发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国家的行政体制改革也正是建立在顺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上,提出了坚持四分离的改革原则。作为国家与市场的中间环节之一,学会工作一定要抓住机遇,适度超前,放眼世界,认真学习,做到有为才能有位,积极的承担政府转移主来的职能,积极的调整自身服务领域,不仅要在学术交流、科技服务上继续下功夫,还要积极的为市场经济领域里的科技工作服务。学会的工作也要适应市场、面向市场,为发展市场经济服务。克服依赖性,增强自主意识;实现从依附型向参与型、从封闭型向开放型的转变。同时,要做好服务性工作必须要有真本事、真功夫才行,在保证学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指导下,用好、用足各项政策法规,认真学习其它行业和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吸收一切先进理念为我所用。发挥学会优势,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学会的凝聚力、公信力和竞争力,赢得广大会员的支持和信任。也只有这样,才能促成本学科、本领域的和谐发展,学会才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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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2010-09-30 10:28:26|  分类: 矿山地质 |  标签:注册  委员会  考评  地质  资格   |字号 订阅


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试行)

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对地质行业执业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财产与健康,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才的国际互认和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与管理的目的旨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加强地质行业自律建设、规范执业道德标准,为社会聘用相应人才提供依据,并为开展注册地质师国际互认做好准备。

第三条  资格认证工作面向全国地质行业专业人员,考、评结合,实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  资格认证与继续教育、职业的持续发展紧密结合。通过中国注册地质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地质行业执业人员的终身教育,不断补充新知识、开拓新思路,谋求个人和本专业的继续发展。

第五条  资格认证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而且要与社会、经济团体、有关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密切合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是认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设立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并下设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纪律监督委员会、和若干资格认证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由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各常务理事单位和有关部门、社团推荐的专家、领导、两院院士组成。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为注册地质师的最高管理机构。

第八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质学会、中国地质学会有关常务理事单位及有关社团组织经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授权可组成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管理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请、报名、宣传、考前培训、以及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进行验证、初评和认证后的考评工作。

第九条  分委员会经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授权可进行注册地质师的业绩与继续教育考评工作;分委员会经纪律监督委员会授权监督注册地质师执业道德行为。

第十条  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认证后的继续教育考评工作,负责编写考试大纲,规定注册地质师应具备和应继续教育的知识体系,负责考核注册地质师的继续教育情况。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命题、考试和发放相关科目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注册地质师执业道德行为,并对违反中国注册地质师执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举报进行查处。

第三章   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的考评与认证

第十二条  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的对象为从事各种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及应用地质相关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者必需具备以下各项条件条件

1.具备地质或相近专业的学士学位、学历及以上(或同等学历)。

2.有符合下述年限规定的认可学历,且毕业后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以及相关地质技术工作经历。

2.1按照学历不同,应达到的最少工作年限:学士学位:从事同一种地质专业工作7年以上,硕士、博士学位:从事同一种地质专业工作5年以上;

2.2对没有学士学位以上的申请人规定:具有突出贡献,且从事同一

种地质专业工作15年以上的,经过审核,也可申请。

3.需由两位对其工作比较了解的注册地质师或认可的资质、资历人员推荐,并填写推荐表。

4.完整填写申请表和推荐表。

5.通过注册地质师的综合笔试和专业笔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地质工作25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免笔试)。

6.完成指定(如评委会认为必要)的面试。

7.申请者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可以坚持野外地质工作。

第十四条  资格认证考评

资格认证的考评工作将由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并组织实施。考评内容采取结合笔试、工作经验考核、面试三种方式综合考评。

1.笔试

申请者需参加综合笔试与专业笔试,并均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注册地质师资格

1.1 综合笔试考核内容

考试的目的是测试申请者的综合素质与技能:

1.1.1对地质工作核心知识的理解,综合多专业、学科知识的能力,对地质工作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理解。

1.1.2对与地质实践相关的政治、法律、机构体制、国内外的有关政策的了解。

1.1.3对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现状的了解。

1.1.4相关的信息技术知识及能力,如找出问题并收集资料,量化分析研究的能力,综合和应用能力,合作解决问题的能力,书面、口头及图表表达能力,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等。

1.1.5外语能力。

1.1.6地质工作的价值观与道德责任感。

1.2专业笔试考核内容

专业笔试为三类(申请者选择一类):

1.2.1非石油与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

1.2.2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查与开发。

1.2.3应用地质。

1.3有关笔试的其它规定

1.3.1笔试每两年举行一次。

1.3.2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管理(命题、监考、阅卷等)。

1.3.3分省或考区、考点报考。

1.3.4考试前三个月通过主流媒体公布考试日期与地点。

1.3.5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证书。

2.工作经验考核

申请者的工作经验是注册地质师认证工作中考核的重点。申请者应提供三类证明材料:申请表、推荐表与辅助性证明材料

2.1申请表考查的重点

申请表重点考察申请者的有关工作经验、能力和经历:

2.1.1 从事地质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

2.1.2 地质科学有关的知识水平,。

2.1.3 综合分析和研究的能力。

2.1.4 对职业化意义和需要的理解。

2.1.5 对有关法律条款、申请人日常行为和工作领域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准则的理解与运用。

2.1.6 对注册地质师行为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认识与理解。

3.推荐表考查的重点

申请者的专业技能是否满足中国注册地质师资质认证条件,以及过去的执业诚信状况。

4.辅助性证明材料

申请者需提供从与有关的人事部门获得的职务、职称、资质的证明。申请者从事过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获取的重大成果的简要证明性材料复印件(如获奖证明复印件,项目书、或完成的工程技术报告的首页、扉页和能证明自己是承担、完成人页的复印件,文章、专著的首页、目录复印件),以及可以证明本人诚信状况和专业技术水平的简要证明性材料等。

5.面试

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将根据申请者的上报材料决定是否面试。面试的主要目的是用来证实申请者是否具备足够的注册地质师应该具备的工作经验与能力,其在上报材料中所罗列的内容是否真实。

6.评议程序

6.1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各分委员会组成的初评委员会负责申

请者的初评工作

6.2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直接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为中国注册地质师的终评、批准机构。终评每年举行一次,并采用公示程序(互联网与其它主流媒介)。

6.3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的各级评审委员会将按照《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章程》和《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评审的有关规定》组成和执行评审程序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权利

1. 中国注册地质师将获得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国注册地质师证书》。

2. 中国注册地质师有权以中国注册地质师的名义从业活动。

3. 享有注册地质师服务:接受继续教育、地学专业信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服务以及信息服务等。

4. 获得某些地质专业技术工作的执业准入证以及地质调查、矿产、水文、工程地质勘查及相关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报告最终责任签名权。

5. 在实现国家间的互认后,取得国外工作的执业通行证

第十六条  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注册地质师执业道德规范。

2.执行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制订或指定的相关工作标准。

3.接受中国注册地质师纪律与监督委员会的有关执业道德行为的抽查与调查。

4.遵守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签署的合约内容。

第五章   中国注册地质师认证后的管理

第十七条  注册地质师资格使用年限

注册地质师资格自授予之日起5年有效,5年后仍需保留资格的,需在上次授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再次上报申请,并按第十八条“注册地质师的考评规定进行考评程序,免笔试,否则视为不再申请注册地质师资格。

第十八条  注册地质师的考评

1.注册地质师的考评年限为五年一次。

2.考评内容:

2.1. 近五年内完成地质勘查及相关技术的工程技术报告数量和质量。

2.2. 与地质勘查及相关技术有关的出版物、专著、论文及其它有关材料。

2.3. 接受继续教育完成的总分值。

2.4. 执业道德情况。

3.考评程序

3.1. 按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有关规定填写表格、提供相关材料。

3.2. 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分委员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中国注册地质师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

3.3. 中国注册地质师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提出考评意见,报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其注册地质师资格。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与职业的继续发展

继续教育与职业的继续发展考核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从事地质专业工作的进展和工作成绩。

2.参加正规的学术会议。

3.参加短训班(由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或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组织的)。

4.发表论文或在学术会议上发言。

5.自学:如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组织的各种远程学习(如网上课程学习)。

6.参与管理专业委员会或学术团体工作。

7.专业教学。

8.自我阅读:心得或专业文章的剪贴本等。

对以上各类继续教育与职业发展方式采取分值累加的办法,规定两年内平均每年应完成的总分值,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决定是否暂时终止其注册地质师资格。具体办法,请另见《中国注册地质师继续教育与职业继续发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注册地质师资格的取消

1. 资格取消的条件

1.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刑事处罚或处分。

1.2.未按规定提交考评的有关材料。

1.3.考评期内未承担中国注册地质师认定的专业领域内的专业技术工作。

1.4.连续两次未完成继续教育积分。

1.5.完成的技术报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实际损失并且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1.6.经查实,出现严重违反《中国注册地质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受到纪律监督委员会追究。

凡属于上述任一条件,即取消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

2. 取消资格的程序

2.1 由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通过考评后提出取消资格的人员及有关材料,并通知预被取消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本人。

2.2 本人在被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或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提起申述、要求复议。

2.3 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评审程序决定是否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  记录

1. 分支机构拥有辖区内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名单和申报材料,并将此名单报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终审

2. 各地区的审核人员或称面试考官应是注册地质师,并在各省的具体办事机构和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继续教育与考评委员会备案,并记录其专业技能。

3. 所有注册地质师的名单都会及时登录到注册地质师网站上(),并可查询其专业、领域、以往工作经历、甚至是评价,供社会使用和监督。

4. 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还会每年出版“注册地质师名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两年及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和外籍地质专业人士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考评,获得中国注册地质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获取有关专业工作的执业准入及获取办法,由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商有关行业、金融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中国注册地质师行业资质的国际互任,由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商有关国际组织,其它国家的地质行业自律性组织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中国注册地质师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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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看自己是否也能考一个注册地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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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还是有点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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