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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梅州日报》报道,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对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稀土矿的三名被告人何某才、傅某生、曾某阳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6年12月间,被告人何某才、傅某生、曾某阳商议决定合伙租山开采稀土矿,并约定了收入的比例分成。之后由何某才负责租赁丰顺县大龙华镇罗洋村村民彭某兄弟位于“杨梅坑、蕉头窝”的山地,并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二年,同时支付了租金13000元。随后,傅某生和曾某阳各自出资20000元,负责稀土矿开采流程技术、雇用民工、机械作业等。2007年5月中旬至10月初,三被告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便擅自雇用工人,租赁机械进山,进行稀土矿开采作业,导致林地内正常生长中的速生林及植被遭到破坏。后经林业部门鉴定,三名被告人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达11.55亩。
4 I8 ^* o( i8 e& W" Z% o 案发后,三被告潜逃在外,均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犯。9月中旬,潜逃了将近四年的三被告迫于公安机关的追逃压力,在其家属的规劝下,先后到丰顺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三人对开采稀土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来源:汕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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