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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 能源报时评:致“谢”康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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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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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次事故,它的发生能让社会各界通过相对较低、可以承受的代价和成本,总结事故深层原因,吸取事故深刻教训,那么这个事故就不应简单地被视为纯粹的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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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  a! O, f; s: I" J0 Y' b  从政府相关部门的应对和近日社会舆论的反应来看,渤海溢油事故或许当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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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6月4日溢油事故发生至9月7日国务院专门就其召开常务会议,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溢油事故及其主角康菲公司,至少给我们上了“三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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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堂课,即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就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信息,迟报谎报瞒报者均应被追究明确的法律责任。4 }1 ]/ B) D0 o7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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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大多数突发事件一样,渤海溢油事故的当事方——康菲和中海油,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想的更多的是如何将信息控制在极小的范围内。6月4日事故即已发生,在中旬经微博披露后的强大压力下,康菲和中海油才在7月初被迫召开新闻发布会,含糊其辞地向社会有限地公布事故信息。不仅如此,在目前为止已延续三个多月的事故处置时间里,康菲从未主动公布事故的最新进展,更未主动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在人文关怀缺失、法治理念淡薄、公民意识脆弱的当前社会环境下,负面信息的主动公开远未成为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行为自觉。在这一点上,通晓国际规则的康菲公司不恰当地入了乡并随了俗。. X+ @' p' L( l$ T( y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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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重大事故的谎报瞒报可谓久治不愈的毒瘤,且在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此次溢油事故如若不是被微博及时披露而任其恶化,5500平方公里(相当于北京市面积的三分之一)的污染面积,将会给沿岸毫不知情的居民带来更惨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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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制度,我国早有法律规定。2007年6月开始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的具体时限、程序以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均有明确的规定。海上油气生产虽然在技术上有其专业特性,但也应纳入这一条例的适用范围。渤海溢油事件后,相关政府部门应在这一条例的参照下,出台对海上油气安全生产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事故报告制度,特别是应明确迟报谎报瞒报者所应承担的、有足够威慑力的法律责任。, v! D8 N% `- [4 V) Z$ q

5 \$ }' z* H2 p+ C6 v4 }/ h  第二堂课,即对于那些与国内特大型央企有合作关系的跨国公司,相关政府部门必须拿出监管的充足底气和制裁的有力措施。& i: N  I5 H/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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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海洋局慢条斯理的调查,尽管有着法律法规缺失、专业技术阻隔和天气气象障碍等借口,但明白人都清楚,这些均不是本质所在。社会和媒体有理由质疑,难道是与国家海洋局同为副部级的中海油的地位,让其在调查过程中显得如此投鼠忌器?那么是否只要肇事企业与央企有合作关系,我们对她就无计可施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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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菲事件提醒我们,自1982年中海油取得我国对外合作海区石油专营权以来,中海油的81个在生产油气田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与跨国公司合作开发的,她们中不乏比康菲更大牌的埃克森美孚、BP、壳牌等巨头。如果这些公司与中海油合作的油田发生事故,国家海洋局还如此番应对的话,其措施是断然不能有效遏止污染的,与民众的期待更是相去甚远。4 M3 X. m( h: H; l6 z'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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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现行体制下的国家海洋局,如果真地对这类事故的处置有心无力,那么主管对外合作的商务部、主管央企的国资委均是其成员单位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设置一新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是不是应该结合康菲事件的教训,专门出台针对此类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其中,不仅要其规定肇事外方企业的直接责任,更应明确权益股东中方央企的监管责任,当是这一处置措施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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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4 r/ r# d8 O- K/ G& f) L5 y  第三堂课,即在油气勘探开发从陆地走向海洋、从浅海走向深海的情势下,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应更为严格,周密的法律保护与充足的技术保障必须提前准备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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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V' C2 y# i  溢油事件中最高20万元的罚款,绝对是国家海洋局的莫大尴尬。1999年修订的这一条款现今早已过时,但若不是此次事故的发生,又有几个人意识到了这一点?普通百姓未意识到也罢,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家海洋局也未意识到,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而在我们都明白这一条款应被修订的当下,又有谁能保证我国其他与海洋油气开发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就都未过时呢?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抓紧研究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做的工作远不止调高罚款限额这么简单。" E* s' k4 }2 \

4 j. u2 v; o5 a( [  海洋油气尤其是深海油气开发是大势所趋,海洋环境风险和生态挑战也随之加大。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表明,即便是全球最发达的国家和技术最先进的公司,也不能保证可以规避这些风险。而我国海洋油气开发的技术装备水平,与国际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加大海洋油气开发、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固然非常重要,但这一切都应在技术实现突破、装备水平提高和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 n, E, `. {# P$ H& M  f

6 S2 f: L8 U7 c5 ^/ N$ j( x  屈指算来,渤海溢油事件已持续三个多月,事故主角康菲公司也在中国的舆论场上活跃了三个多月。仅以时间而论,康菲公司终究摆出了百年老牌石油公司的“风范”,其舆论关注度远远超过了“天价酒”的主角中石化和大连爆炸的主角中石油。三个多月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新闻易碎的局限,给了中国媒体与公众反复审视和深入思考这一事件的足够空间。它让我们认识到,跨国公司在溢油事件应对上的中外之别,问题其实出在我们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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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若康菲的“三堂课”,能为未来我国更大规模更深海域的油气开发带来镜鉴,或许我们还真地该“谢谢”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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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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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1 亲,你好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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