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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批
申请及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主管处室预审→送有关处室会审→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签发→未压覆矿产资源的厅出具建设项目未压覆矿产资源证明(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备案后,报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审批程序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相同)。
承办处室:矿产资源储量处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程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工程的建设范围、内容等基本情况);
(2)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程建设项目位置的有关文件及相应图件;
(4)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地区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现场调查资料;
(5)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是否有压覆区域内的矿产储量报告,储量报告是否经过储量管理机构评审备案;
(6)建设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级)出具的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或初审意见。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厅办文窗口接到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材料后,应按照上述条件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查看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并将资料退还申请人。
5、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标准执行,必须语言通顺,条理清晰,结论明确。
2、岗位职责及权限:储量处对压覆矿产资源申请进行预审,并制作压覆矿产资源复核表,进行初审,处长签署意见后送地勘处、矿管处等会审;会审同意后,报主管厅长签发。签发后,按规定印发文件,发送有关单位。对于未压覆矿产资源的,出具建设项目未压覆矿产资源证明。对于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备案后,报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评审备案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许可》执行)。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23日
(三)核发证明
1、工作标准:按规定签发合格的证明。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印制证明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证明,要保证证明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重新换发。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证明或批准文件送达许可相对人。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证明书或批准文件送达到相对人手中。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存档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归档要求,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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