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永颉同心 于 2011-8-25 16:37 编辑
核心提示: 2011年7月17日上午8时,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樊河村山东煤矿矿口,杀气腾腾。 左边农民手持铁锨,右边矿工手拿洋镐。“刀光剑影”后,87人挂彩。 7月17日上午8时,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樊河村山东煤矿矿口,杀气腾腾。 左边农民手持铁锨,右边矿工手拿洋镐。“刀光剑影”后,87人挂彩。 械斗根源是樊河村村民和山东煤矿的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 私刻公章更改矿权 村里的煤矿到了老板手上 山东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之前,叫波罗镇北窑湾煤矿。 根据陕西省和榆林市两级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北窑湾煤矿于1996年12月开办,属樊河村村集体所有。 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陕西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将“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更为李钊。 这个采矿权的变更马上被村民发现,村民联名要求有关部门更正。横山县矿产局发现问题后立即予以更正,并通过榆林市矿产局上报陕西省国土厅。陕西省国土厅口头答应尽快更正,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樊占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樊占飞说,一开始陕西省国土厅通过榆林市和横山县两级国土部门给樊占飞做工作,说愿意纠正错误,要求樊撤诉。樊撤诉后多次依约去陕西省国土厅办理更正,都未能如愿。 法院判陕西省国土厅违法 国土厅拖了两年没执行 2005年3月5日,樊河村村委会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要求对陕西省国土厅未经村委会同意将集体矿权变更为李钊个人矿权一事进行审理。 榆林市中院作出判决:陕西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
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骗取陕西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属于违法行为,所取得的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由陕西省国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判决书下发后,陕西省国土厅也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随后高院驳回其申诉,明确指出陕西省国土厅向山东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至此,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了一个很明确的判决,只等败诉方——陕西省国土厅履行法院裁决,纠正违法行政造成的错案。 然而,从陕西省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原告多次到陕西省国土厅反映情况,要求执行,但陕西省国土厅拒不纠正,生效的行政判决形同废纸。 国土厅私开“判决会” “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方法!” 2010年3月1日,樊河村村民代表接到陕西省国土厅通知,赴西安市参加该厅举行的“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准时到达会场后,他们却被告知不能参加会议,在指定地点等候消息。 樊占飞说,当日下午,陕西省国土厅两位厅长向他们宣布:经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法律专家对该矿纠纷案进行解读,一致认定: 一、对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律文书应理解为采矿权与樊占飞及樊河村村民和集体无任何关系; 二、由山东煤矿出资800万元给樊占飞作为招商引资奖励; 三、如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陕西省国土厅领导给出的书面理由是: 一、参加本次会议的都是权威人士,他们作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 二、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三、法院的判决文书不涉及采矿权问题。 “名为矿权纠纷协调会,可是北窑湾煤矿及村委会的参会权被无端剥夺,这分明是陕西省国土厅的‘判决会’。”北窑湾煤矿参加此次协调会的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王西周说。 王西周说,该矿矿权争议主体只有两个,一是李钊代表的山东煤矿,二是樊占飞代表的北窑湾煤矿,二者非此即彼,通过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看出,陕西省国土厅给李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以及后来延续换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法院要求陕西省国土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恢复樊占飞的北窑湾煤矿《采矿许可证》。
陕西省国土厅负责人说,参加会议的权威人士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和矿权无关,其理由是法院不能直接把矿权判给某一方。 一位当地政府部门知情人士说,陕西省国土厅之所以有错不改,与法院判决对着干,背后存在着相关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等问题。陕西省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不执行判决有何隐情? 山东老板派公关班子常驻西安 “一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威人士的认定否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闻所未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说,陕西省国土厅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已进入了司法程序,却以其手中的行政权力来对抗法院的司法权,这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否则还需要司法机关做什么?一旦有纠纷,组织几个权威人士议定岂不更加省事? 早在2002年6月,陕西省国土厅就制定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廉政建设规定》,提出实行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及时纠正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不规范或违法行政行为。 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视情况给予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2008年初,陕西省制定了《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办法》,将是否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纳入党政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指标。 在一系列制度规范面前,陕西省国土厅如此不畏法度、拒绝纠错,有何难言之隐?有关人员和私人矿主到底有何瓜葛呢? 陕西采矿许可承办单位为陕西省国土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该处处长杨建军说,此事厅里开了协调会,情况非常复杂,一两句话说不清楚。记者反复追问其中原委,杨说不能透露。 横山县一位煤炭行业的人士说,李钊及其山东煤矿的利益人士“能量很大”,曾公开说要不惜代价“把煤矿搞到手”,并派出一个公关班子常驻西安。记者多方寻访李钊,最终无果。知情人说,李以非法手段获得价值数亿元的煤矿后“隐身”,迄今已数年。 法院说了不算的后果 群体械斗造成87伤 法院判了,政府部门说不算数,后果很严重。 群体性事件的乌云笼罩在横山县樊河村,导火索已经被点燃。 17日上午8时许,樊河村100多名村民手持铁锨等到山东煤矿,砸开主井口绞车房院门,进入院子阻挡生产。山东煤矿遂组织70多名矿工持洋镐,将村民赶出,最后发生持械斗殴。经核实,樊河村受伤群众63人,山东煤矿受伤矿工24人,伤者已被送医治疗。西安的医学专家已于18日下午2时抵达横山对6名重伤者展开联合救治。 事件发生后,横山县公安机关迅速抽调警力,封闭厂区,控制矿方、樊河村主要负责人及煤矿民爆品,严防事态扩大。公安、监察、检察院、法院等四部门正联手调查本次斗殴事件的参与者和幕后操控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