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国有土地就是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土地,我国国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国家强制将公民财产的部分或全部无偿收归国有,一般是违法所得或违禁品)、征用(公用事业,对公民财产使用权进行临时性的限制,用完后返还,如紧急状态或军事、战争等,也给予补偿)、征收(公用事业,对公民财产所有权进行限制,财产如修建铁路、公路等,给予补偿)、征购(通过合同方式取得)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集体土地就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可以转让,集体土地不可以转让。
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需要的图件过程:
二、图件编绘要求
1.规划勘测定界图
勘测定界图:是为满足规划部门审批用地范围、规划选址发证、勘察设计等需要而编制的专业图件。
(1) 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选点定位图或经过批准的规划图编绘勘测定界图
(2)用地边界与已征地单位相邻时,应查找资料,保证边界无重复、无遗漏,相同点坐标保持一致。
(3) 面积单位:平方米保留整数,亩数保留2位小数,公顷保留4位小数。
(4)界址边长不超过150米。
(5)用地边界邻路、河要征到路、河中线,计算征(用)地总面积、规划道路(河流)占地面积、绿地占地面积、实际用地面积、若有村界,计算出各村占地面积。
(6) 用地边界与村界相交时应加点,邻居权属不是一家时加点并顺其权属走向留约1cm(图上) 示意界址线,与红线(无绿线)相交加点,与绿线相交加点(有绿线时,红线不再加点)。
(7) 四邻必须有权属单位名称,且必须与盖章名称相符,可用公章简称,但应符合习惯叫法。
(8)界址线内可有多家单位。
2. 地籍图、宗地图
地籍图:用地单位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后,办理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所用的图件,主要表示土地的权属、位置、形状、面积等信息,一般不表示地貌,比例尺通常为1:500—1:2000,是土地调查和登记发证的基本图件之一。
宗地图:是土地使用证和宗地档案的附图,通过具有法律手续的土地登记过程认可,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持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图件凭证。一般采用A4或A3图纸幅面,可横向或竖向编绘,比例尺为100的整倍数。
(1) 确定用地边界,依据正确合理。依据原老土地证界,勘测定界图界等。
(2)用地边界四邻已有合法用地边界的,当前用地边界应与四邻边界完全重合。
(3)边界穿房屋,围墙而过的应核对正误。一般情况下,界址线不允许穿越建筑物。
(4)邻居权属不是一家时加点并顺其权属走向留约1cm(图上) 示意界址线。
(5) 界址点编号从宗地左上角顺时针开始,无重、漏号现象,点位捕捉正确。
(6)面积单位:平方米保留整数,亩数保留2位小数,公顷保留4位小数。
(7)地籍图中应扣除原勘测定界图中城市道路用地及道路绿地面积,计算出实际用地面积(注记为宗地面积);老城区单位用地占压道路红线的,一般按使用现状范围定边界,计算宗地总面积、占用规划道路面积、土地登记发证面积(即实际用地面积)。
(8)正确标注该宗地所在1:1000基本分幅图中的图号。
(9) 原地形图中的高程点可稀疏配置,控制点、检查井、路灯、信号灯等地物视图面负荷可简要表示或不表示。
(10)为使图面整洁清晰,关闭不需要的图层时,注意此图层中是否有分层不细致现象,如CASS图中检查井与线杆、铁塔等均在一层,关闭图层时应保留与权属有关的地物。
(11) 四邻必须有权属单位名称,且必须与盖章名称相符,可用公章简称,但应符合习惯叫法且不易产生混淆,用地界址内权属单位名称和图名要保持一致并且只此一名称。
(12)同一单位生产办公一体的地块要分宗。
(13)图中地形要素用黑色(7号)表示,地籍要素用红色(1号)表示,规划道路用品红色(6号)表示。
(14) 地籍要素的层放于最上面,出图打印清晰易读。
宗地图
(1) 宗地图与地籍图配套使用,是土地证上的附图,主要表示宗地位置及主要地物、用地界址、边长、宗地面积、四邻名称等,图中高程点、控制点、线杆及连线、检查井、十字丝等均应删除,其余地物地貌可择要表示。
(2) 宗地图中要保留坐标表,比例尺要计算正确。
(3) 图中地形要素用黑色(7号)表示,地籍要素用红色(1号)表示,规划道路用品红色(6号)表示。
(4) 宗地图图廓字体及图内字体标准,宗地图图廓可直接选用标准模块zdA4、zdA3。
三、图件整饰:
注:以1:500图为例,其它比例尺类推,下述字体、线型等尺寸均是计算机中尺寸。
四.图面整饰:
⒈图廓外注记以图廓块(如tk5b)为准,图名书写正确,测图日期、坐标系、高程系、比例尺、责任人等注记正确完整,注意图式版本号.
⒉图廓四角坐标取整(1:500图被50米整除、1:1000图被100米整除、1:2000图被200米整除)注记正确,1:500图保留两位小数(公里)、1:1000、1:2000图保留一位小数(公里),斜分幅图中要正确标注指北针(图宇中已制订有块),指北针一般均放置于图幅右上角,带状图放置于图幅上部中间位置,图内每10cm绘一个坐标网线交叉点,内图廓线上的坐标网线向图内侧绘5mm短线。
⒊单位名称注记、性质注记等字体类型、大小要符合规定。字隔间距、方向要符合图式要求,注记位置要合理,一幅图内同一权属内单位名称不能重复注记,较长的河流,道路、地物等可每隔15CM-20CM重复注记名称妥善配置。
各种注记字间隔为字大1~5倍,其字义、字体、字级、字向、字序、字位应准确无误,字隔均匀相等,合理配置。
注:a.大单位名字大1.75、字宽1.0、字体chin2、字角度0°
b.小单位名字大1.5、字宽1.0、字体chin2、字角度0°
c.性质注记字大1.25、字宽1.0、字体chin2、字角度0°
d.村庄、道路、河流(左斜345°)、字大2.0、字宽1.0、字体chin2 ,村庄字字角度0°,道路、河流依其走向垂直或平行于其走向按规定标注。
⒋地形图中高程是工程规划设计的参考和依据,数据要准确,稀密要符合规范,复杂处如坎、坑、等高线等处高程要认真判读是否有误,大面积农用地等自然地貌应根据地形平缓程度勾绘等高线,等高线与高程不能有矛盾.
5、图面整饰应符合图式规范要求,各种地物主次分明,独立地物符号完整清晰,尽量避免地物、注记等相互压盖、重叠,无法避免时应消隐,当地物间距或符号相距很近时,允许将符号尺寸缩小三分之一描绘,或移动次要要素符号,线状地物可移位或采用共线描绘,图式符号表示合理,符合规程,线型选用正确。
6、地类界与路、坎、沟渠、围墙等相邻时应删除。
7、大车路、乡村路线型表示正确,符合光影法则,上虚下实,左虚右实。
8、等高线遇路、沟渠、房屋等应断开,等高线注记字头朝向高处,注在等高线的平缓处。
9、路与路相交,路口应断开,路面材料不一致时应有地类界线型标分,路面材料注记清晰,土路可不注记。
10、铁路与公路、土路平交,路断开,立体交叉时,上层的连贯,下层的断开,从上向下看不见的不绘。
11、路过涵洞可不断,河过涵洞断开,其坎、坡或水涯线一定要延伸到涵洞符号上。
12、植被符号填充要均匀,符合规范要求,Cass层的块符号颜色从图层中改动,不必炸碎。
13、控制点符号内线型应断开。
14、老图因图幅比例尺变换或所编图件不需高程而关闭造成的地物、地貌线型断损,在当前所编绘图件中必须重新接好,以保证当前图件资料的完整性。
15、图中地物、地貌、注记等均应放置于相应的图层,不能错乱(所用图层遵循Cass图层)。
16、未尽条款请参阅《地形图图式》。
地形图中的规划道路(河流)标注要求:
⒈道路红线(或绿线)、中线两侧宽度应一致,规划道路宽度与道路网宽度一致。标注路宽度,可只标注路半宽度,放置于使用地块一侧清晰的位置(标注末位数一般为.0或.5),路窄放不下时,也可标注全宽度。标注样式:箭头类型是open、尺寸大小是1,标注字大1.2,字体类型Chin2,字体方向垂直于尺寸线.正确标注后,要分解标注,并放置于规划路(河流)所在图层,避免做宗地图、出让宗地图时,标注数据变化。
⒉已建成道路路中线应居中,误差≤0.2米。若大于0.2米,中线要根据实际路沿线重新确定,红线(或绿线)以规划宽度重新偏移确定。
⒊道路注记,建成道路中线注“××路”;规划路中线注“××路中线”;红线注记“道路红线”绿线注记“绿化控制线”。
河流注记应采用左斜字体,有河道规划控制宽度时应注记“河道蓝线”,并标注宽度,注记应放置于使用地块一侧的清晰位置。
路、河宽度标注与其注记一般均应放置于同一区域内。
⒋道路中线线型ACAD ISO4W100、线型比例0.5;道路红线(绿线)线型1、线型比例3,颜色均是品红(色号6)。河道中线线型ACAD ISO4W100、线型比例0.5,颜色均是水兰(色号4).(中线的实线部分计算机中量取应为12,红线的实部与其相当)
⒌自2007年4月开始,市区道路红线全部不再直接相交,也不圆弧相交,而统一采用钝角相交。即:主次干道用相交两条路各自红线宽度的一半的作为倒角长度,总宽度50米以上的路按50米宽度的半值作为倒角长度。(针对市区所有道路)
6.图面整洁,清晰无压盖。清除多余层和块。
附:注记字体标准
表1:注记字体标准:(1:1出图尺寸)
名称 | | | | | | |
图名注记 | | | | | |
|
测绘单位注记 | | | | | |
|
高程系等注记 | | | | | |
|
作业员注记 | | | | | |
|
比例尺注记 | | | | | |
|
所在1000分幅号 | | | | | |
|
宗地面积注记 | | | | | | 平方米保留整数,公顷保留4位小数,亩数保留2位小数 |
界址线 |
|
|
| | | |
界址点号、边长注记 | | | | | |
|
坐标表注记 | | | | | | ‘界址点坐标表’注记为3.0,宽为1.0,坐标保留3位小数 |
土地分类图斑号注记 | | | | | |
|
土地分类范围线 |
|
|
| | | |
土地分类面积表 | |
|
| | | |
其它注记 | |
|
| | | |
附表2:A3、A4宗地图、出让界址图(1:1出图尺寸)
名称 | | | | | | |
图名 | | | | | | |
测绘单位注记 | | | | | |
|
作业员等注记 | | | | | |
|
比例尺注记 | | | | | |
|
宗地界线 |
|
|
| | | |
工矿、单位等注记 | | | | | |
|
性质注记 | | | | | |
|
楼层注记 | | | | | |
|
坐标表注记 | | | | | | ‘界址点坐标表’注记为2.5,宽为1.0,坐标保留3位小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