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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做好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正确地反映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评价、开发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1.0.3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勘察任务和要求,搜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结束后,应编写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1.0.4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需水量的大小,不同勘察阶段、勘察区已进行工作的程度和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1.0.5 供水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划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三类。其划分原则宜符合表1.0.5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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