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w: T# G$ S, d4 o s+ E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提出六项措施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牧民利益。
K+ A1 @$ I0 |2 ?1 T2 G 《意见》提出,一是科学规划,优化矿业开发布局。重点开发区要根据当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对自然环境影响小的先进开发方式,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和时序;重点矿区必须明确开发重点、规模、时序及电、水、路等各项前置和配套条件。
; j4 K5 j1 e+ B" B 二是制定区域产业政策,转变矿业开发方式 。严格贯彻矿业开发准入标准,褐煤开发井工矿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露天矿不低于500万吨/年;其它煤种井工矿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矿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平均回采率不低于70%。加大对现有矿山整合重组力度,到2012年年底,年生产规模在45万吨以下的煤矿(井)全部退出市场;到2013年年底,全区地方煤炭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80户~100户。
* @, f" u$ s/ v& P* g7 q9 ~3 r r/ ?" t 三是严格履行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完善建设要件,同意建设并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建立监管制度,实行全过程有效监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邀请项目所在地农牧民代表参加评议论证。
7 o9 e4 @" \3 a" U- r 四是进一步健全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和标准。在草原、森林、水资源短缺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建立生态环境准入制度和环境影响监测评估制度,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b1 A/ o, C& k; M0 c' @" S' _( o
五是建立健全矿山开发利益补偿和分享机制,切实保护矿区农牧民合理利益 。矿山企业要优先安排被占地或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及子女在本企业就业;建立企业与农牧民利益协商仲裁机制、地企文明矿区共建机制。
0 k0 l1 f* N' U, u, G8 K( z4 c 六是加快体制机制创新,调整矿业开发收益分配结构。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入政府间分成比例,其收入30%返还给矿区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地方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配置资源,对矿山开发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要实行问责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