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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试验是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 的重要环节。对推进科技进步,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 造价都起着重要作用。为使工程试验工作适应建筑业体制 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铁道部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 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路外工程(如公路、电站、码头等其他工程)根据具 体情况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局、处工程试验检测单位是属于产品质量检 验监督机构,是执行工程试验法规的独立行使检测权力的 专门部门。局处试验机构必须通过试验室定级和计量认证, 方可取得合法出具检测数据的资格,才能开展与认证等级 相称的委托检验业务。
第三条 试验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 准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其检验工作不受任何行政和经济利 益的干预,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可靠性。
第四条 工程试验必须坚持为施工生产服务的方向, 深入施工现场,坚持标准和原则,努力搞好施工控制。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试验工作的领导,并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级试验机构,配足和配 备必须的人员、房屋和设备,保证试验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工程试验的基本任务
一、试验鉴定各项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现行 国家和部颁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
二、检验工程的结构和构件的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是 否符合国家、部颁标准,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三、通过工地测试及施工监督检查,保证工程的施工 质量。
四、监督检查主要工程材料的合理保管与使用。
五、积极研究试验、开发、推广应用试验领域有关的 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的测试手段和设备, 推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六、为科研设计和施工提供试验资料及技术数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工程试验机构实行局、处两级管理。队设试 验员,局和处设试验室。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试验工作实行派出制。局级项目 部试验站由局、处试验室共同组建派驻;零星工程可派驻 试验人员。各级试验站为临时机构,其业务受派出机构指
导。
第九条 局试验室对下属各级试验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帮助解决试验中的技术问题,了解并掌握人员流动,仪器 设备状况。
第十条 局、处试验室应视工作需要,合理选配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试验工;局试验室中级、初级 技术职称的人员和试验工比例各占 30% 、 40% 和 30% ;处试 验室中级、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和试验工比例各占 10% 、20% 和 70% 。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铁道部、总公司和局的 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加强试验机构建设,按人员结构层 次有计划的选培,将试验人员尽快配齐并保持人员相对稳 定,以利整体素质提高。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局试验室
一、贯彻国家和部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并根据需 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办法。
二、对附属试验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解决工 程试验中的咨询问题。
三、参加局组织的新工点施工调查、了解主要工程数 量及大宗原材料产源和状况,提交确定砂、石料产地的依据。
四、了解有关重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试验工作 实施计划,监督和指导正确施工。
五、监督检查主要工程材料的正确使用和合理保管。
六、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交,参与有关质量事 故的调查分析。
七、结合施工需要,进行必要的课题研究,积极推广 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八、掌握全局试验设备情况,组织定期检查和检定, 办理局试验仪器设备的申请、购置、分配、调转、封存及 报废等有关事宜。
九、召开试验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培训 试验人员,对各级试验人员的考核、晋升和调动提出建议。
十、掌握全局试验工作动态,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 度的执行情况,分析统计试验资料,做好总结,按规定及 时上报。
十一、组织和承办企业试验机构定级和计量认证有关 工作。
十二、受理下属单位无法完成的委托试验。
第十三条 处试验室
一、根据国家和部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上级指 示,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二、掌握外属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安排,制定试验工作 计划,组建项目试验站,派驻试验人员,配备必要的仪器 设备,并视工程完成情况及时补充和调整。
三、指导工程项目站的试验工作,培训试验人员,监 督检查执行试验标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的情况,解决 试验工作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四、审核与受理施工项目各种配合比选定与试验,承 担有关工程材料的鉴定试验和复验,进行钢结构的焊接质 量及路基料的试验。提出施工工艺参数。
五、参加新项目施工调查,为选定路基填料及砂石料 产地提供试验依据。
六、指导工程材料的正确保管和合理使用。
七、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交并为编制竣工文件 提供试验资料,参与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八、结合施工需要,进行必要的课题研究试验,引进 先进技术、推广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
九、负责试验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及时统 计分析试验资料,做好总结及时上报。
十、加强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及时提出申请、购置、 维修及送检计划。
十一、承办试验室定级和计量认证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试验站
一、严格按有关规则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如发现违章 影响质量时,有权制止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作出 记录报上级试验室备案。
二、高填或填方量大的路堤、混凝土、砂浆数量集中 的桥隧工点要派专人控制。对路基填筑和混凝土拌合、运 输、震捣、养护质量及时监控和签证。
三、对不能在试验站试验的原材料及时取样送检。
四、根据配合比选定单换算混凝土及砂浆施工配合比, 填发施工配料单,经主管技术人员签认后,交付施工,并 视环境和灌注情况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
五、按规定制作检查试件,进行标养和送检。
六、负责路基填土密实度及地基夯实的检验,检查土 壤含水量及土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七、对运到工地的主要工程材料,协助工地做好质量 验收,分堆保管和使用,掌握砂石、水泥、外加剂及钢材 等库存数量和质量情况。
八、及时做好试验原始资料的整理、保管和表报工作。
九、参加有关工程质量检查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
第四章 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主任
一、组织试验机构测试工作的全面实施,并对试验室 的技术、质量、安全等负全面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各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方针、政策、 负责试验工作的计划编制,检查落实和总结,接受上级下 达的各项任务。
三、及时掌握所属工程项目施工有关情况,指导试验 业务开展,协调各项工作,解决有关试验工作中的技术问 题。
四、组织试验课题方案研究,批准试验报告。
五、负责建立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主持检测质量 会议,组织制订有关措施和实施办法。
六、督促、检查所管辖单位、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 情况。
七、考核各类人员的工作质量,并对人员的培训、考 核、提职、晋级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主持质量管理手册的制定、批准、补充和修改, 检查质量管理手册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召开试验工作会议、培训专业试验人员。
第十六条 技术负责人
一、在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试验机构的技术工作。
二、掌握试验领域检测技术的发展动向,制定测试技 术的发展计划。
三、审查和批准测试、检验实施细则,检验操作规程、 标准设备、检验仪器的暂行校验方法。
四、主持综合性标准检测系统的鉴定工作。
五、随时了解并解决检测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六、组织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各类人员的技术 考核。
七、签发检验报告,并对检验资料,数据的准确性和 可靠性负责。
八、建立健全测试工作的各种台帐。
第十七条 质量负责人
一、全面负责检测工作质量,定期向主任报告检测工 作质量情况。
二、负责检测质量事故和处理。
三、负责检测质量争议和处理。
四、制定检验质量目标和措施。
五、检查各类人员的检验质量,工作质量。
六、负责质量手册的贯彻执行和检查。
第十八条 工程师
一、了解有关施工项目的试验情况,负责本专业组的 试验技术工作。
二、熟悉本专业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有关仪器性能。
三、承担本专业课题研究试验,制定检验方案,推广 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四、制定有关项目检验大纲及检验实施细则。
五、指导试验人员开展工作,并监督、检查测试人员 的工作质量。
六、当发现检验工作不符合要求时,有权制止。
七、复核检测报告,对检测过程的技术工作和质量工 作负责,对检测数据和结论负责。
八、培训专业试验人员。
九、指导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九条 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一、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在业务上受工程师指导:
二、熟悉有关专业的技术标准、测试设备。严格执行 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检验条件,在测试仪器、设备正常的工 作条件下进行检测和试验。
三、编制操作程序,指导操作人员掌握正确的检测方 法和做好原始记录,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标准及有关业务技 术知识。
四、按照标准对受检项目作出结论并提交检验报告。
五、检查所属仪器设备精度,计量周检情况,以保证 检测的准确可靠。
六、指导试验工进行检测、试验工作。
第二十条 试验工
一、了解试验室的基本任务、工作分类,试验内容及 试验材料的用途、性能。
二、熟悉本专业各种试验仪器的用途,操作性能和维 修方法。
三、负责测试前的准备工作和测试仪器的日常维护、 管理和清洁卫生。爱护好测试仪器和器具。
四、完成本专业的委托试验和施工测试任务。
五、根据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本专业的仪器设备,配合 做好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和送检工作。
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生产。
七、完成材料试验试件的加工、制作及试验,并提出 完整的测试记录。
八、认真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技能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检验人员技术条件
一、几参加检测、试验人员(包括工程师、助理工程 师、技术员、试验工)必须持有经考核后统一制发的岗位 合格证书,未经考核的人员,不得正式上岗或上机操作。
二、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工程质量检测,材 料试验的基本知识和法定计量单位基础知识。
三、掌握被检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国家标准、 部颁标准),检验工作应按有关规程进行。
四、熟悉掌握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 程序和方法。
五、检验过程中,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发现仪器设 备故障,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及时研究采取处理措施, 并在该仪器履历薄上记录详细过程。
六、检验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并在记录上
签字,对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七、对检验过程中的原始数据与结果保密。
八、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 徇私情。
九、关心和收集科技发展信息,促进检测技术和手段 的更新。
第五章 工程材料试验
第二十二条 凡发往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的成品或半 成品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在开工前根据设计文 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规则和验交评定标准施工组织设计要 求进行鉴定,合格后才准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对不符合
技术要求的材料,可提出试验结果和意见,报送领导会同 现场设计、监理人员共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具有出厂合格证的建筑材料,一般 仍应抽样检验,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试验合格后 方准使用。
一、由于运输保管不当或超期储存可能发生质变。
二、材料外观有变质迹象。
三、对某些新产品(如混凝土外加剂)的性能和效果 不熟悉或有疑问。
四、由于重要工程结构或设计上有特殊要求。
第二十四条 当地自产砂、石料应先取样试验,合格 后方准开采、不得边采、边用,边试验。
第二十五条 工程材料的取样,应按有关试验规章进 行并详细填写试验委托单(见附表),对样品及检验结果 有争议时,由上一级试验室取样仲裁。
第二十六条 材料试验应按委托单试验内容进行,如 期提交数据准确、结论明晰的试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现场常用材料取样规定。
一、水泥:
以同厂、同品种、同标号、同批量生产的水泥,不超 过 100 吨为一取样单位, 且从不同部位的口袋以上水泥中 共抽取 12kg 试样。
二、石灰:
以同厂、 同批出厂的石灰,不超过 100 吨为一取样单 位,且从 10 个以上不同部位中共抽取 6kg 试样。
三、混凝土用砂:
以同一产地不超过 400 立方米为一取样单位,且从五 个以上不同部位共抽取 15kg 试样。
四、碎石(卵石):
以同一产地不超过 400 立方米为一取样单位,且从五 个以上不同部位共抽取 45kg 试样。
五、建筑石料:
以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岩石为一取样单位(每一样品 代表石料数量应根据石质均匀程度具体确定),一般不超
过 50 立方米为一批,岩石试样应满足试验室内制取 50 × 50 × 50 亳米试件 12 个的要求。
六、铁路碎石道碴:
以采石场与用料单位一次签定合同数量为一取样单位, 每组试样为 50kg 。
七、沥青:
以同厂、同规格、同批号、不超过 20 吨为一取样单位, 且从不同部位共抽取 2kg 试样。
八、钢筋:
以同一品种级别、同一直径和同一炉号的钢筋,每批 不超过 60 吨为一取样单位, 每组试件 4 根,其中拉伸、冷 弯各 2 根。
拉伸试件长度= 5d 。+ 200mm
冷弯试件长度= 5d 。+ 150mm
九、钢丝:
预应力混凝土用优质钢丝和冷拔低碳钢丝应逐盘进行 外观检查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每盘一组试件 6 根,其中 拉伸、 反复弯曲各 3 根(每盘钢丝上应同时截取拉伸和弯 曲试件),拉伸试件长度为 300mm ,弯曲试件长度为 200mm 。
十、填料用土:
每一取土场的每一种土质应分别取样、填料用土可取 扰动土,每份土样约 10 至 20kg 。
十一、普通粘土砖:
以同一生产厂的同一等级,同一标号的粘土砖为取样 单位, 在成品垛中按机械抽样法留用试件共 240 块,用于 外观检查的试件为 200 块,用于物理力学试验的试件 40 块。
十二、油毡:
以同厂、 同品种标号的油毡不超过 100 卷为一取样单 位。从外观、重量和面积检查合格的油毡中选取最轻的一 卷,去除外层卷头 2.5 米后再切下 0.5 米作为试件。
十三、公路电站和其它工程的工程材料取样应按设计 要求,试验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主要工程材料的试验项目(表 1 )和主 要工程材料的取样和送检时间(表 2 )。路外工程、如公 路、电站码头等其它工程的工程材料的试验项目,应按设 计书提出的要求和相应的规范、试验要求办理。
表1 主要工程材料检验项目表
序号
名 称
常 检 项 目
必要时需检项目
1
水泥
标号、安定性、细度
凝结时间、烧失量、化学成分等
2
钢筋
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延伸率、冷弯
冲击韧性、断面缩小率、疲劳强度、化学
成分等
3
石料
抗压强度、比重、容重、吸水率、软化系数、耐冻性
饱水率等
4
砂子
颗粒级配、泥污含量单位重、比重、含水率、坚固性
云母及其他有机物含量、硫酸根等
5
石子
强度、颗粒级配、单位重、比重、压碎指标、含泥量、含水率、针片状含量
耐冻性、硫酸根、有机物含量等
6
道碴
筛分、磨耗率
耐冻性、冲击韧性等
7
结构型 钢
抗拉屈服强度、延伸率、冷弯
冲击性、化学成分
序号
名称
常 检 项 目
必要时需检项目
8
沥青
针入度、软化点、延伸率
沥青含量、比重、闪光
点、韧性、耐热度
9
焊条
根限强度、延伸率、冲击韧性
化学成分
10
砖
抗压强度
吸水率、抗冻性、外观规格、爆裂、泛霜等
11
瓦
抗折力、吸水率、抗渗性、抗冻性
外观检查等
12
土壤
标准夯实
其他物理性试验、易容盐试验
13
水质
PH值、硫酸根、氯离子、总盐量、总硬度、总碱度
侵蚀性CO2、含糖量
、含油量
14
附加剂
有效成分含量、水分含量、杂质
其他成分含量
表2 主要工程材料取样和送检时间表
序
号
项 目
单
位
取 样 用 料
送检提
前时间
(天)
1
混凝土配合比
个
石:400kg、砂:200kg、水泥:100kg
35
2
砂浆配合比
个
砂:50kg、水泥:20kg
35
3
水泥试验
组
水泥10kg(由20袋中
抽取)
32
4
碎石抗冻
组
5kg
30
5
混凝土抗冻
组
6块
35
6
石材抗压
组
6块
10
7
石子级配及其他
试验
组
100kg
4
8
砂子全项试验
组
20kg
4
9
道碴
组
200kg
30
10
钢筋试验
组
抗拉2根、冷弯2根
5
续表2
序
号
项 目
单
位
取 样 用 料
送检提
前时间
(天)
11
普通砖全项试验
组
粘土砖15块
蒸养砖30块
12
12
普通瓦全项试验
组
120块
6
13
沥青物理试验
组
5
5
14
混凝土、砂浆抗压试验
组
混凝土3块、砂浆6块
1
15
沥青玛帝质配合比
个
沥青3kg、填充料1kg
10
16
土壤夯实试验
个
20kg
7
17
土壤其他物理试验
4×Φ10厘米×25厘米
(原状土)
4
18
土壤其它项目试验
参考土工试验标准取样
4
19
水质分析(环境水)
个
2kg(2瓶)
2
20
水质分析(工程用水)
个
2kg(2瓶)
5
第六章 施工控制
第二十九条 混凝土工程一、 混凝土作业前应测定砂 含水量,配制外加剂,换算施工配合比,填写配料单,经 项目技术主管审签后,送交施工负责人据以施工。
二、施工单位接到配料单后,应按配料单上规定的配 料用料及规格,指定专人负责过秤、加水、掺外加剂,并 挂牌标明配料用量。
三、混凝土在灌注中应作以下质量检查:
1. 混凝土组成材料的外观检查、配料和拌合正确性的 检查控制,每一工班至少一次。
2. 混凝土坍落度及和易性的检查试验(运输距离较长 时应在拌制及灌注地点分别进行),每一工班至少二次。
3. 砂石料含水率(湿度)试验和配合比的调整,每日 开工前测一次,开工后宜每隔4小时测一次,如遇降雨或 其它原因湿度发生变化,应随时进行检测,调整配合比。
四、水泥应分种类、分标号履盖存放,不同品种和标 号的水泥,严禁混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未经重新 试验鉴定,不得使用。
五、注意观察外加剂使用效果,如发现异样,应及时 检查和调整。
六、按第三十条规定严格检查。
第三十条 混凝土强度检查试件,应在灌注地点采取 随机取样,每组三块,按试验技术要求和规定制作,检查
试件并要在标准条件下(温度20±3℃, 相对湿度在 90 %以上)养护28天,取样制作试件的组数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不同标号或不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应分别制作试 件。
二、混凝土量较大时,每灌注50-100立方米应 做试件一组。
三、预制构件(包括商品混凝土)每一工班至少应制 作试件一组。
四、需要分部验收的工程,如墩、台、梁等,应至少 制作三组。
五、房建工程,每工班不少于一组;每拌制100立 方米混凝土不少于一组;现浇楼层,每层不少于一组。
六、根据施工需要制取的施工检查用试件,应与工程 结构同条件下养护,以检查结构或构件养护、拆模、吊装、 加荷等强度,试件组数可视需要确定。
七、冬季条件下施工,除按上述规定制作标准养护的 试件外,还应根据本条(六)制取施工检查试件。
八、对混凝土有其它技术指标要求时(如抗渗、抗冻、 防水、弹性模量等)则按设计文件有关规定取样试验。
第三十一条 浆砌工程
砂浆或小石子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选定,并应 按规定填写《砂浆或混凝土成分配合比选定报告单》,其 强度检查试件按下列要求制取。
一、每100立方米砌体应制作一组,不足100立 方米也应制取一组,当水泥品种,标号有变动或配合比有 调整及砂浆标号有变动时,均应取试件一组。决定施工措 施所需要的检查试件应另外制取,并与砌体同条件下养护。
二、房屋建筑每一楼层或250立方米砌体中的各种 标号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制作一 组试件(每组 6 块) 。如砂浆标号或配合比变更时应制取 试件。
第三十二条 混凝土轨枕螺旋道钉锚固用的硫磺水泥 砂浆成份配合比应根据气候和材料技术条件经试验确定, 每一螺纹道钉的抗拔力不得小于60 KN 。硫横水泥砂浆熔 制工艺符合“铁路轨道施工规范”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钢筋焊接
一、每批钢筋采用闪光对焊接头前,应先选定焊接参 数, 按实际条件进行试焊, 在试焊质量合格和焊接工艺 (参数)确定后,方可成批焊接。
每个焊工均应在每工班开始时,先按实际条件试焊二 个对焊接头试件,按规定进行冷弯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 进行焊接。
在同条件下(生产厂、批号、级别、直径、焊工、焊接工艺、焊机相同)完成的焊接接头,以200个作为一 批(不足200个,也按一批计),从中切取六个试件,
三个作拉伸试验,三个作冷弯试验。焊接质量不稳定或有 疑问时,抽样数量应适当增加。
二、执轧钢筋的接头采用搭接、邦条电弧焊接时,当 每次改变钢筋的直径、级别、焊条牌号或调换焊工,应予 先用相同的材料、焊接条件和参数、制作二个抗拉试件, 当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施焊。
房屋建筑在工厂焊接以300个同类型(同钢筋级别、 同接头型式) 接头为一批;在焊接条件下,每楼层中 以 300个同类型(同钢筋级别、同接头型式)接头为一批, 不足300个时,仍作为一批计,每批切取三个接头作拉 伸试验。
第三十四条 路基填土
一、路基填筑施工控制,应以土工试验为依据进行, 其内容包括填料的分类与使用的复查、填层含水量及密度 (必要时强度)的检验,据此,按规定通过现场压实机具 试验,确定填筑厚度和碾压遍数。
二、施工中应检查核对填料的试验和实际使用情况, 不符合规定和要求时应予纠正。
三、在整个填筑过程中(包括换填),应对压实土层 的密度(细粒土、砂类)或紧密程度(岩块、砾石类)及 其均匀性,按下列检查范围、频次和取样要求进行系统检 验。
1. 基床每填高 0.3 米,基床以下部分每填高 0.5 米检验 一次,机械施工长度不大于 1000 米、人力施工时不大于 50 米的路基区段内抽验不小于六个点。
2. 抽验点应包括路基中部两个点,距边坡 0.5 ~ 1.0 米 各两个点。在压实层下 2/3 处取样。
3. 每个抽验点作两个平行测定。
四、下列情况或地段应按工程质量评定的需要,增加 系统检验的抽验点数。
1. 填料类别及特征有明显变化时;
2. 当从每个或每种填料来源取土填筑开初的10%期 间;
3. 双线、多线路基。
4. 填筑压实质量可疑地段。
五、密度检验的平行误差不得大于 0.02 克 / 立方厘米。 填层密度系统检验中比规定密度小于 0.04 克 / 立方米的抽 验点数不大于共抽验点数的 10% 时为合格,大于 10% 时,应 在不合格者集中出现的系统检验区段补充压实。
六、检验填层密度可用小型贯入仪辅助进行(见铁路 路基施工规范 TBJ202 - 86 附录六);但在每一系统检验区 内,用正规方法测定密度的检验点数应不小于二个。
第七章 仪器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五条 为满足试验检定规程对工作环境条件的 要求,确保试验工作正常进行,各级试验机构必须具备一 定面积的试验用房:局中心试验室 1000 ~ 1300 平方米;处 试验室 500 ~ 800 平方米,项目部需设立试验站的试验用房
屋,应满足试验工作的需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级试验机构设备的配置; 局试验室, 要配备工程材料及土工的物理、力学、化学等性能比较精 密的试验机具和仪器设备,开展无损、快速检测。着重推 广新的测试方法及有关科研工作;工程处试验室,要配备 常用工程材料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能及土工常规项目试 验仪器设备,在可能的条件下配备无损、快速检测设备, 项目部试验站的仪器设备按施工需要由派出单位临时配置。 其仪器配置应本着轻便灵活、环境适应性强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
一、各种试验仪器设备分别由局、处试验室统一归口 管理。
二、各种试验仪器设备按“固定资产”和“一般仪器” 建立相应台帐,分别建立仪器使用卡片和仪器技术档案, 实行彩色标签管理。
三、对贵重、精密、大型仪器设备应指定仪器负责人, 制定操作细则,在规定的周期内检修保养及时填写使用记 录。
四、计量仪器设备,应按周期送检,取得检定合格证 后才能使用,对没有检定系统和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 自编校验方法进行校验。
五、试验仪器设备的购置和报废,由试验室提出计划, 按设备管理办法申报,经批准后办理。
第八章 资料整理、表报及总结
第三十八条 各种试验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必须实事 求是,认真填写。资料要完整、齐全、字迹要清晰、工整, 分工点妥善保管,一般试验资料保管期为工点验交后五年。
第三十九条 试验报告必须复核,经技术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经计量认证的试验项目,必须加 盖认证标志章,以保证试验报告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工程试验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采用铁道部 铁建函( 1997 ) 203 号文公布的表格,使用法定计量单 位填写。路外工程亦可按相关要求填写。
第四十一条 试验情况报告制
1、各处上报局试验室的表报
月报:
①月份工程试验工作报表(试统表一)
②月份混凝土(砂浆)检查试件报表(试统表二)
季报:
①混凝土圬工质量季报(一)(基技质报一)
②混凝土圬工质量季报(二)(基技质报二)
③路基填土压实质量季报(基技质报三)
年报:
①工程试验年报(基试报一)
②工程试验完成工作量年报(基试报二)
③主要工程试验设备年报(基试报三)
④工程试验人员情况年报(基试报四)
2. 各项目部、各施工队向处试验室上报的表报由处试 验室根据需要规定。
3. 月服在每月 20 日前,季报在 3 、 6 、 9 、 12 月 25 日前, 年报在当年 12 月 20 日前报送局试验室。
4. 对不合格混凝土和砂浆检查试件,应在二日内对口 上报,同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施工单位,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总结报告。年终处向局、局向总公司提 交试验工作总结报告。处的试验工作总结报告应于当年 12 月 20 日前报送局试验室。
第九章 其它
第四十三条 委托试验
一、因设备条件所限,局、处内不能进行的检验项目, 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对外委托。
二、各级试验机构在保证完成本单位试验任务的情况 下,可接受外单位的委托试验并按当地标准收取技术服务 费。
三、各单位开展委托试验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可按照 国发 [1985] 7 号和铁道部 [1989] 财综字第 99 号文规定,提 取技术服务费的 10% 作为奖金, 奖励从事该项技术服务的 有关人员。
第四十四条 安全防护
一、各级试验机构应制定“安全操作守则”,建立防 火、防毒、安全用电制度,加强人员的安全教育,经常检 查安全操作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杜绝机械、人身事故发 生。
二、试验室要设置消防器材,做好仪器防尘、防晒、 防绣工作,环境设施满足仪器设备技术条件要求,搞好室 内卫生。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放射性有害物品等 应有隔离防护措施,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三、试验人员在工作时,要穿戴工作服、手套、口罩、 室内应备有肥皂、毛巾、指刷等用品,其劳动保护用品和 劳动津贴,比照有关工种的规定发给。
第四十五条 培训与考核
一、为提高试验人员的技术素质,各单位应按人员结 构配置要求,有计划地安排人员技术培训,使之胜任本职 工作。
二、担任工程试验工作的技术干部,其职称统一按国 家、铁道部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办理;试验 员(工)按铁道部《铁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等有关规定 评定技术等级,技术上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某些特长者,可 按铁指人 [1989] 189 号《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通知》有 关规定聘任为技师。
三、各级试验室要有计划地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通 过考核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员证书”。
四、各单位应加强对试验机构和人员工作业绩的考核 和登记,对试验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 予表彰和奖励;但工作中发现伪造检验数据、出假报告以 及责任原因造成等级人身、质量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行政 处分和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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