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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井井下作业监督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发井井下作业监督的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职责和权利,监督员的条件,施工井的交接和验收,资料管理和作业费用结算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江汉油区井下作业监督的管理,清河和坪北油区可参照执行。
2 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
2.1 采油厂设作业监督管理机构
作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经理和监督员若干名,监督岗位设试油岗、措施作业岗、预决算管理岗、现场综合岗(含后勤配套岗)、资料综合岗、运行协调岗和油水井大修岗,各岗位人员设置情况根据实际工作量需要而定。
2.2 作业区设作业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作业区监督办)
作业区监督办设主任和监督员若干名,区级监督员设置主要根据所管油水井多少和分布情况而定。
2.3 采油队设监督员
监督员设置主要根据所管油水井多少及分布情况而定。每个采油队无论所管井数多少,至少设专职监督员1名,每口作业井必须保证至少1名监督员在现场并实施24h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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