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llccqq 于 2011-6-4 07:33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664-2006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Limitation concentration of natural radioactivity in non-ferrous metal ores and concentrates products
(报批稿)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部分为推制性条款。
本标准是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导则《排除、豁免和解控概念的应用》(RS-G-1.7),并结合我国有色金属矿产品放射性检验的实践经验制定的。本标准明确了有色金属矿产品天然放射性限值的要求,对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国土和环境、保护公众的健康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役总局检验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吉国、马昕、孙健、朱金荣、高建民。
本标准委托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矿产品中的天然放射性的限制要求,以及对天然放射性活度浓度超标和人工放射性核素污染的管理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铜、铅、锌、锡、镍、钴等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开发利用。其它矿产品的开发利用也可参照该标准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007.2-1987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制样方法
GB/T 4960.5-1996 核科学技术术语 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GB/T 11713 用半导体γ谱仪分析低比活度 γ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
GB/T 14583-1993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
JJG 752 锗γ谱仪活度标准装置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放射性 radioactivity
某些核素自发地放出粒子或γ射线,或在发生轨道电子俘获之后放出χ射线,或发生自发裂变的性质。
[GB/T 4960.5-1996,术语2.1 ]
3.2
核素 nuclide
具有相同数目的质子、中子,并处于同一核能态的一类原子。
3.3
放射性核素 radionuclide
具有放射性的核素。
[GB/T 4960.5-1996,术语2.5]
3.4
(放射性)活度 activity
在给定时刻,处在特定能态的一定量的某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A是dN除以dt而得的商:
A=dN/dt
其中:dN是在时间间隔dt内,该核素由该能态发生自发核跃迁的数目的期望值。
[GB/T 4960.5-1996,术语4.31]
3.5
活度浓度 activity concentration
在辐射安全领域内,一般指单位质量或单位体积物质的放射性活度;前者也称为比活度(specific activity)。
注:改写GB/T 4960.5-1996,术语4.32。
3.6
筛选水平 screening level
为简化矿产品的放射性检验,针对矿产品表面外一定距离处的γ辐射剂量率所规定的一种阈值,低于该阈值时,表明矿产品的放射性活度浓度不超标,不需要进行详细的核素分析。
3.7
天然环境本底辐射 natural environment background radiation
宇宙射线和自然分布在地表、地面大气、水体等人体外环境的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辐射所构成的电离辐射。
3.8
γ辐射剂量率 gamma-radiation dose rate
由天然核素和人工核素发出的γ射线产生的空气吸收剂量率。
[GB/T 14583-1993,术语3.3]
1 要求
4.1 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有色金属矿产品天然放射性核素238U、 226Ra、232Th、40K的活度浓度限制值为:
238U、 226Ra、232Th衰变系中的任一核素≤1Bq/g;
40K≤10Bq/g。
4.2 筛选水平
在距有色金属矿产品货堆(直径≥2m,厚度≥1m)表面0.1m处测量的条件下,规定矿产品γ辐射剂量率(包括环境γ本底剂量率)的现场检测筛选水平为400nGy/h。
4.3 人工放射性核素污染
禁止有色金属矿产品被人工放射性核素污染或夹带人工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
2 检验程序与方法
5.1 检验程序
进行有色金属矿产品的放射性检验,应遵循以下检验程序:
a) 按照5.2规定的现场检测筛选方法,对矿产品的γ辐射剂量率按4.2中规定的条件进行现场检测筛选;
b) 如果检测结果显示矿产品的γ辐射剂量率(包括环境γ本底剂量率)分布均匀,并且不超过筛选水平,则表明矿产品的放射性符合第4章规定的限值要求,检测结束;
c) 如果检测结果显示矿产品的γ辐射剂量率(包括环境γ本底剂量率)分布均匀,但高于4.2规定的筛选水平,则应按5.3规定的方法,对矿产品取样,送实验室进行核素分析,确定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d) 如果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γ辐射剂量率明显升高的“热点”,则应考虑矿产品中存在人工放射性污染或物质的可能性,必须进行进一步的测量,以确定“热点”是否确实存在;
e) 当确认存在“热点”时,可采用就地γ谱仪进行定性分析或针对热点部位取样送实验室进行核素分析,进一步确定人工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分布范围和活度。
5.2 现场检测筛选方法
产品γ辐射剂量率的现场检测筛选方法应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5.3 核素分析的取制样与分析方法
5.3.1 为进行核素分析所选取的矿产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对于表面γ辐射剂量率分布均匀的矿产品,其取制样方法应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
5.3.2 样品的核素分析应按GB/T 11713的规定进行。
3 管理控制
6.1 有色金属矿产品,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放射性检验。经检验,确认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时,方可不受限制地开发利用。
6.2 流通领域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应当接受本标准所规定的放射性检验;经检验,确认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时,方可进行流通。
6.3 经检验,表明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不符合本标准4.1规定时,或出现不符合本标准4.3规定时,应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并按规定对该批矿产品进行处理、处置,或者按规定有限制地进行开发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