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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国家测绘局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测绘局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的文件批复(国测国字[2007]1号)成立“地理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国家测绘局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为规范工程中心的组织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并批准成立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和工程技术委员会,决策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和重大事务,监督工程中心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是武汉大学国际软件学院和国家测绘局陕西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双方具体承担工程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工程中心以地理空间信息分发服务、地理空间信息产品开发与应用关键工程技术等问题为主要研究领域和发展方向。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目标是为国家在地理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的研究应用推广及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辅助决策、咨询、研究、开发、推广、服务,引导我国地理空间信息与数字工程产业的发展方向,成为我国地理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及人才培养的基地。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管理监督机构,由国家测绘局、武汉大学、陕西测绘局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人事任免由国家测绘局批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主要负责工程中心重大事项的商议与决策,并负责监督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可通过其自身的议事规则。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在多数委员的要求下召开特别会议。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即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七条 工程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业务活动、技术决策和咨询的机构,其人事任免由国家测绘局批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主要职责是:根据本领域学科与工程技术发展趋势,对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论证意见和咨询意见;对研究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提出咨询意见;开展地理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咨询服务。
工程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工程中心的业务活动及时组织召开全体会议或采取信函送审的方式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论证。主任委员负责工程技术委员会会议和评审、论证活动的召集,也可在多数委员的要求下召开特别会议。工程技术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即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八条 工程中心负责人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任期两年。中心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审议、提名,报国家测绘局任命。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制定中心的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日常管理以及科研开发和人员引进等工作;负责向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和工程技术委员会汇报工程中心运行管理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第九条 工程中心根据研究开发工作和未来长远发展的需要,设立以下研究、生产、服务与管理机构: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财务、人事、对外联络、宣传与信息收集,项目洽谈、组织与管理等。
第十一条 研发部:负责各种基础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软件产品的开发。
第十二条 技术推广部:负责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和宣传。
第十三条 生产示范基地:负责技术研发试验及应用示范。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与服务部:负责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与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在条件成熟的时,工程中心可以依法登记注册企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建设所需资金采用以依托单位投资为主、国家测绘局配套投资为辅的原则筹措落实。
第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每年计划内划拨的经费主要用于工程中心的运行费,不足部分由工程中心通过科研成果的市场化、工程化推广自筹解决。
第十八条 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所需的设备、仪器,建设工程化的验证环境、测试条件和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以及引进技术和软件、人员培训等所需要的费用由依托单位在已有的设备、人员、环境等资源的基础上解决。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在未独立注册企业资质、取得独立法人之前,所占用的资源属于原依托单位所有,所属关系是租赁或借用,需登记建账,并由原依托单位核算必要的成本。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照测绘技术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切实把技术创新作为增强工程中心生产力的关键措施。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把工程中心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研发基地。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运营实体分为武汉部和西安部两个部分,但日常的运行和管理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立项、统一计划、统一监管的模式。武汉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昌珞喻路129号,邮政编码430079)即武汉大学国际软件学院侧重以技术研究、工程研发和人才培训为主;西安部(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334号,邮政编码710054)即国家测绘局陕西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侧重以技术研发、试验和产业化基地为主。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业务范围是:
(一) 承担国家和区域有关地理空间信息与数字工程领域的战略研究项目和重大科技项目;
(二) 通过自主研发产品或技术(专利)入股和转让等方式与国内外企业开展合作,致力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三) 承担国家和行业有关地理空间信息与数字工程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制定与修改任务;
(四) 开展国际合作,引进消化国外相关先进技术的成果,汇集发布国内外地理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研究、应用信息;
(五) 开展地理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的咨询服务,承接项目规划设计、指导和质量监督任务;
(六) 培养地理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多层次科技人才,开展地理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服务;
(七) 从事地理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应用性能及产品质量的检测和鉴定;
(八) 承接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应用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九) 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国内外会议、短期访问以及讲座等活动,促进地理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的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三条 经营方式:地理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与产品的工程承包、设计、开发、生产、转让、咨询、服务、销售、代销、代理等。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规模计划武汉部科研用房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仪器设备约800多万元,西安部技术研发、试验和产业化示范基地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2200万元以上,能同时进行多个技术项目研究和工程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采取以项目为主的运行模式,并做好日常业务活动的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委派相关机构每年对工程中心的帐目和业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 主管部门决定解散;
(二) 工程中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
(三) 工程中心报请主管部门撤消,并予以批准;
(四) 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因第二十七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据相关法规成立清算机构进行清算。清算机构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注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或部门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由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并报国家测绘局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国家测绘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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