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扇,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并有通风系统图
矿山企业应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查看设计资料中是否设置防水门,并查阅初步设计中相关设计资料情况
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80m以外
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查看设计资料及初步设计中的相关资料、查检测检验报告
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查安装记录是否安装防跑车装置及阻车器;查看图纸中是否有躲避硐室,必要时现场检查
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每天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查是否建立定期维修制度;检查维修记录及其是否按其执行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图,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作业地点通讯畅通
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矿山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 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专家检查表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m;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m,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
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停留
爆破作业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并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 查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处理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施工方案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
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
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专家安全检查表
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
初期坝上下游坡比应满足规程要求,同时不陡于设计规定的坡度
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宜用土石覆盖或用其他方式植被绿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6~10m高差设置排水沟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进行初期坝、副坝、观测设施等工程验收,并编写验收报告
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系数应满足规程关于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要求
根据设计或尾矿库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应保证在洪水来临并达到最高洪水水位时,滩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满足规程和设计要求
防洪标准应满足规程中有关不同等别尾矿库防洪标准的要求
排洪系统现状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泄水能力,当24小时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
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洪水过后应对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