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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为什么会“张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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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勋章

发表于 2010-1-11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上调资源税的“呼声”甚嚣尘上,其中不乏政府官员、经济界的专家和学者。特别是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更有一些来自政府、经济界的政协委员振臂高呼,建议国家尽快上调资源税。
  至于为什么要上调资源税,这些政府官员和经济专家、学者的理由似乎很充分,且无一例外地与节能减排、资源的稀缺性、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提高资源使用率等联系在了一起。国内一知名经济专家的说法就极具代表性。他说:“当前上调煤炭资源税有两个好处,一是有助于节约能源,资源价格的提高会使企业考虑今后继续大量采用煤炭还是采用新能源;二是有助于理顺价格关系,通过上调资源税能解决资源价格偏低、煤价和电价不协调等问题。这不仅是应付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们冲击的问题,也是要通过这个机会来加快实行中国经济的转型。”
  且不说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肆虐、我国实体经济普遍受到严重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上调资源税不合时宜,与国家实施的减负让利、帮助和鼓励企业坚定信心渡难关的积极财政政策背道而驰,与中央提出的“保增长”大局不合拍,单就所谓上调资源税所强调的“理由”来说,则根本就站不住脚。
  众所周知,资源税的法定定义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见《中国税收制度》)。何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通俗地讲,就是对那些交通便利、赋存条件好、品位高、开采容易的矿产资源,国家就多征收点税,对那些交通偏僻、赋存条件差、品位低、开采困难的资源,就少征收点税。这么做是让“吃肥肉”的少占点便宜,让“啃骨头”的得到点扶持,避免开发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太“苦乐不均”,促进采矿权人的公平竞争,从而使矿产开发达到“合理、有效”的目的。在这一指导思想下,资源税根据不同矿种、不同地区、不同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设计了不同的税率。
  显然,资源税是调整各矿山企业级差收益的一个税种,与反映资源稀缺性价值丝毫沾不上边,至于与促进节能减排、资源合理利用等的关联和影响度也不是很大。
  无疑,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就要有经济权益的体现,但这一体现不是反映在资源税上而是资源补偿费(国外称“权利金”)上。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条指出“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制定本规定。” 也就是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这一定位十分明确。□
  既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定位十分清晰,那么国家以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向采矿权人征收资源补偿费是顺理成章的。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权,它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就意味着,要体现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和稀缺性价值,提高资源价格,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能减排工作,惟有资源补偿费是最好的“利器”。
  矿产资源不可再生,是“稀缺资源”。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稀缺的资源越来越珍贵。在倡导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当前,在矿产品价格中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是必要的。但是,目前要调整矿业税费的主要对象不是具有调节级差收益功能的资源税,而是反映国家财产权益的资源补偿费,有着起码经济学知识的人不难做出判断。因为道理很简单,当前矿产资源值钱了,意味着国家的资源财产增值了,谁要开发利用自然要向所有权人多交些钱。因此,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应是矿业税费改革的主攻方向,这样才能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真正体现“物有所值”。
  由此不难断定,这些政府官员和经济专家、学者完全把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张冠李戴了,把资源补偿费的“作用”和“影响”强加到了资源税的头上。尤为值得警惕的是,这种混淆是非、违背立法宗旨的错误“声音”不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而且正在扩散、蔓延,并逐渐形成了一种强大的舆论导向,在矿业界引起了混乱。
  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经济专家、学者,都有着很强的经济知识理论功底,有的甚至在经济界还是颇具权威性的“重量级”人物。他们何以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呢?
  中国矿业联合会一位资深专家认为,这些所谓的“专家”、“学者”之所以指鹿为马,把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混同起来,不排除是犯了“望文生义”的毛病,没有认真深究资源税的法定定义,就想当然地把资源税作为调整资源价格的主要税种。
  “‘得之多’则‘呼之强’。当前社会舆论的关注点之所以都放在提高资源税上,最关键的还是利益二字在作祟。”这位资深专家话锋一转,直言不讳地说,在众多权威专家“误读”的引领下,许多地方政府则一呼百应、相互跟进。究其原因,就是资源税虽然由国家制定,却完全是地方受益的税种,其收入全部进入了地方财政。而资源补偿费则不同,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自然对资源税情有独钟、偏爱有加了。
  此专家的分析绝非杜撰。因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这就意味着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可能像其他进入地方财政的税收那样,完全可由地方政府来随意支配。而随着国家对资源补偿费征收管控力度的加大,地方政府随意支配资源补偿费的“风险”和难度越来越大,这无疑激发了地方政府上调资源税的“冲动”。
  此外,把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混淆,也是惯性思维使然。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税”总是大于“费”的。尤其是在当前“费比税多”、“费改税”众望所归的大势下,许多人都期望通过“费改税”来根治名目众多的地方乱收费。所以在一些专家的鼓励下,当混淆了两者概念后,人们还“想当然”地认为是一项正确的改革。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一些发表调高资源税言论的政府官员和专家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如果被表象所迷惑,连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这两个概念都搞不清楚,甚至闹出张冠李戴的低级笑话,那矿业界不就乱套了吗?如果是蜕变成了局部利益的代言人而睁着两眼说胡话,那就更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了。□
发表于 2012-11-22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kandao这个心都酸了   天下熙熙皆为利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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