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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8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在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活动中,业界各方人士提出了很多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笔者认为其中主要问题是地质找矿市场主体没有形成、部分地方政府越位和国家对地质找矿宏观调控缺失三个方面。就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加快推进地勘单位改革,培育勘查市场主体
要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地勘单位是核心的问题。地勘单位必须企业化改革,真正成为地质勘查市场的主体,充分发挥专业地质队伍的找矿优势,并从政策上确保矿业权由地勘单位经营。这两点是地质勘查体制、机制改革的核心,也是促进地质勘查开发市场发展的有效保证。
一方面,促进地勘企业在商业性地质找矿中的主体地位。培育地质勘查资金市场,运用金融手段为地勘企业进入市场创造有利条件。针对投入产出的不均匀性以及具体项目投入产出的不对应性,从有条件的现有地勘局中逐批选择加以改造、扶持,使之形成专门经营矿业权的资源勘查公司,力促其成为市场主体。针对工程、手段动用时点的随机性,地质找矿技术咨询服务业要加快企业化、社会化,通过有偿服务,为矿产资源勘查公司、矿山企业提供解决地质找矿手段和技术,形成较好的产业链条。
另一方面,加强矿产勘查市场体系建设,发挥市场在商业性地质找矿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特别要大力搞活探矿权二级市场。同时,与财政、金融部门主动配合,尽快启动和促进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为探矿权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提供便捷的机制,大力发展为矿业权市场服务的各类中介。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市场规则,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交易规则以及市场退出规则等。
规范政府管理行为,转变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和服务
找准政府在地质找矿中的定位,打造服务型政府,提高社会服务水平。作为矿产勘查活动的行政管理者,在准入门槛、税赋负担、财政政策等方面,应积极支持各种社会资金进入探矿领域。有效保护地勘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地质找矿的积极性。强化政府作为自然资源产权所有者的收益管理,对过去国家出资已经形成的矿业权,或者在公益性地质调查中发现的矿业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中既要保证地勘企业优先获得矿业权,也要严格禁止政府以获得矿业权为目的勘查投资商业活动。在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提供社会勘查投资所必须的基础信息的同时,落实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完善公平的矿业投资准入制度,着力培育有利于社会投资的市场环境。
加强地勘行业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加强收益监管,规范地方政府矿业利益,促进地勘行业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作为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必须在地质找矿的总体部署、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装备发展、人才培养、地质教育和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同时,完善矿业产业相关政策、法规,强化宏观管理职能,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完善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着力研究并解决矿业发展面临的区域发展不平衡、资源环境约束增加、矿业投资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
在明确地方政府在矿产收益中分配比例的基础上,对所获得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特别是矿业权出让金,限定明确的使用范围,如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矿业权市场建设等方面,并加强相应的财政监管。同时,制定有利于矿业权市场健康发育的发展规划,提高地质找矿总体部署水平,加大对地质找矿领域科技创新、装备发展、人才培养的政策引导和投入。
加快修改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深化改革实现找矿突破必须有法律保障。当前我国正在抓紧修改《矿产资源法》,修改稿第十稿已涉及这方面内容。其中重申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进一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矿业权是财产权,实行财产登记制度,有效保护了中外投资者和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有关内容既强调了矿产资源配置的市场原则和有偿使用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也强调了国家意志的宏观调控,极大地提高了矿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程度,同时限制了政府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的市场参与,强调政府是监督管理和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责任,体现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
此外,促进地质找矿大突破,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既要靠政策,也要靠科技进步,更要靠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各级政府的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地质勘查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地勘单位的改革发展需要比较宽松的经济环境、行政环境和社会环境。(陈洲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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