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 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 发布日期:2009-5-5 执行日期:2009-5-5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
为规范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报国务院审批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须遵守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 一、总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审查审批。市、县级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县级规划审批所辖的镇级规划。 二、审查报批程序 (一)市级规划
1、专家评审:各地级以上市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召开规划专家评审会书面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按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再上报审查。
2、申报:规划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规划成果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收到市级规划成果后,转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3、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省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收文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逾期按无意见处理。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综合审查意见。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省国土资源厅应当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时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将综合审查意见附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审核后对规划作出批复。
省政府批复为“原则批准”的,须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后,在规划公布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政府批复为“不予批准”的,须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后,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 (二)县级规划 县(市、区)规划成果审查审批程序参照市级规划审查审批程序执行,其中,专家评审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和负责;专家评审通过及县级规划数据库成果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后,县(市、区)规划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 (三)镇级规划 镇(乡)规划审查审批程序参照市级规划审查审批程序执行,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由经省政府授权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将经批准的镇级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在市、县级规划大纲经审查批准的前提下,因列入国家和省拉动内需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需求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镇级规划需在上级规划批准前审查审批的,经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认可后,由经省政府授权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报送材料 (一)申请专家评审报送材料
1、市级规划:规划文本(附规划图件或图集)、规划说明10套,规划挂图1套。其中规划文本、规划说明需同时上报电子版光盘2套。
2、县级规划:规划文本(附规划图件或图集)、规划说明10套,规划挂图1套,县级规划数据建库成果光盘3套。
3、镇级规划:规划文本8套,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土地利用空间管制图等1套,镇级规划数据库成果光盘3套。
(二)审查审批报送材料
1、市级规划:规划文本(附规划图件或图集)、规划说明20套,规划挂图1套,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听证会纪要各1式1份。其中规划文本、规划说明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2套。
2、县级规划:规划文本(附规划图件或图集)、规划说明20套,规划挂图1套,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听证会纪要各1式1份,县级规划数据库验收文件1式1份,县级规划数据建库成果光盘3套。
3、镇级规划:规划文本10套,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用途管制区)、土地利用空间管制图等1套,镇级规划数据库成果光盘3套,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听证会纪要各1式1份。
四、审查依据与审查重点 (一)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
2、国家有关土地规划、利用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文件;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4、《广东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指引(试行)》(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51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67号);
6、经批准的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大纲及相关部门规划;
7、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二)审查重点
1、市、县级规划
(1)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对成果内容和形式的要求; (2)是否落实上一级规划的土地利用任务和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县级规划主要土地利用调控指标是否做到“图数一致”; (3)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是否合理,土地利用区划分是否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规模、范围是否明确; (4)是否体现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5)是否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的原则; (6)是否体现优化配置各业各类用地,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7)是否体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原则; (8)市级规划是否制订了差异化的土地利用政策,是否围绕规划目标安排了土地利用工程,是否落实了规划实施责任; (9)县级规划是否突出了土地用途管制,是否划定了城乡用地扩展边界,是否拟订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 (10)市级中心城区的规划是否划定了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进行了土地用途分区并制订了相应的管制规则。 (11)是否与相关规划协调充分。
2、镇级规划
(1)是否将上级规划土地利用分区及主要土地利用调控指标落实到地块; (2)是否拟订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和重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3)是否按照《广东省县(市)级土地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建立规划数据库。 (4)是否与相关规划协调充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4月8日广东省国土厅印发的《广东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粤国土(1999)26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