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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储〔1991〕164号文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文件 国储〔1991〕164号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1.gif
关于将“一九八九年第二期《储委工作简报》”改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地矿部、冶金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核工业总公司、国家黄金管理局、各省、区、市地矿局(厅),冶金地质勘查局、有色地质勘查局、核工业地勘局、武警黄金总队、各省、区、市冶金厅、有色公司、黄金管理局、各省、区、市矿产储量管理局、矿产储量管理办公室、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 针对金属矿产勘探报告审批中出现的问题,通过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发了1989年第2期《储委工作简报》“金属矿产勘探报告审批经验交流简报”,经过两年多来的实践,绝大多数单位认为可行,基本统一了认识。为此,现将该简报的内容作为暂行规定供编写和审批金属矿产勘探报告使用。 请各主管局(厅)及有关勘查、生产、设计单位,将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及时反映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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