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为了做好取消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行政审批项目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对探矿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取消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明晰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促进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从2003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停止受理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同时废止《于委托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75号文)。
二、探矿权评估结果实行备案制。备案制是探矿权有尝出让、转让审批登记不可缺少的环节,探矿权评估报告是探矿权有偿出让、转让申请的法律要件之一。有关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依法行政中,务必严格把关。有关事项和要求见附件《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办法》。
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独立承担责任。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探矿权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应按规定及时备案并填报探矿权评估业绩清单。
四、国土资源部将加强对探矿权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一是每年适时组织对评估机构及其备案的探矿权评估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抽查评议结果将在网上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二是建立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的执业档案,将其抽查评议结果、违规行为、社会投诉等诚信状况记入执业档案,提供社会查询;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附件: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办法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办法
一、备案范围
1、国家出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
2、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
二、备案要求
由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提交国土资源部备案;由地方财政单一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提交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人(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下同)在向委托评估人提交评估报告的同时,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评估报告备案。评估报告从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备案条件
1、备案人具备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并根据与委托评估人所签合同的约定条件出具了探矿权评估报告。
2、探矿权评估报告符合《矿业权评估指南》和有关规定的格式要求。
3、要件齐备,主要笆括:
(1)备案人提交的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函件(式样见附件一)
(2)《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表》(式样见附件二);
(3)探矿权评估报告。
四、备案程序
1、备案人持备案函件、《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表》和探矿权评估报告等要件向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备案。
2、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要件进行合规性核收。凡机构资质符合要求、要件齐备、探矿权评估报告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则予以备案。
3、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收备案材料后,向备案人出具备案核收证明(样式见附件三)。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在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和12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向国土资源部分别报送相关半年所完成的探矿权评估业绩清单(式样见附件四)。
五、附件1:关于XXXX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函
附件2: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表
附件3: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
附件4:探矿权评估项目业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