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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地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促进地质找矿工作,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奖励地质找矿、地质勘查的优秀项目和成果,以及在项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局地质找矿成果奖的评审机构为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成果奖的评审鉴定,向局长办公会推荐奖励项目和等级。局属各单位也应设立成果奖励评审机构,负责成果奖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局地质找矿成果奖
      (一)新发现重要矿床(田),地热田、地下水水源地,成果归局所有或局占不低于10%的股权比例,经局或省储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由中央、省财政资金(基金)及局、院自筹资金投资形成的地质勘查成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突破,经局评审或项目主管部门通过的;
      (三)其他资金投入形成的地质勘查成果,在技术方法及勘查理论方面取得创新和重大进展,具有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经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或由省级有关部门评审鉴定的。
第三章  奖励的等级
      第五条  局地质找矿成果奖根据奖励范围、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局地质找矿的促进作用等因素,分为找矿发现奖、找矿成果奖、地质勘查奖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三个等级,奖励的等级和奖励金额见表。对全局及全省地质找矿、地质勘查具有特殊贡献的成果项目,经局科技委员会评议、推荐,报局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励金额可高于一等奖。
      找矿成果奖励分类、等级及奖金额度表分类等级 找矿发现奖 找矿成果奖 地质勘查奖
一等奖 40万元 25—30万元 15—20万元
二等奖 25—30万元 20—25万元 10—15万元
三等奖 20—25万元 15—20万元 5—1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的评审与授予
      第六条  找矿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找矿成果奖评审程序
      (一)找矿成果经申报单位评审机构初审后推荐上报,由局科技委员会评审。属合作完成的找矿成果,由局属单位联合上报,合作单位签署意见。
      (二)局科技委员会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和初评,初评获得通过的项目,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结果由局发布。
      第八条  凡批准获奖的成果,授奖前须在局网站、甘肃地质矿产报上公示,期限为10天。在公示期间内,如有异议,由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裁决;如无异议即行发文授奖。
      第九条  申报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申报程序,局科技委员会负责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地质找矿成果奖的奖金,由局支付。
      第十一条  申报局地质找矿成果奖,应严肃认真。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局纪检部门查实后撤销对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及评审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找矿成果奖励相关规定,报局科技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地矿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质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甘地地发〔2002〕17号文印发)即行废止。
附件1:地质找矿成果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附件2: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工作的若干具体规定
 
附件1:地质找矿成果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找矿发现奖
      (一)奖励范围
      凡在下列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均可申报该奖项。
1.新发现重要的矿产地或矿床;
2.新发现重要地热田;
3.在缺水地区新发现重要地下水水源地。
   (二)评审标准
      必备条件:当年项目验收质量达到良好及以上级别,提交预查以上勘查报告,并经局级技术管理或者省级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的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报(1)由国家及省财政(基金)、局资金及院自筹资金投资形成的地质勘查成果,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2)合作勘查我局股权比例不低于10%,勘查方案(设计)及勘查工作主要由我方负责的项目。
      我局股权比例不低于30%的或者由国家(省)财政、国家(省)勘查基金投资的项目,奖金对照奖励等次全额发放;其他合作项目的奖金按照我局所占股权比例确定。
      1.固体矿产评级条件
      按规模、品位、找矿难度、利用价值以及对进一步找矿的指导意义等,综合评定矿产地的发现及其成果。
      (1)特等奖:利用价值很高,找矿难度很大,对本省及较大区域内的找矿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地表工程按照规范要求的第Ⅱ或者第Ⅲ工程间距控制,估算的333+334资源量达到大型矿床以上规模,矿床平均品位必须大于或等于最低工业品位(贵金属矿床平均品位可以是最低工业品位的2/3)。
      (2)一等奖:利用价值高,找矿难度较大,对Ⅲ级成矿区带的找矿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地表工程按照规范要求的第Ⅱ或者第Ⅲ工程间距控制,估算的333+334资源量达到中型矿床以上规模,矿床平均品位必须大于或等于最低工业品位(贵金属矿床平均品位可以是最低工业品位的2/3)。
      (3)二等奖:利用价值较高,找矿难度较大,对Ⅳ级成矿区带的找矿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地表工程按照规范要求的第Ⅱ或者第Ⅲ工程间距控制,估算的333+334资源量具有矿产地以上的规模,矿床平均品位在边界品位以上。
      (4)三等奖: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和找矿难度,对Ⅴ级成矿区带或者矿集区的找矿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地表工程按照规范要求的第Ⅱ或者第Ⅲ工程间距控制,估算的333+334资源量具有矿产地规模的1/2以上,或者334资源量具有矿产地以上的规模,矿床平均品位在边界品位以上。
      确系因发现重要新矿体、新矿种、新组分,显著提高已知矿床的价值者,其新增部分可视同新发现矿床,一般按以上标准低一级评定奖励等级。
      2.地热勘查
      在工作难度大的地热活动区或异常区,找到可供开发的地热田*,经测定热田产量、温度、压力稳定,论证后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按规模进行奖励。
      (1)一等奖:大型地热田,发电量> 5万千瓦;
      (2)二等奖:中型地热田,发电量1—5万千瓦;
      (3)三等奖:小型地热田,发电量< 1万千瓦。
      3.地下水水源地
      找到地下水新水源地。按找水难度、水源地规模、质量综合、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评定。
      (1)一等奖:在严重缺水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为重要城市、大型建设项目查明为大型水源地,为我局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2)二等奖:在严重缺水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为重要城市、大、中型建设项目查明中型水源地;为我局取得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3)三等奖:在缺水或水源不足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复杂地区,为城镇、工农业建设项目查明小型水源地;为我局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找矿成果奖
      (一)奖励范围
      凡在下列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均可申报该奖项。
      1.在原发现矿产地基础上评价后扩大规模的重要矿床; 
      2.在已知矿床(田)范围内发现新矿体,显著扩大或提高已知矿床的规模或价值。
      (二)评审标准
      必备条件:当年项目验收质量达到良好及以上级别,提交详查及详查以上报告,且经过局组织专家审查或者由省储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报(1)由国家及省财政(基金)、局资金及院自筹资金投资形成的地质勘查成果,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2)合作勘查我局股权比例不低于10%,勘查方案(设计)及勘查工作主要由我方负责的项目。 
      我局股权比例不低于30%的或者由国家(省)财政、国家(省)勘查基金投资的项目,奖金对照奖励等次全额发放;其他合作勘查项目的奖金按照我局所占股权比例确定。
      1.固体矿产
      按扩大的矿床规模、新增资源量、利用价值、勘查难度、以及对矿产勘查工作的指导意义等,综合评定勘查成果。
      (1)特等奖:利用价值很高,勘查难度大,对全省及较大区域内的矿产勘查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经勘查基本查明矿床规模为大型以上;新增资源量达到中型矿床以上规模,矿床平均品位大于最低工业品位。
      (2)一等奖:利用价值高,勘查难度大,对同类型或有关联矿种的矿产勘查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经勘查基本查明矿床规模为中型以上;新增资源量达到小型矿床以上规模,矿床平均品位大于最低工业品位。
      (3)二等奖:利用价值较高,勘查难度较大,对同矿种同类型的矿产勘查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经勘查基本查明矿床规模为小型以上;新增资源量达到矿产地规模的1/2以上,矿床平均品位大于边界品位。
      (4)三等奖: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和勘查难度,对同矿种同类型的矿产勘查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经勘查基本查明矿床规模为达到矿产地以上规模;新增资源量达到矿产地规模的1/3以上,矿床平均品位大于边界品位。
      2.地热勘查
      在已经开发的地热田,经进一步勘查地热田规模显著扩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
      (1)一等奖:地热田规模为大型以上,新增发电量达到2万千瓦以上;
      (2)二等奖:地热田规模为中型以上,新增发电量达到1万千瓦以上;
      (3)三等奖:地热田规模为小型以上,新增发电量达到5000千瓦以上。
      3.地下水水源地
      在原有地下水水源地的基础上,经过勘查后扩大供水能力,增加地下水可采资源。按找水难度、水源地规模、质量综合、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评定。
      (1)一等奖:在严重缺水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为重要城市、大型建设项目查明为大型水源地,新增水源地规模在中型以上,为我局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2)二等奖:在严重缺水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为重要城市、大、中型建设项目查明中型水源地,新增水源地规模在小型以上,为我局取得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3)三等奖:在缺水或水源不足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复杂地区,为城镇、工农业建设项目查明小型水源地;为我局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地质勘查奖
      (一)奖励范围
      在下列地质调查及勘查工作中,出色完成调查及勘查任务,提交优秀调查及勘查报告;在调查及勘查方法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上取得重大进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 地质调查及勘查
      (1)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遥感、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
      (2)区域矿产调查和资源远景评价;
      (3)专门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其他各种专门性地质勘查;
      2. 地质科研
      指地学领域开展的专题性和综合性的研究成果。   
      (1)地学理论研究:包括地层、古生物、构造、矿物岩石、矿床等学科;所研究内容属重要的新发现,或对前人成果具有创新性提高和发展;理论研究水平达到国内、省内领先,对传统地学理论研究具有创新性推动作用;
      (2)综合性、专门性应用研究:各学科区域性、专题性研究及编图,面向地质找矿和勘查,解决关键性地质理论问题;方法技术、各类规划及总体工作部署,达到较高水平,对指导找矿、地质勘查起到重要和决定性作用;
      (二)评审标准
      按成果的理论创新程度,科学技术水平,勘查技术难度、勘查设计和各项原始资料的质量,对推动地质勘查和地质找矿的作用及潜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必备条件:项目成果和科研报告,质量验收达到良好及以上级别。提交的成果报告通过省级有关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评审、备案。
      1.一等奖:技术难度大,理论研究有重大创新,在解决关键性地质勘查难题或重大矿产勘查问题上做出重大贡献,方法技术及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有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地质科学研究和地质找矿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
      2.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理论研究有较大创新,在解决关键性地质勘查问题的方法技术及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勘查和科研成果有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地质勘查和地质找矿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
      3.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 理论研究有创新,在解决关键性地质勘查问题的方法技术上做出较大贡献,学术上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地质勘查和地质找矿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
      四、矿产地规模、一般工业指标参照标准矿床规模按照国土资源部2000年4月24日发布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执行,矿产地的标准按照2000年12月中国地调局颁发的《固体矿产预查规定》(DD2000-01)的标准审查。矿床一般工业指标按照原国家储委发布的《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或者2000年以后颁布的单矿种勘查国标执行。
 
附件2:成果奖励申报及评审工作若干规定
      一、请奖申报
      1.申请奖励的成果应是优秀的原创性成果,应具有严谨的科学体系、内容、图表和规范的格式。一般性的材料、汇编、建议、简报、论文等不属申报范畴。
      2.申报找矿成果奖,应由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大型成果,应按整个成果由主持单位负责请奖。
      3.同一成果,既有成果报告,又有专著者,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4. 同一成果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申请找矿发现奖、找矿成果奖。参加人员可以重复授奖。
      5.请奖成果必须经正式评审、鉴定、归档、登记或正式复制出版;或经实际验证,并取得相关证明,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
      6.请奖单位应认真填写成果奖申报书,签署推荐意见逐级申报。  
      二、奖励评审
      1.申报对成果作出重要(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单位和个人,特等奖不得超过7个主要单位和7名主要人员;      一、二等奖不得超过5个主要单位和5名主要人员,三等奖不得超过3个主要单位和3名主要人员。主要单位和人员的名次,按贡献大小排列,如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受理请奖。
      2.成果奖的奖状、证书,只授予对获奖成果做出重要(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单位和主要人员,奖状授予单位,证书授予个人。成果奖的奖状、证书统一由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制。
      3.获奖成果的奖金,由成果奖励评审机构在该等级奖金额度的上下限幅度内评定。
      三、奖金分配
      奖金分配原则:主要奖励直接从事获奖项目地质找矿工作的各类技术人员,地质技术管理人员次之。
      1.项目组奖金分配原则:找矿有功人员系数5.0;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系数2.2;作业组长系数1.5;一般地质技术人员系数1.0;项目辅助人员系数0.3。同时具备上述两类身份的人员,系数不累加,只取其高系数。
      2. 地质技术管理人员奖金分配原则:处(科室)负责人正职系数1.7,副职系数1.3,其余人员系数1.0。
      (一)奖金分割
      1.一般情况,由申报单位或成果负责人负责分配奖金;但涉及不同单位间分配的特、一、二等奖的奖金时,应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分配方案,报局审查、备案。
      2.找矿发现奖金原则上全部在项目组人员中,按贡献大小分配;如果该项目有提供找矿线索或者建议立项且依据充分者可以视情况分割20-30%的奖金。
      3.找矿成果奖、地质勘查奖,项目组占奖金总额的80%,院地质技术管理人员占15%;局地质技术管理人员占5%。地质技术管理人员的平均奖金额度不得大于项目组人员的平均奖金额度。局地质技术管理人员,按相应比例只享受全局最高奖项的奖金;院地质技术管理人员,按相应比例只享受本单位最高奖项的奖金。
      4.当找矿成果奖项目涉及从预查、普查到详查或勘探阶段的全过程时,具体分割比例为:预查、普查阶段占奖金额度的55%(总额度的38.5%),详查或勘探阶段占45%(总额度的31.5%)。
      (二)人员界定
      1. 项目组人员:指从立项到最终报告审查、验收通过期间,始终直接从事该项目室内、野外地质工作的地质技术人员和野外辅助人员,奖金分配以地质技术(含物、化、遥、水工环)人员为主。
      2.地质技术管理人员:指从项目开始到最终成果提交期间,局或院(公司)机关直接从事地质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
      3.项目最终评审、验收通过之前调离本系统(含上学)、非正常离岗、长期休假人员,原则上不享受项目获奖奖金待遇。由上级单位提拔、任用者除外。
      4. 项目最终评审、验收通过之前正常退休、调离本单位仍在本系统工作、内退的项目组人员和地质技术管理人员仍可享受项目奖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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