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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业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行业技师技能考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统一工作程序和考核标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技师技能考核机制,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测绘行业技师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测绘行业各企事业单位技师(技师按照技术等级分为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技师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技师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工作小组(分别为大地测量员评审工作小组、摄影测量员评审工作小组、地图制图员评审工作小组、工程测量员评审工作小组、地籍测绘员评审工作小组、房产测量员评审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应职业技师的综合评审。
第四条 技师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心领导及中心职业技能处领导、有关职业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定评审工作小组的设置和人员组成。
(二)审定各职业评审工作小组制定的评审工作方案。
(三)对评审工作小组的论文答辩结果进行审定,确认申报人员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四)对鉴定工作中出现的争议进行仲裁。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心,中心职业技能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提出各职业评审工作小组设置意见,组织推荐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人选,建立评审工作小组专家库。
(二)对各评审工作小组制定的评审工作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统筹安排各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
(四)汇总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结果,报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承担相关咨询服务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具有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优先考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人选由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推荐,经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人事劳资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评审委员会确认。每组一般由5人组成,设组长1名。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职业技师评审工作方案。
(二)对申报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审。
(三)向技师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七条 各鉴定站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技师的申报考试,以及综合评审的会务组织和评审材料的汇总报送工作。申报人员应在所在地鉴定站报名,各鉴定站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组织报名和接收相关材料,并指导报名人员认真填写《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申报表》(详见附件2)。
第八条 各鉴定站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
第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申请报名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各鉴定站要按照规定时间统一将综合评审材料(详见附件3)提交评审工作小组。其中:
(一)申报二级/技师人员需提交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一级/高级技师人员需提交本职业二级/技师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人员撰写本职业论文、技术工作报告、业绩总结的内容主要应侧重于本人如何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理论、相关职业理论知识解决生产、技术中的重大难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经验等。
(三)论文、技术工作报告、业绩总结的字数要求,申
报二级/技师不得少于2000字,申报一级/高级技师不得少于3000字。
第十条 评审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一)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评审,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技术工作报告、业绩总结等组织进行答辩,评出论文答辩成绩,经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签字,记入《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申报表》。
答辩过程首先由应试人员简要阐述其论文、技术工作报告、业绩总结之一的主要观点,再由评审工作小组针对其主要观点、涉及的专业技能知识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等提出问题,应试人员进行答辩。
(二)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人员条件、鉴定成绩及评审工作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复审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职业资格进行认定。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成绩皆达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即鉴定成绩的认定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项成绩均合格者,可确定为鉴定合格。对于本年度鉴定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合格但综合评审不合格的人员,可在下一年度直接向所在地鉴定站提交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评审。
第十二条 中心将技师考评合格的人员情况汇总,报请国家测绘局人事司验印后,向考评合格人员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工作小组论文答辩工作于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技师考评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按《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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