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地质勘探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黄金矿山企业为增加黄金地质储量而进行地质勘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审核批复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职责:负责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黄金地质勘探规划。 (二)择优扶持。 1、地质资源条件优越,地质研究程度较高,已达到普查程度或已经开采证实的探矿项目。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并已初见成效且带有一定推广价值的探矿项目。 (三)主要用于支持国家计划单列黄金企业集团的探矿项目。 第五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管理黄金地质勘探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等支付的费用。 (二)项目费:是指黄金地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动力费、人工费、运输费、维修费等。 (三)其他费用:经财政部批准的与黄金地质勘探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助单位的选择 第六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采取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3、具备工作所需的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八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申请与下达程序: 1、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年度黄金地质勘探项目申报指南。 2、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进行申报。中央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审核汇总所属企业项目,并统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财政部;地方所属企业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财政部。 3、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4、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黄金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报送财政部。 5、财政部审核批复黄金地质勘探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财政部国库管理的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国家拨付的黄金地质勘探资金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黄金地质勘探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3年内不得申报黄金地质勘探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