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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范围 1
2 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总则 3
5 准备工作 7
6 资料补充调查 7
7 农用地理论产能核算 9
8 农用地可实现产能核算 11
9 农用地实际产能核算 13
10 区域农用地利用强度和潜力评价 14
11 县级成果 15
12 省级成果 17
13 成果验收 18
14 成果更新 20
15 成果归档与应用 21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调查表 22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农用地产能核算过程表 24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农用地产能核算结果表 26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28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农用地产能核算数据库表格格式 31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原则、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档案管理等。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适用于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2003年4月8日)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07年8月10日)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规范。
3.1 农用地
本规范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3.2 农用地等
根据《农用地分等规程》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在自然质量条件、平均土地利用条件、平均土地经济条件下,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出的农用地等别。
3.3 基准作物
是标准粮换算的基准,指全国比较普遍的主要粮食作物,如小麦、玉米、水稻,按照不同区域生长季节的不同,进一步区分的春小麦、冬小麦、春玉米、夏玉米、一季稻、早稻和晚稻等7种粮食作物。
3.4 指定作物
指行政区所属耕作区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的作物。见《农用地分等规程》附录B。
3.5 标准粮产量
标准粮产量是农用地分等确定的以国家指定的基准作物产量为基准,其他指定作物的产量用标准粮换算系数折算得到的产量。
3.6 标准粮换算系数
以国家指定的基准作物为基准,基准作物实际产量与当地各种指定作物单位面积实际产量比值。
3.7 因素指标区
对区域内决定农用地自然质量的各种因素和因素组合,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原则划分的区域,是区别于其它指标区的最小单元。
因素指标区见《农用地分等规程》附录B,表B.1全国标准耕作制度分区表。
3.8 标准耕作制度
在当前社会经济水平、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下,有利于生产或最大限度发挥当地土地生产潜力,未来仍有较大发展前景,不造成生态破坏,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并已为(或将为)当地普遍采纳的农作方式。由于各地养地方式难以统一,因此这里的规范耕作制度主要指种植制度。
标准耕作制度《农用地分等规程》附录B,表B.2全国部分省(市)标准耕作制度速查表。
3.9 光温生产潜力
在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充分保证,水分、CO2供应充足,其它环境条件适宜情况下,理想作物群体在当地光、热资源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高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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