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为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编制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市、旗,下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城乡结合部市辖区土地利用参照本规程编制。 1.3编制县级规划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 1.3.1
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1.3.2
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1.3.3
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1.3.4
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1.4县级规划主要内容 1.4.1
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 1.4.2
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 1.4.3
划定土地利用区,并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划。 1.4.4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 1.4.5
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 1.4.6
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1.5
县级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期限适应,一般为10~15年。同时应当展望长远的土地利用,展望期限为20~30年。在规划期限内,应当作出近期土地利用安排,期限一般为5年。 1.6 规划用地分类应以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分类(见附件一)为基础,根据需要可以对部分二级地类进行归并。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采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实有面积。 1.7编制县级规划应对县域土地利用的现状、潜力和需求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可靠的基础资料。 1.8编制县级规划应采用定性、定量、定位、定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1.9县级规划应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 1.10编制县级规划,除执行本规划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11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对本规程的补充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