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的失误,不好意思。 其实是这样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了一个《关于以“三调”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其中提到了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
(一)现状为耕地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凡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地类为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点补平衡。
(三)现状为未利用地的,按照未利用地地类报批。
二、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为准,必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三、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1.就合法建设用地的认定及还原处理方法(例如合法性判定标准,在册的数据,和历史遗留存续的,如何结合,总要有一个时间的区间来固定); 2.建设时点的认定方式(例如针对历年重复变化的怎么处理) 3.有一个比较低级的问题就是2020年度的最新变更调查,他的上一年度变更调查是按照三调来算还是18呢。 XXX也想看看各位大佬是怎么解读这个文件,想寻找一些新的理解方法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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